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徵收制度和管制徵收制度之並立互補

《論徵收制度和管制徵收制度之並立互補》是尤明青的一則論文,2008年發表。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論徵收制度和管制徵收制度之並立互補
  • 作者:尤明青
  • 導師:呂忠梅
  • 學科專業:民商法學
基本信息,內容簡介,

基本信息

副題名
外文題名
學位級別
博士論文
學位授予單位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
學位授予時間
2008
關鍵字
徵收 財產權 民法

內容簡介

本文主要從可持續發展和市場經濟的視角,通過比較法分析和國際法分析,將徵收制度和管制徵收制度作為協調非國有財產權和公共利益之間的衝突的機制加以考察,從新的視角分析如何完善中國的徵收制度以及如何構建中國的管制徵收制度,以兩種並行不悖、互相配合的制度共同給予財產權較好的保護。本文以可持續發展和市場經濟為基本價值定位,前者要求整合經濟建設和環境保護,要求將環境保護利益納入公共利益的範疇,而後者強調市場機制在協調利益衝突、實現國家政策等方面的基礎作用,強調對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 所謂徵收制度,是指特定的國家機關因國家整體或局部公共利益的需要,通過行使國家權力,依法強制獲得對非國有的民事主體合法擁有的財產所有權或使用權(以下統稱為財產權)的法律制度。現代國家在徵收非國有財產時都給予補償,因此從本質上講,徵收權是一種強制購買權,目的是獲得非國有民事法律主體的財產權,主要是所有權,在特殊情況下也可以是使用權。徵收主要適用於交易對象和需要取得的財產權具有不可替代性,通過市場談判無法達成公平價格,市場機制無法發揮正常的作用的情況,旨在彌補市場機制之不足。這種意義上的徵收制度也可以稱為傳統徵收制度(本文以下所稱徵收制度,即指傳統徵收制度),以便與下文將要論述的管制徵收制度相區別。 所謂管制徵收,是指國家在對財產權附加過多限制以至於財產權人幾乎失去財產的經濟價值時,國家應當給予財產權人適當補償。管制徵收制度是國家管理所附帶產生的義務,是非國有財產權人在其財產受到過多限制之後的向國家主張的救濟請求。 徵收制度和管制徵收制度都是協調非國有財產權與公共利益之間衝突的制度,在協調公共利益(特別是環境保護利益)與非國有財產權保護時具有互補關係,將兩者結合使用才能夠給予非國有財產權以比較完整的保護,並同時使徵收制度和國家的行政管理立法和行政管理行政行為具有更高的正當性。從歷史發展上看,徵收制度的建立和運行為管制徵收的建立提供了基礎,管制徵收制度彌補了傳統徵收制度的不足。 為了證明以上觀點,本文分六章進行論述,分別為一般性分析、比較法分析、國際法分析以及中國徵收制度的完善和管制徵收制度的構建。 第一章是對徵收制度和管制徵收制度的一般理論分析,共分5節。第一節從整體上分析徵收制度和管制徵收,主要交代了寫作的視角,分析了徵收制度和管制徵收制度的邏輯前提,分析了私有財產權與公共利益的總體協調機制,可以幫助我們理解徵收和管制徵收制度的價值定位。從徵收制度和管制徵收制度的邏輯前提出發,第二節分析討論財產權制度的起源和變遷,主要是從歷史角度分析財產權制度起源的過程和必然性。第三節分析財產制度發展的理論基礎,為下文關於在徵收制度和管制徵收制度中應當加強非國有財產權保護提供思想基礎。第四節分析財產許可權制問題,第五節分析現代財產權制度,交代了徵收制度和管制徵收制度運行的法律制度框架。 美國是英美法系的重要國家,具有完善的徵收制度和管制徵收制度,因此本文選取美國作為分析徵收制度和管制徵收制度發展變遷的比較法分析標本。第二章主要分析美國的徵收制度,第三章主要分析美國的管制徵收制度。 美國的徵收制度和管制徵收制度不僅具有比較法上的意義,值得從理論上比較研究,更由於美國的徵收制度和管制徵收制度已經被其他國家和國際爭端解決機制接受,逐漸成為國際習慣法中一部分,因此第四章分析了關於徵收和管制徵收的國際法規則,由於徵收制度的爭議不大,因此本章主要分析了國際法中的管制徵收制度。 綜合考慮我國的財產權保護要求和環境保護要求,第五章試圖提出關於構建符合可持續發展和市場經濟體制要求的中國徵收制度的若干想法。本章首先討論在設計中國徵收制度的時候需要考慮的一些基本理念,包括可持續發展、市場經濟理念、財產權保護理念等基本思想,然後分析了中國現有的財產權體系,最後根據這些理念在中國語境下提出如何完善我國的徵收制度,以便實現財產權保護與環境保護相協調的目的。 我國法律還沒有建立管制徵收制度。本文認為,中國在建立自己的管制徵收制度時,需要博採眾家之長,建立適合中國的管制徵收制度,在第六章中提出了建立中國管制徵收制度的一些想法。該章分為三節,第一節屬於總論性質,主要分析了建立管制徵收制度的必要性。第二節對可能發生管制徵收的情形做了類型化分析。第三節對管制徵收制度的設計提出一些建議。 本文關於徵收制度研究的主要創新之處在於選取了新的視角,將徵收制度作為處理公共利益和財產權保護之間衝突的協調機制進行研究,試圖發現一些新的問題,並嘗試提出一些結論。我國現有關於徵收制度的研究文獻可謂汗牛充棟,有的學者從憲法的角度,從整體上研究徵收制度,論證徵收制度對私有財產的侵害和徵收制度的濫用,特別是在房地產撤遷和農村集體土地徵收方面的濫用,並就如何在中國憲法中規定徵收條款作出了制度設計,對於完善中國憲法和發展憲政制度進行了有益的探索,其中有些觀點已經被2004年憲法修正案所接受。也有學者就徵收制度中的公共利益問題、徵收程式等問題進行專門研究,還有學者從不同徵收對象的特殊性入手,分析徵收制度的完善。這些研究對於完善中國的徵收制度都有重要意義,也為本文的研究提供了重要的參考。但是總體而言,這些研究都是就徵收制度本身進行的探討,沒有將徵收制度納入國家行政管理的巨觀制度框架,過於側重討論徵收制度對私有財產權的侵害,主要通過考察國家是否給予了充分的補償來論述徵收制度和實踐的正當性的正當性。本文擴大視野,將徵收制度放在國家行政管理的框架內考察,以可持續發展思想和市場經濟理念進行分析,試圖證明市場經濟理念要求國家在行使徵收權之前應當首先應當尊重非國有民事法律主體的意思自治,考慮採用市場手段購買需要的財產權,並且只有在窮盡市場機制之後才可以考慮行使徵收權,並在行使徵收權的時候給予非國有民事法律主體充分的補償。從邏輯順序上分析,市場經濟對徵收制度的要求包括決定行使徵收權之前和決定行使徵收權之後兩個階段。在決定行使徵收權之前,政府應當尋求市場機制,包括選擇需要獲得的財產權並與財產權人就財產權轉讓價格進行協商談判,只有在不能通過市場機制獲得必需的財產權時,才能考慮動用國家的徵收權強制獲得該財產權。在決定行使徵收權之後,市場經濟理念要求根據財產權的公平市場價值給予充分補償。從徵收權與市場機制的關係上,徵收權應當定位於彌補市場機制的不足。從非國有財產權與公共利益之間的關係看,徵收制度是解決公共利益與非國有財產權之間衝突的最劇烈的手段和制度,也是通過限制其轉讓權而對非國有財產權附加的一項重要約束,使當事人不僅不能拒絕,而且不能就補償價格充分行使意思自治。 本文在研究方法上也注意從國際法的角度分析,從中國應當遵守國際習慣法的角度論述。從比較法的角度看,外國的法律制度一般僅僅只有理論研究的意義,對於中國的影響是間接的。但是如果外國的某項法律制度已經發展成為國際習慣,則將會對中國具有直接意義,此時研究外國的法律制度已經不僅僅比較法了,而是直接用於明確中國根據國際法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 不僅僅是我國,在其他很多大陸法系國家,對管制徵收的研究都嚴重不足,現有研究文獻非常少(這也是選擇美國作為本文比較研究標本的重要原因),因此本文在這方面的研究具有很強的創新性。考慮到環境保護對財產權提出的限制性規定越來越多,並且有進一步增加的趨勢,有必要對此展開深入的研究,以便在實現環境保護公共利益的同時,給予非國有財產權以較好的保護,既實現普遍性的公共利益,又保護了個別法律主體的特殊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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