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兵山市國土資源局

貫徹實施有關法律、法規,研究擬定並貫徹實施管理、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礦產資源辦法;制定全市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管理辦法及規範性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調兵山市國土資源局
  • 性質:政府服務部門
  • 所在地:調兵山市
  • 屬性:非營利機構
內設機構,機構職能,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調兵山市國土資源局設7個職能股室。
(一)辦公室
組織協調機關日常工作,負責有關檔案的起草、重要會議的組織、文秘、綜合、檔案、保密、保衛、財務、資產及行政後勤管理等工作;組織擬定全市土地、礦產行業財務管理方面的規章制度,對直屬單位的財務和國有資產進行監督管理;承擔國家、省、市撥給的地勘費和其它資金的財務管理工作;對本行業的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進行財務監督管理;對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使用進行監督管理。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退休人員管理和教育培訓等工作;承辦局機關及直屬單位對外合作與交流事務。
(二)地籍規劃股
負責實施地籍管理辦法和有關調查、監測、統計的技術規範、標準;組織全市土地資源現狀調查、動態監測、地籍權屬調查、變更調查、權屬確定、土地登記、發證及統計;負責實施土地權屬糾紛調處規則和管理辦法;組織編制全市的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基本農田保護規劃、土地復墾規劃、土地整理規劃、未利用土地開發規劃及其它專項規劃;參與報市政府審批的城市總體規劃的審批工作。
(三)耕地保護股
組織基本農田保護,擬定全市耕地保護和鼓勵耕地開發、農地保護和土地整理整治、農地轉用管理辦法;擬定全市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開發耕地的規定和辦法;實施農地用途管制;組織建設用地的管理與報批。
農房辦
實施農村村民使用集體土地(宅基地)的審批、登記、發證工作;實施對建設各類看護房等臨時使用集體土地的管理。
(四)土地利用管理股
實施全市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抵押、作價出資、轉讓、交易和政府收購管理辦法;編制實施全市國有土地利用計畫;實施全市鄉(鎮)村土地使用管理辦法;實施農村集體非農土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負責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的測評及管理工作。
(五)法規監察股
組織實施全市有關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政策法規;組織有關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指導、檢查全市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政策和法規的貫徹執行情況;調研和起草綜合性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礦產資源配套措施辦法,對全市執行和遵守國家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法律法規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組織開展對土地規劃、農地轉用、土地徵用、土地資產處置、土地使用權交易、礦產資源的規劃分配、地質勘查、儲量審批、礦產開發、地質環境、礦業權轉讓、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徵收使用等行為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土地、礦產違法案件和信訪案件。
(六)礦產資源管理股
依法進行採礦權和採礦權延續審核或審批登記發證以及採礦權轉讓審批登記;依法實行年檢和調帳制度以及調處採礦爭議、糾紛;依法進行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與保護的監督管理;負責全市礦產資源地質資料匯交管理工作;負責管理全市礦產資源開發信息系統並提供服務;依法徵收礦產資源補償費。
(七)地質勘查環境股
負責執行勘查工作標準、規程、規範;監督、檢查地質勘查規劃的執行情況;依法協助進行勘查審核登記發證和探礦權轉讓審核登記工作;負責對國家出資形成的探礦權進行監督管理;負責擬定國家、省撥和本地區勘查基金及開發基金的使用意見;負責制定全市地質遺蹟等地質資源、地質環境保護和地質災害;對地熱、礦泉水勘查實施監督管理;負責礦產資源的儲量統計、登記管理工作。

機構職能

調兵山市國土資源局主要職責:
(一)
(二)組織編制和實施全市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地質調查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參與報市政府審批的城市總體規劃的審核;指導審核各鎮、街國土資源利用總體規劃;組織礦產資源的調查評價,編制礦產資源保護與合理利用規劃、地質勘查規劃、地質災害防治和地質遺蹟保護規劃。
(三)監督檢查全市行政執法和土地資源、礦產資源規劃執行情況;依法保護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調處重大權屬糾紛,查處重大違法案件。
(四)擬定並實施全市耕地保護和鼓勵耕地開發政策,實施農地用途管制,組織基本農田保護,指導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開發耕地的監督工作,確保耕地面積只能增加,不能減少。
(五)管理全市鎮、街地籍地政工作,貫徹地籍管理辦法,組織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負責土地確權、鎮街地籍、土地定級和登記等工作。
(六)按規定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交易和政府收購管理辦法;實施鎮村用地管理辦法;指導對農村集體非農土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
(七)實施基準地價、標定地價測評;確認土地使用權價格;承擔報市以上人民政府審批的各類用地審查、報批工作。
(八)依法管理全市礦產資源探礦權、採礦權的審核或審批登記發證和轉讓審核或審批登記;在授權範圍內,承擔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工作,管理地質資料匯交;依法管理地勘成果;按規定管理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徵收和使用;負責全市地質調查綜合統一管理工作。
(九)組織監測、防治地質災害和保護地質遺蹟;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的過量開採與污染,保護地質環境。
(十)負責管理國家、省、市撥給的地勘費和其它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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