諸侄索錢案

諸侄索錢案,發生於南宋年間。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諸侄索錢案
  • 發生時期:南宋年間
  • 涉及人物:柳氏兄弟
  • 處理機構:官府
案件記載
南宋年間,柳氏兄弟四人,分居生活已經數年,相安無事,素無詞訟,後三兄俱亡,留下四侄,柳去世之時,家業殷厚,而親生兒子尚小,因四個侄兒生活貧困,遂每人各援助十千,並立下契據,年年如此。六七年之後,其妻子乃背棄丈夫原約,諸侄紛紛告於官府,要求妻繼續給錢。官府從族長處索到柳的批貼,確係柳親手所書,若從履行原約的角度說,妻繼續付錢,似乎毫無疑問,但詳察柳立約之本意,卻不在於此。審理此案的范西堂舉前人之例,人有幼子而婿壯,臨終之時,婿分到的家產多於子之一倍,後子訴於官,審案之官張乖崖識破了為父者為保全其子而行的計策,反斷子得產多,伸其父本來之志。范西堂以為此案正與之相似,柳死時,兒子尚在襁褓之中,知諸侄不是可以託孤之人,遂以錢相利誘,從其遺囑內容即可看出,遺囑曰:“初念生事之薄,而助之錢,終以孤兒寡婦之無所託,而致其懇,且言獲免侵欺,瞑目無憾。”表面看似同於一般分配家業之書,其實是深謀遠慮之舉,而諸侄不解其意,不知子已經長大,其母掌理家事日熟,門戶之託,已有依靠,無須再以利誘人。范西堂據此判“元約毀抹,自今以始,各照受分為業,如有侵欺,當行懲斷”。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