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金融資產證券化稅收法律制度是蕭勝賢寫的有關金融資產證券化稅收法律制度的論文。
基本介紹
- 館藏目錄:2010\D912.2\5
- 館藏號:D912.2
- 學位授予時間:2008
- 論文作者:蕭勝賢著
基本信息,內容簡介,
基本信息
副題名:外文題名
論文作者蕭勝賢著
導師
沈四寶指導
學科專業
國際經濟法學
學位級別
博士論文
學位授予單位
對外經濟貿易大學
學位授予時間
2008
關鍵字
金融資產 資產證券化 稅法 信託
館藏號
D912.2
館藏目錄
2010\D912.2\5
內容簡介
金融資產證券化是銀行在“金融創新”的策略下,所積極從事的業務,以美國之發展經寫的而言,由最初之抵押擔保證券(MBS),到1980年以後之資產擔保證券(ABS),不僅為美國金融業注入了無比的活力,同時由於其業務之專業化,更帶動了相關金融事業的發展,此種專業化的創新,已為相關之金融機構創造了更多的商機。
而隨著資產證券化之普及,相關之金融商品在先進國家中,業已逐漸發展成為資本市場中的熱門商品,其特性除了可以降低資金成本、分散風險、提高資金之流動性外,投資人更可以享有多元化的投資管道。在先進國家,許多大型投資或開發計畫,都運用資產證券化之方式來籌措資金,不僅運作相當成功,並且事實證明該項業務都已蓬勃發展。
此外,金融機構亦多藉由這種“整合融資”的技術,趁機將其業務形態,由過去傳統上的“間接金融”轉變而為“直接金融”。 對於中國證券市場及一般投資人來說,資產證券化無疑地仍是一個非常陌生的名詞,直到2005年才有較大金額的證券化商品發行,中國的證券化市場才開始從理論走向實踐。
在過去毫無發展經驗及類似之參考商品背景下,證券化後之金融商品能否為市場大眾所接受,其主要關鍵即繫於交易結構之設計與相關法制之訂定,是否能給投資人充分保障,以及相關之交易成本能否合理降低,關係著資產證券化能否持續發展。
資產證券化的交易結構相當複雜,涉及多種專門法律,包括證券法、公司法、契約法、信託法、破產法、擔保法、會計法、稅法等。若要簡化分類,探討資產證券化理論主要有兩個面向,一是從經濟學角度出發,目前國內多數學者的論著大多屬於此類,另一類是從法律角度出發,學者研究的論著較少。本文從資產證券化的法律基礎探討開始,對於資產證券化的基本理論和參與主體的運作流程加以分析,並對相關的稅收原則如何適用在資產證券化操作中,避免該制度在實踐中受到稅收的干擾。
再就資產證券化所會產生的稅收法律問題,包括稅收法律關係的結構分析,各交易環節所可能產生的稅收問題和稅收種類加以整理論述;為更了解整個資產證券化的稅收法律制度對於參與當事人成本負擔的影響,因此從三個主要參與主體即發起人、特殊目的載體(SPV)和投資人的角度來探討交易行為的法律性質及可能涉及的稅收法律制度,尤其是居於證券化核心地位的特殊目的載體(SPV),為避免其產生重複徵稅的現象,因此對於探討其組織形式究應為公司制或信託制、註冊地如何選擇、發行證券的類型和涉及的稅收問題將顯得格外重要。
由於中國在開展資產證券化的起步較晚,因此不得不借鑑其它國家或地區對於資產證券化的理論和實踐經驗,因此本文特別選擇兩大法系的國家和地區,如英美法系的英國和美國;大陸法系的日本和台灣地區,借鑑其對於開展資產證券化對於稅收問題的的立法及實踐經驗,做為中國未來專門立法的一項重要參考。
中國目前對資產證券化的有關規定系採信托制,因此也同時對兩大法系的信託稅制加以比較分析,不僅對於國內信託稅制有良好的示範作用,對於中國現行的信託型資產證券化的稅收問題也得到良好的啟發。 對於資產證券化在中國的蓬勃發展看來,對於解決其有關稅收問題,降低成本負擔實在是刻不容緩。
因此本文最後探討中國對於資產證券化制度應有的稅收理念,保持稅收中性的原則,並對現行非法律性質的規定加以分析、評價。進一步對構建中國金融資產證券化的稅收制度提出建議,希望藉由稅收負擔的降低,進而降低資產證券化成本,使此創新的金融商品能得到持續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