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中國宜講求法律之學

《論中國宜講求法律之學》是梁啓超所著作品,出自於《梁啓超卷(中國近代思想家文庫)》。

基本介紹

  • 作品名稱:論中國宜講求法律之學
  • 作者梁啓超
  • 作品出處:梁啓超卷(中國近代思想家文庫)
  • 創作年代:近代
作品原文,作者簡介,

作品原文

法者何?所以治其群也。大地之中,凡有血氣者,莫不有群,即莫不有其群之條教部勒。大抵其群之智愈開、力愈大者,則其條教部勒愈繁。虎豹,天下之至不仁者也,而不聞自噬其同類,必其一群之中,公立此號令而不許或犯者也。何也?以為苟如是,則於吾之群有大不利也。此其理至簡至淺,而天下萬世之治法學者,不外是矣。其條教部勒,析之愈分明,守之愈堅定者,則其族愈強,而種之權愈遠。人之所以戰勝禽獸,文明之國所以戰勝野番,胥視此也。古之號稱神聖教主、明君賢相、劬勞於席突、咨嗟於原廟者,其最大事業,則為民定律法而已。孔子,聖之神也,而後世頌其莫大功德,在作《春秋》。文成數萬,其指數千,有治據亂世之律法,有治昇平世之律法,有治太平世之律法,所以示法之當變,變而日進也。秦、漢以來,此學中絕,於是種族日繁,而法律日簡,不足資約束,事理日變,而法律一成不易,守之無可守,因相率視法律如無物,於是所謂條教部勒者蕩然矣。
泰西自希臘、羅馬間,治法家之學者,繼軌並作,賡續不衰。百年以來,斯義益暢,乃至以十數布衣,主持天下之是非,使數十百暴主,戢戢受繩墨,不敢恣所欲。而舉國君民上下,許可權劃然,部寺省署,議事辦事,章程日講日密,使世界漸進於文明大同之域,斯豈非仁人君子心力之為乎?之記號也,有禮義者謂之“中國”,無禮義者謂之“夷狄”,禮者何?公理而已。以理釋禮,乃漢儒訓詁,本朝之焦里堂、凌次仲大闡此說。義者何?許可權而已。番禺韓孔庵先生有專明此理。今吾中國聚四萬萬不明公理、不講許可權之人,以與西國相處,即使高城深池,堅革多粟,亦不過如猛虎之遇獵人,猶無幸焉矣。乃以如此之國勢,如此之政體,如此之人心風俗,猶囂囂然自居於中國而夷狄人,無怪乎西人以我為三等野番之國,謂天地間不容有此等人也,故今日非發明法律之學,不足以自存矣。抑又聞之,世界之進無窮極也,以今日之中國視泰西,中國固為野蠻矣;以今日之中國視苗、黎、瑤、僮及非洲之黑奴、墨洲之紅人、巫來由之棕色人,則中國固文明也;以苗、黎諸種人視禽獸,則彼諸種人固亦文明也。然則文明、野番之界無定者也,以比較而成耳。今泰西諸國之自命為文明者,庸詎知數百年後,不見為野番之尤哉?然而文明、野番之界雖無定,其所以為文明之根原則有定。有定者何?其法律愈繁備而愈公者,則愈文明;愈簡陋而愈私者,則愈野番而已。今泰西諸國,非不知公之為美也,其仁人君子,非不竭盡心力以求大功也。而於國與國、家與家、人與人,各私其私之根原,不知所以去之,是以揆諸吾聖人大同之世,所謂至繁至公之法律,終莫得而幾也。故吾願發明西人法律之學,以文明我中國,又願發明吾聖人法律之學,以文明我地球,文明之界無盡,吾之願亦無盡也。
【注】:以上為原文部分內容。

作者簡介

梁啓超(1873—1929),廣東新會人。字卓如,號任公,別號滄江,又號飲冰室主人。既是中國近代鼓吹變法維新的風雲人物,輿論界的驕子,又是中國近代蜚聲中外的政治活動家、思想家和著名學者。在公車上書、戊戌變法、立憲運動、辛亥革命、護國運動等重大歷史事件中都有他的身影。他“文名滿天下”,留下近兩千萬字的著述,在眾多領域,均有建樹,許多著述在思想學術領域都是開山之作。編者簡介湯志鈞,江蘇常州人,1924年生。畢業於無錫國學專修學校史地系。曾任上海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研究員、副所長、近代史研究室主任、碩士研究生導師,華中師範大學歷史研究所、華東師範大學史學研究所教授,台灣東海大學客座教授、中國經學史博士研究生導師、中國近代史碩士研究生導師,全國哲學社會科學中國史學學科規劃組成員(20世紀80、90年代)。政府特殊津貼享受者。1994年退休後,仍任《辭海》編委、分科主編,《續修四庫全書》學術顧問致力於中國經學史、中國近代史及戊戌變法史研究數十年,具有極高的建樹。曾多次赴美國、日本、新加坡和中國港、澳、台地區講學和訪問。2008年9月,獲得“上海社會科學院傑出貢獻獎”;2014年8月,獲得“上海市第十二屆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學術貢獻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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