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著作權

《談著作權》是現代作家巴金創作的一篇散文。

基本介紹

  • 作品名稱:談著作權
  • 創作年代:現代
  • 作品出處:《隨想錄》
  • 文學體裁:散文
  • 作者:巴金
作品原文,作者簡介,

作品原文

談著作權
最近接到黎烈文夫人來信,談起烈文對舊作的態度,信中有這樣一段話:“……少年時期所寫的小說,原名《舟中》,後來有人偷印,改名《保姆》。當年靳以在永安買到了,使烈文臉紅,他不願意人知道有這一本東西……”國內有人想出版烈文的創作選集,所以雨田說:“不應該再將它重印。”
我同意她的意見。二十年代初期我在成都讀過《舟中》,覺得平平常常。三十年代我在上海認識烈文,有一個時期我們經常在一起,無話不談,他從未提過《舟中》,我編印叢書,他也不曾將這類舊稿交給我重印。人對待自己的作品應當嚴格,當時我自愧不如他,我比較隨便。
但是在作家中我可以算做不幸的一個:我的作品的盜版本最多,有的“選集”里甚至收入了別人的文章。我不能保護自己的權利,制止盜版和不徵求同意的編選,我便親自動手編印選集,不讓人在我的臉上隨意塗抹。我要保持自己的本來面目。
關於我自己,我有兩點意見:一、我不是文學家,我當時不過拿文學做武器跟舊社會作鬥爭;二、我是一邊寫作一邊學習,不斷地修改自己的作品。我最初不好意思拿稿費,我是這樣想:我說自己的話,不要別人付錢。所以我把第一本小說的“版稅”送給了一個朋友。以後書寫多了,領取稿費也就不在乎了,“是自己用勞動換來的嘛!”說到修改作品,拿《家》來說,自從一九三一和三二年小說在《時報》連載後,到一九八○年我一共改了八次。今後大概不會再改了。關於修改作品,有人有不同的看法,可是我堅持作家有這個權利。我說過,作品不是學生的考卷,交出去以後就不能修改。作家總想花更多的功夫把作品寫得更好些。拿我來說,就是把武器磨得更鋒利些。倘使改得不好,讀者不滿意,可以寫文章批評,但是誰也不能禁止作家修改自己的作品,規定以初版本為定本。
我敬佩烈文不提少作,我也不願意別人把我發表第一本小說以前寫的東西找出來重印。不管有沒有出版法,我認為作家應當享有作品的“著作權”,既然他對自己的作品負有責任。沒有得到作者同意就編選、翻印別人的作品,這是侵犯“著作權”。對這類事情作家也可以進行抵制和抗議。
我也曾經說過,一部作品發表以後就是社會的東西,不再屬於作家個人,因為作品發表以後就在讀者中間產生作用。但這只是一個方面。另一方面,作品是作家勞動的成果,是根據作者的生活經驗與思想感情寫成的,只有作者最了解作品寫成的甘苦,他不會因為某一位讀者的批評而隨意修改作品,但是他也應該知道自己對讀者負有什麼樣的責任。世界上有千萬部作品被人遺忘,讓人拋棄。可見作品既不屬於作者個人,它又屬於作者個人。這種關係可以通過“著作權”來說明。作者的“著作權”必須得到保障,但“著作權”並不是私有財產。
幾十年來我一直在為自己作品的“著作權”奮鬥,我的書櫥里至今還有一大堆隨意拼湊、刪改的盜版圖書。作品的本來面目給歪曲了,我不能不心痛。一再提到“著作權”,我不是想到稿費,我已經下定決心:在所有的舊作上面,不再收取稿費。我要把它們轉贈給新成立的中國現代文學館。作品既然不屬於作者個人,我也無權將“著作權”視為私有財產給兒女親屬繼承。
在《隨想錄》中談文學館,這是第三次了。我願意把我最後的精力貢獻給中國現代文學館。它雖然成立不久,規模很小,但發展的前途非常廣闊。這是表現中國人民美好心靈的豐富礦藏,大量開發的日子就會到來的。一九五五年我讀過法國作家薩特的《對新中國的觀感》,裡面有類似這樣的話:中國人跟你談今天的工作,他心目中還有個明天,他好像看到了明天的情況。事隔二十八年,我很可能記錯薩特的話,現在行動不便,查原文也有困難。①在這裡我只想說,我已經看到了文學館的明天。這明天,作者和讀者人人有份。我的心靈仿佛一滴水,在這汪洋的大海中找到了歸宿。有一天我會被讀者忘記,我的作品將和一切選本書、盜版書一起化為塵土。但是我們的文學事業一定要大發展,任何干擾都阻止不了繁花似錦局面的出現。

作者簡介

巴金(1904年-2005年),原名李堯棠,字芾甘。四川成都人。1927年赴法國留學。1928年在巴黎完成第一部中篇小說《死亡》。1928年冬回國。1934年在北京任《文學季刊》編委,同年秋赴日本。1935年回國,在上海任文化生活出版社總編輯,出版“文化生活叢刊”、“文學小叢刊”。1936年與靳以創辦《文學月刊》。抗日戰爭期間完成長篇小說《》《》《秋》,中篇小說《憩園》《第四病室》。抗日戰爭勝利後曾任平明出版社總編輯。1946年創作長篇小說《寒夜》。1982年獲“但丁國際獎”。1983年獲法國榮譽勳章;1985年被美國文學藝術研究院授予國外名譽院士稱號。2005年10月逝世。主要著作收入《巴金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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