諸城市公安局是諸城市的事業單位,負責局機關及所屬單位和安全生產及維護穩定工作。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公安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研究擬定全市公安工作的政策和規範性檔案並組織實施。
(二)掌握控制危害國內安全和影響我市社會穩定的情報、動態,分析研究治安形勢和刑事犯罪特點,制定預防、打擊對策和措施。
(三)負責全市公安隊伍管理和建設工作,並按規定許可權管理幹部;組織開展全市公安宣傳和公安系統的表彰獎勵活動;實施對幹部的監督,查處、督辦公安隊伍重大違紀案件;組織實施公安機關督察工作。
(四)組織實施案件的偵辦工作;偵辦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刑事犯罪案件、治安案件及經濟犯罪案件,組織指揮重大系列案件的偵破和全市性的集中打擊、搜捕、堵截等統一行動。
(五)負責全市治安管理工作並承擔相應責任。組織指導大型民眾性活動安全保衛和重大治安事故、群體性事件處置工作;依法查處破壞社會治安秩序行為;依法管理戶籍、居民身份證、槍枝彈藥、危險物品和特種行業等工作;組織指揮處置重大騷亂、重大群體性事件、非法遊行、非法聚集等影響社會穩定的非法活動和重大治安事件,偵破重大治安案件。
(六)組織實施出入境管理和外國人在市內居留、旅行和有關管理工作。
(七)組織實施全市公共信息網路和國際網際網路的安全保護工作;負責信息網路安全監察工作;負責查處信息網路違法犯罪案件;監督、檢查、指導信息安全等級保衛工作。
(八)組織開展禁毒、緝毒工作,承擔市禁毒委員會日常工作;組織開展對恐怖活動的防範、偵察工作,承擔市反恐怖工作協調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九)負責消防工作並承擔相應責任,指導、監督、協調、組織全市消防監督、火災預防、火災撲救和公安應急搶險救援工作。
(十)負責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並承擔相應責任,按規定負責機動車輛登記、駕駛員管理工作。
(十一)依法監督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重點建設工程的治安保衛工作以及民眾性治安保衛組織的治安防範工作。
(十二)依法承擔的執行刑罰和對看守所、治安拘留所的管理工作。
(十三)組織實施對來我市的黨和國家領導人、重要外賓以及重要外事活動、重要會議、重大活動的安全警衛工作並承擔相應責任。
(十四)組織開展全市公安信息技術、刑事技術和行動技術的研究和建設,為重特大案件的偵破提供技術保障和行動支援。
(十五)組織實施全市公安機關裝備、被裝和經費等警務保障標準、制度。
(十六)統一領導全市公安、消防、武警部隊,對武警部隊執行公安任務及相關業務建設實施領導和指揮。
(十七)領導和管理列入市公安局序列的公安機關業務工作和隊伍建設工作。
(十八)負責局機關及所屬單位和安全生產及維護穩定工作。
(十九)承辦市委、市政府和上級公安機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