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二)》是汪康年所著作品,出自於《汪康年卷(中國近代思想家文庫)》。
基本介紹
- 作品名稱:說明(二)
- 作者:汪康年
- 作品出處:汪康年卷(中國近代思想家文庫)
- 創作年代:近代
作品原文,作者簡介,
作品原文
近凡請廢約自辦之鐵路,往往為部中所持,而本省長官,乃力為主持,且率屬籌款。於是論者大感疆臣之助己,以為勝於部臣萬萬也。殊不知本省長官,非主此事者也,彼許之,非能實行,彼駁之,亦不能實行,然則彼何不竟許之,且助之以市一時之譽。若夫部臣,則可許與否,有直接關係矣。許之而致大害,則部臣實肩其責,自不敢輕於許諾。今不察其關係,而以彼之允諾,怒此之遲廻,無乃遠於事情乎!
辦外交之官吏,往往小者易於爭執,大者過於遷就。至外務部則遷就尤甚,故向有局員勝於疆臣,疆臣勝於部臣之說。余初亦然之。今察其故,其中實有擔責任與不擔責任之分。蓋局員與領事,實為初級之交涉,不成,則歸之督撫而已,於大局之利害,無大出入也。疆臣稍重矣,顧不成,則歸之外部,亦尚無大出入也。若至外務部,則利害判矣。故其因關係而持重,而畏葸,亦有處勢使然者。雖然,察彼國輿論之趨勢,及各國離合異同之間,而施以操縱,使吾言之發,適當其可,是在擅長於外交者。
按:以上二則,亦吾國內外氣脈不通貫致此耳,否則應輕、應重、應許、應駁,必早經斟酌,彼此相為首尾,安有明知未可,而疆臣故許之以市名,而致大局不便之理?亦安有可了不了,而使部臣為難之理?此其故,不能不歸咎於政府矣。
作者簡介
汪康年,出身於從顯赫走向衰敗的家族,出生於戰亂動盪的年代。伴隨著家族衰敗、朝廷衰敗、國家衰敗,汪康年一生都在為興家、為救朝廷、為振興國家而奮爭。在他努力為自己出人頭地的同時,也為實現政治改革而呼喊、而奔走,甚至準備為此而“動粗”。但汪康年在近代更重要的身份是報人。在他51年生命里,整整26個年頭是在辦報,除《時務報》外,還有《昌言報》、《時務日報》(《中外日報》)、《京報》、《芻言報》等,而且都享譽於言論界。不僅其言論在當時很有影響,他對報業的許多創新和改革,也是對中國近代新聞事業的重大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