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離婚法草案》馬克思主義法學、特別是婚姻法學的一篇重要經典著作。馬克思寫於1842年12月,收入《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文中提出五個重要觀點。(1)婚姻的本質是一種倫理關係。馬克思在批判薩維尼起草的《離婚法草案》時指出:立法不是把婚姻看做一種合乎倫理的制度,而是看做一種宗教和教會的制度,因此,婚姻的世俗本質被忽略了。此外,他們注意到的僅僅是夫妻的個人意志,卻沒有注意到婚姻的意志即這種關係的倫理實體。(2)婚姻是家庭的基礎,離婚不能聽憑個人的任性,不要把任性提升為法律。馬克思反對輕率離婚,他認為現行的普魯士婚姻法中離婚理由的繁多和輕率是不能容忍的。因為婚姻是家庭的基礎,因此,才成為立法的對象。所以,離婚不能僅僅注意到夫妻雙方的主觀意志,尤其不能遷就個人的任性,而應服從婚姻關係的本質或內在規律。他指出,幾乎任何的離婚都是家庭的離散,就是純粹從法律觀點來看子女的境況和他們的財產狀況也是不能由父母任意處理,不能讓父母隨心所欲地來決定的。如何防止已婚者個人任性,制止輕率離婚?馬克思指出:在立法上,不要把任性提升為法律;其次,任何人只要結了婚,那他就得服從婚姻法。(3)在實際生活中,婚姻不是不可離異的,離婚判決是婚姻內部崩潰的記錄。馬克思雖然堅持婚姻的倫理本質,但又認為在現實生活中家庭的真實友愛是可以毀滅的,同樣,國家法律確認的實際婚姻也是可以離異的。他說“離婚僅僅是對下面這一事實的確定:某一婚姻已經死亡,它的存在僅僅是一種外表和騙局。”即只有那些名存實亡的婚姻,才可以離異。馬克思進一步地指出:“法院判決的離婚只能是婚姻內部崩潰的記錄。”馬克思這些論述,現在已經成為我國社會主義婚姻立法和法院處理離婚案件的指導原則。(4)立法者不是在製造、發明法律,僅僅是在表述法律。在講到婚姻立法時,馬克思提出一條重要的法律原理:“立法者應該把自己看做一個自然科學家,他不是在製造法律,不是在發明法律,而僅僅是在表述法律,他把精神關係的內在規律表現在有意識的現行法律之中。如果,一個立法者用自己的臆想來代替事情的本質,那么我們就應該責備他極端任性。”這一原理體現了馬克思對法律與客觀規律關係的初步認識,即立法不能違背事物的本質和客觀規律。當然這也是馬克思早期的理性法觀念的反映,即認為法律應該是精神關係的內在規律的表現。(5)法律應該成為人民意志的自覺表現,同人民意志一起產生,並由人民意志所創立。馬克思認為,“要使人相信用以判斷某種倫理關係的存在已不再符合其本質的那些條件確定得正確而毫無成見,既符合科學所達到的水平,又符合社會上已形成的觀點,一一當然,要能達到這一點,只有使法律成為人民意志的自覺表現,也就是說,它應該同人民的意志一起產生並由人民的意志所創立。”這說明青年馬克思已經開始認識到法律的人民性和人民參加立法的重要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