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組織性質本社是自願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和本章程規定,具備基本社會誠信度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人自願註冊參加的,社員間基於“誠信”準則進行信息交流與共享,社員間進行具備“信譽”的通用商品和創新科技成果電子交易,社員間基於“誠信”準則對社員所從事的自主創業、科技創新、就業和職業發展活動進行信息、智力、資金等資源互助以及社員遇困互助的活動平台,是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監督、引導的非經營性網際網路信息服務和非營利性電子交易服務組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誠信公社章程
- 外文名:Provisions of the integrity of the commune
- 本社名稱:誠信公社
- 實質:章程
- 所屬分類:公社
全文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社名稱 “誠信公社”。
第三條 本社宗旨本社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和本章程規定,遵守社會“誠信”(即誠實誠懇,信用信任;“內誠於心”,“外信於人”)道德規則,並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及本章程監督和引導下,為承諾守信並在本社自願註冊的社員以非經營性網際網路信息服務的方式提供:基於“誠信”準則的有關就業及職業發展、和諧生活、公平交易、自主創業、科技創新等的政策、知識、經驗等有益信息的交流及共享服務;以非營利性電子交易服務的方式提供:社員基於“誠信”守則的生活或工作用品的需求信息及具備“信譽”的通用和創新科技成果的供應信息發布、具備“誠信”信譽的通用商品及具備“誠信”信譽的創新科技成果的公平電子交易服務;以本社公共資源為社員提供從事自主創業、科技創新活動及遇困互助服務:利用本社公共平台信息、智力等資源,以及本社公共平台服務關聯收益、社員互助金、社會資助及國家政策扶持資金為社員從事自主創業、科技創新等活動提供信息、智力、資金等互助以及社員遇困互助;利用本社資源組織社員舉辦“誠信”推廣及社會公益活動:利用本社特定的“誠信”標識及形象宣傳品、“誠信”特定標識物,展示本社和無“失信行為”記錄社員的“誠信”形象;利用本社公共資源舉辦社員參與或參加的社會公共“誠信”宣傳及推廣、社會公益活動;通過上述服務及活動,保障社員在本社公共環境中實現“誠信”信息交流、“誠信”和公平產品交易、“誠信”互助及“誠實守信”的示範,贏得社會對“誠信”社員的尊重和認可,以促進社會“誠信”群體的發展,推動社會和諧環境的建設與發展。
第四條本社社員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應自覺履行“誠信”承諾,並自願接受本社社員和社會公眾監督;本社傾聽社員對本社運行和發展的有益意見和建設性建議,以利推動本社的健康發展。
社員應自願、自覺維護本社形象,遵守本社章程;本社舉辦的社內活動及社會公共活動應遵循本章程;本社及本社社員自願並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章 社員
第五條 申請註冊本社社員,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社會自然人;
(二) 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自願、自覺接受並遵守本社章程;
(三) 具備基本社會誠信度。
第六條 社員申請註冊方式和程式申請本社社員可通過兩種方式:本人直接申請和社員推薦申請;
本人直接申請按照以下程式:可以電腦、或手機、或數位電視等終端登入本社公共平台“誠信公社”網,點擊“社員註冊”視窗後依照提示程式,首先以電子簽名的形式承諾:“自願、自覺接受並遵守本章程”,再依序如實填寫申請人基本信息,申請人提交的基本信息資料須經本社技術審核(主要為申請人身份信息的真實性核實,一次審核周期為7個工作日內),經審核確認真實後,本社以電子郵件或簡訊等方式通知申請人,申請人應在收到確認通知之日起30日內按照申請註冊時的用戶名和密碼再次登入本社平台並按系統提示提交申請人基本信息原始資料電子檔案(為證明檔案原件的電子掃描件或全息照片,電子檔案須為每件獨立掃描或拍照,文本一律為A4規格),再經本社二次技術審核(主要為申請人基本信息原始資料的真實性核實,二次審核周期為7個工作日內)確認真實無誤後,以上述方式通知申請人(通知日為社員生效日),並將申請人的基本信息加密後載入社員基本信息資料庫,申請人自此完成註冊申請並成為本社社員。
社員推薦申請按照以下程式:申請人除依據上述本人直接申請程式外,並根據系統提示選擇並填寫推薦社員姓名,另由推薦社員填寫對申請人的基本評價以及推薦社員的電子特定標示碼,以利本社對申請人基本信息的技術審核和推薦人社員身份的確認;社員推薦申請的,由於推薦社員對申請人基本信息的技術審核提供協助,總的審核期可縮短為7個工作日;推薦社員應負責對申請人基本信息真實性的協助證實。
第七條 社員的基本權利:(一)對本社運行和發展可提出有益意見和建設性建議,經本社發展智力委會會商後認為對本社運營和發展有益的,本社將採納並在本社公共平台公示;本社運營接受社員監督;社員可監督和評價其他社員在本社和社會活動中對本章程的遵守結果;竟聘或推薦、參評本社理事會、發展智力委員會成員;對本社互助項目、互助資金的狀況和使用情況享有查詢、監督及符合本章程互助條件的申請使用權利。
(二)參加本社組織的“誠信”宣講及推廣公共活動。
(三)以成本費用申請領取、使用本社特定的“誠信公社”標示物(包括本社標識徽章、飾有本社標識或展示本社特定活動用語的飾物或宣傳品等);特定標示物實行社員先申請優先領用方式;以本社社員“聽證價格”及“批量次價格”與其他社員進行通用商品或科技成果的交易。
(四)在自覺遵守本社章程規定下,無償、隨時查詢本社社員的“誠信”背景信息;以僅承擔運行成本費用的方式利用本社電子交易平台進行具備“誠信”信譽的通用商品或創新科技成果的需求或供應信息的發布,或產品的推廣、交易。
(五)社員從事的自主創業或科技創新項目需互助的,在項目計畫書經本社發展智力委員會和理事會評審符合資助條件,並在本社公共信息平台公示經社員評議無異議後,可享受本社對項目的啟動或運行資金資助、智力和信息支持及公共關係協助。
(六)無償或以成本費用方式,利用本社公共平台獲得有益於社員健康生活、就業及職業發展、自主創業、科技創新、產品交易等活動的相關政策及市場信息、經驗、系統知識、智力等資源,可通過本章程規定程式申請查詢預期交流方或交易方的“誠信”背景信息;彰顯社員經申請並經本社理事會審核確認後,可以“版主”身份在社員交流頁面開設“微博”空間;發展智力委員會成員經申請並經理事會審核確認後,可在社員交流頁面開設“微訪”空間;社員經審核後開設的專項交流空間主要用於與其他社員間進行誠信建設、專業知識、就業與創業經驗、企業管理經驗、職業發展、科技創新經驗等有益於社員健康生活與工作的信息,交流中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本社章程規定。
(七)本社關心和關注社員的工作和生活,當社員因人力不可抗拒因素或從事社會公益活動中生活遇困並需要互助時,經本人申請並經本社理事會評定符合資助條件的,由本社給與適當的資助或組織社員互助。
(八)本社鼓勵社員申請組織該社員推薦的社員舉辦社員生活和工作經驗與知識交流、區域性或針對性社員互助、社會公益活動,但舉辦的活動應符合併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本章程規定,且應由組織人在活動舉行前編制詳實的活動計畫提交本社綜合管理部審核並備案。活動結束,活動組織人應編制活動總結報告(並附參加活動社員評價)並提交本社“綜合管理部”存檔。
社員組織並舉辦的社員活動具有對本社形象或社會公益產生重要貢獻的,本社對活動的舉辦將給與必要的活動資金資助及相關技術等支持,並在本社公共平台予以彰顯。
為保障社員利益,原則上社員不得在本社公共平台外從事與其他社員的產品交易活動。
(九)社員參與或參加重要社會公益活動,或做出重大社會貢獻行動的,本社將在本社公共平台彰顯公示,並給與適當的獎勵。
(十) 無償、自願入社,無“失信行為”記錄者退社自由。
第八條 社員履行下列義務:(一)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並自願、自覺遵守本社章程;
(二)自願、自覺接受本社其他社員及社會對自身行為的“誠信”監督;
(三)積極參與對本社其他社員行為的“誠信”監督;積極提供對本社運營和發展的有益意見及建設性建議;積極參與本社理事會、發展智力委員會成員的競聘、推薦及行為監督和評價;積極參加或參與本社組織的公共活動及對活動結果的評價;監督本社互助項目和社員的確認評價及實施監督;在從事上述活動時,必須保證堅持公正、公平和誠信原則;
(四)註冊時,應保證註冊信息及提供的基本信息資料真實、無誤,並自覺、自願向本社提供證明社員背景的真實資料;應履行所獲知或必須遵守保密責任的本社和社員信息的保密義務;
(五)利用本社平台(包括經審核後開設的社員專項交流空間)進行社員間信息交流中,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本章程,交流信息須有益於社員健康生活和工作;本社對社員利用平台進行的信息交流實施技術監控;
(六)利用本社公共平台(包括信息資源庫和電子交易平台)從事產品(包括通用商品和科技成果等)電子交易或產品信息推廣時,需自覺、自願首先按照本章程規定向本社專業委員會提供“產品”信譽認證的真實、完整材料,在未通過本社專業委員會認可並在本社公共信息平台規定公示期前,不得利用本社公共平台進行產品信息發布和產品交易,也不得在本社社員間推廣或交易;需自覺維護本社公共平台的運行安全,未經本社專業委員會技術審查,不得採用技術手段對本社公共平台運行方式及信息等進行技術處理;
(七)利用本社公共平台進行產品信息發布或電子交易時,除本社公示的使用費用外,不得向交易方社員另外約定或收取其它費用;
(八)申請本社自主創業或科技創新項目資助時,需真實、全面地向本社提供項目計畫書及相關必要證明材料;獲得本社資助的項目(包括自主創業和科技創新)在實施過程中,需按照規定向本社提供項目執行情況報告,對本社提出的修正意見應在規定期限內全面落實,並自覺接受本社和社員的監督;應在規定期內完成項目內容和目標;儘可能節約使用互助資金,並保證遵守本章程對互助資金的使用規定;在生活遇困需申請本社遇困互助時,應自願、自覺接受本社對申請條件的審核及接受互助時本社和社員的監督;
(九)應認真維護本社形象,在從事本社公共活動時應遵守本章程和本社對活動制定的規則;在使用本社特定標示和特定標示物或形象宣傳品時,應自覺維護其完好,不得從事損毀行為;
(十)社員不得製作、複製、發布、傳播含有下列內容的信息,或者故意為製作、複製、發布、傳播含有下列內容的信息提供便利:
1.反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2.危害國家安全,泄露國家秘密,顛覆國家政權,破壞國家統一的;
3.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4.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的;
5.破壞國家宗教政策,宣揚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6.散布謠言,煽動非法聚集,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
7.散布淫穢、色情、賭博、暴力、兇殺、恐怖或者教唆犯罪,或者交易、製造違禁品、管制物品的;
8.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或者仿冒、假借國家機構、社會團體或其他法人名義的;
9.含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的;
10.隱瞞原始事實信息或捏造信息,對本社形象、本社社員名譽損害或侵害的;
(十一)積極參與或參加本社組織的社內和社會活動,並在活動中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本章程規定;
(十二)在社會工作和參加社會活動中,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本章程,自願、自覺接受本社社員和社會公眾對自身行為的“誠信”監督;
第九條 社員除名社員發生以下行為,本社將予以除名,並將該行為永久錄入社員“失信行為”記錄,另在本社公共信息平台進行至少公示60天(除名社員,原則上本社永久不再接受註冊申請):
(一) 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
(二) 發生本章程第八條第(十)款列示的一項或多項禁止行為的;
(三) 發生本章程列示的以下嚴重失信行為:
1.在申請註冊本社後,經查提供的材料部分或全部存在造假,或對原始事實資料故意作有利於自己利益的修改,或有意隱瞞不利於自己的原始事實資料,或利用在本社工作便利故意修改不利於自己的原始資料,或利用在本社工作便利替其它社員修改不利於該社員的原始資料,或利用在本社工作便利故意修改其它社員原始資料以造成對該社員的便利,或利用自身具有的技術手段侵入本社信息庫故意修改自己或其它社員原始資料,從而導致社員原始信息破壞的;
2.從事對本社形象或社員名譽嚴重損害的言行,如誹謗、故意掩蓋事實真相、捏造非事實事件、未經證實故意發布有損本形象或社員信譽的信息等,故意侵害本社公共平台,故意損毀本社特定標示或形象宣傳品等,從而對本社形象和社員名譽造成重大侵害;
3.在利用本社平台進行電子交易時,以不當獲利或故意損害社員利益為目的,與社員交易假冒、偽劣或可能損害社員精神或身體健康的產品或技術;對交易的產品或技術,拒絕按照國家規定或交易時的承諾提供必須的售後服務,從而對社員利益或權益造成重大損害;
4.享受本社提供的自主創業或創新科技項目在實施中,將資助資金部分或全部挪作他用,或故意擴大沖銷額度,或虛假報告項目進度或完成結果,或因申請人不作為導致項目失敗,從而對本社和社員公共利益造成損害;編造生活遇困證明材料騙取本社遇困互助;
(四)獨自參與或參加,或組織其他社員參與或參加,或組織其他社員舉辦損害本社形象或社會公共利益的活動,從而對本社形象和社會公共利益造成損害;未經本社許可和技術審核,以本社名義擅自組織其他社員舉辦公共活動(包括宣傳活動、信息交流活動、產品交易活動、互助活動等),以不當獲利為目的或由於活動組織的技術缺陷導致本社形象或社員利益損害;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十條
本社組織機構的設立以保障社員權益、保證公共平台安全及便捷運行為原則。
本社常設的工作機構有:理事會、發展智力委員會、綜合管理部、技術部、信息與交易監督部。
工作機構的職能:
(一) 理事會
1. 組織編制和修改本社章程,並監督章程在本社運營中的執行;
2. 組織理事會和職能部門成員的競聘、工作考核;
3. 負責本社公共信息在本社公共平台發布的審核與批准;
4. 組織對社員自主創業、科技創新項目的互助申請及社員遇困互助申請的審核與批准;
5. 定期組織社員代表大會並執行社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6.組織本社發展規劃和運營策略的編制與決策,向社員代表大會報告本社發展規劃、運營狀況及公共互助資金籌集和使用情況;
7.依據本社章程決定對嚴重失信社員的除名,並負責相關信息的公示批准;
8.監督本社公共平台的運營,對信息交流、電子交易及互助項目運行中存在的重大問題及時予以處理;
9.負責發展智力委員會成員的註冊申請、競聘及工作考核,組織發展智力委員會對本社社員的智力諮詢服務、對本社發展規劃和運營策略的諮詢及技術審核、對社員自主創業和科技創新項目計畫的技術審核等,並依據本社發展智力委員會諮詢或技術審核結果對相關事項進行決策或決定,對存在的問題制定處理措施;
10.督導本社職能部門的日常工作;
11.組織制定本社各系統運營管理細則,在經發展智力委員會技術審核後監督執行;
12. 決定並執行本社其它重大事項。
(二) 發展智力委員會(成員為本社聘任的社會知名專業技術人員或具有相應專業技術能力的社員)
1.對本社發展規劃、運營策略進行技術諮詢;
2.對本社運營中的重大問題進行技術分析和提供決策意見;
3.對社員申請的自主創業和科技創新項目計畫進行技術審核及完成結果的技術審核;
4.利用本社公共平台為社員提供需求性系統知識培訓,為社員需求的專業技術課題提供諮詢。
5.為本社公共平台運營所需技術手段提供技術諮詢。
(三) 綜合管理部
1.負責本社行政、人力資源、財務及公共關係工作的日常運行;
2.執行社員代表大會的籌備、舉行及其相關信息的蒐集與整理;
3.負責本社公共關係溝通,協助理事會處置公共關係問題;
4.受理社員自主創業、科技創新項目和社員遇困互助的申請。
(四)技術部
1.負責本社公共平台的組建、架構的技術革新及運行中相關技術的處理;
2.負責本社公共平台信息安全技術措施的制定,運行安全的技術保障,安全隱患的處置;
3.負責對侵害本社公共平台的重要問題向國家或地方電信主管機構的申報,協助國家或地方電信主管機構對本社公共平台的審查,以及對審查中存在問題的處置;
4.負責對社員申請的技術諮詢項目給予技術回復。
(五) 信息與交易監督部
1.負責社員註冊申請的受理、技術審核、審核結論回復及社員身份信息的錄入、加密;
2.負責本社公共平台信息的編制與發布以及相關重要信息的公示,社員交流信息對國家法律法規和本章程遵守的甄別和問題處置;
3.受理與本社公共平台關聯信息連結或信息發布的審核和連線;
4.負責社員對本社電子交易平台使用申請的受理、交易產品的技術審核組織及社員利用平台進行電子交易行為的日常監控,以及電子交易中糾紛、違反本章程等問題的處置;
5.負責對社員使用本社公共平台進行信息交流和電子交易中存在的重要問題資料的整理、技術審核結果提交及處置措施的執行。
第四章 運營管理
第十一條 申請人註冊申請審核原則
本社對社員註冊申請人的資格及提交背景資料的技術審核遵從以下原則:
1.申請人在登入本社公共平台所填寫的基本信息經技術審核,基本信息中一項存在不真實,或雖經審核基本信息全部真實,但經背景調查申請人存在以下其中一項情況,則不予受理,並通知申請人(此間申請人的基本信息不正式錄入社員基本信息資料庫,但保證申請人基本信息不泄密):
(1)申請人不符合社員條件;
(2)申請人或申請人擔任法定代表人的組織因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在接受強制處理期內;
(3)申請人因責處在社會公眾輿論期內;
(4)申請人存在其它有可能對本社形象形成較大損害的情況。
2.申請人提交的基本信息通過初步技術審核後,申請人隨後提交的基本信息證明檔案存在以下其中一項情況的,則通知申請人重新提交:
(1)證明檔案中有一項不是原始檔案的電子掃描件;
(2)證明檔案中有一項雖為原始檔案但存在不能清晰辨別的情況;
(3)證明檔案中有一項原始檔案存在被塗改的疑問;
(4)證明檔案的署名與申請人不符;
(5)必須提交的證明檔案缺項;
(6)證明檔案存在虛假疑問;
3.在申請人基本信息和證明檔案技術審核中,如產生一定技術難題(如背景調查需通過特殊方式、基本信息核實需通過特殊方式或證明檔案驗證需通過特別技術手段),應組織發展智力委員會進行會商解決,不得隨意向申請人發出不予受理的通知;
4.申請人提交的基本信息及相關證明檔案在審核期間,受理人和審核人必須承擔保密責任,不得私自使用,不得向第三方提供,否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5.申請人提交的基本信息及相關證明檔案,如經審核後確認申請人不符合社員註冊條件的,審核人需在至少一人以上本社工作人員的監督下進行全部技術清除,並通知申請人;
第十二條 信息管理規定(包括公共信息、社員基本信息、社員交流信息、社員電子交易信息、資助項目信息等)本社建立並在國家網際網路管理機關備案“誠信公社”網際網路,註冊了“誠信公社”商標,設計和註冊了“誠信公社”特定標示專利,以有效保障本社和社員的權益;公共網路主頁創建了“公共信息”、“信息查詢”、“社員交流”、“電子交易”、“關聯連結”等視窗,並設定“電腦(包括平板電腦)”、“手機(包括不同作業系統)”、“電視”等便捷接入終端,方便社員登入和利用本社公共平台。
(一)本社公共平台信息的編制、發布或公示遵守以下原則:
1.公共信息的編制由本社信息與交易監督部負責;
2.公共信息內容包括:本社章程;本社組織機構及組成成員基本信息;“誠信公社”和註冊社員特定識別碼;社員主要失信行為記錄;社員公益行為彰顯;本社資助的自主創業和科技創新項目信息;本社發展規劃和經營計畫(徵求意見);有益於本社運營與發展和有益於社員健康生活、就業與職業發展、自主創業與科技創新的政策信息、市場信息、經驗、系統知識;本社公共活動信息;
3.公共信息編制後需經本社理事會審核,涉及一定技術問題的還需理事會組織發展智力委員會技術審核,在確認不存在法律或技術問題後由技術部協助信息與交易監督部在本社公共平台“公共信息”視窗發布或公示;
4.公共信息由信息與技術部協助交易監督部進行定期更新,對發布和公示期內社員對公共信息的評價和意見由信息與交易監督部依據原始記錄整理,不得修改或隨意歸納,並提交理事會;對有益於本社發展和運營的社員建設性建議本社將認真採納,並通知社員,重要建議將在公共信息中予以公示,相關貢獻社員將在“社員彰顯”視窗公示;
5.對涉及或可能涉及本社和社員應保密信息或隱私信息,不得在本社公共平台發布或公示;
(二)本社社員信息的編制、發布或公示需遵守以下規則:
1.本社員註冊申請時提交的基本信息和證明檔案信息由技術部經技術加密後錄入社員信息資料庫,同時自動生成唯一的社員身份識別碼。此識別碼可植入社員特定標識中,本社和社員對本社社員的識別可通過“讀碼器”或具備讀碼功能的設備(如智慧型手機等)實現;
2.社員基本信息和證明檔案信息錄入時必須保證原始狀態,錄入人員不得進行任何修改或修飾;
3.社員基本信息發生改變需相應修改時,由社員申請並經理事會審核後方可修改;
4.為保證社員權益,本社在公共平台僅公示社員姓名或特定身份識別碼,如社員因需查詢其它社員基本信息時需提出申請(需說明具體用途)並經理事會審核後由信息與交易監督部通知申請人查詢結果,社員無權直接進入“社員基本信息庫”查詢;
5.社員在註冊時所設定的“用戶名”一律為社員與身份證一致的真實姓名,“登錄密碼”為平台系統自動設定,社員在註冊時可根據系統提示自行修改或編制,同時設定找回密碼“提示語”,方便社員找回密碼;
6.社員與其他社員在交流或者交易活動中,發現其他社員發生本章程列示的“失信行為”信息,不得在社員交流空間中發布,需提交“信息與交易監督部”技術審核,經審核確認事實符合公示條件的,經理事會批准後由“信息與交易監督部”公示,並通知提交的社員和“失信行為”社員;
7.社員可在本社平台“社員空間”中自由交流,但交流信息需自願、自覺接受本社監督,自由交流的內容和尺度應遵守以下原則:
(1).社員可自由交流的內容為:生活和工作感受、技術探討、經營管理經驗及問題探討、產品使用或技術套用感受、對本社發展和運營策略的意見與建議、社會“誠信”體系的建設及社員“誠信”行為的履行方式、對本社資助項目運行的建議等等;
(2).在交流中,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和本章程規定,不得損害本社和社員形象或信譽及相關利益,交流信息必須真實可靠;涉及產品或技術成果需求,以及涉及產品或技術成果供應的信息不得直接發布,需首先提交信息與交易監督部技術審核和認證後,由信息與交易監督部在平台“交易”視窗發布,否則,本社將作“刪除”技術處理;不得惡意占用交流空間,否則,本社將作相應技術處理,並將該行為錄入該社員“失信行為”記錄;
8.根據國家網際網路信息管理規定,社員在本社平台發表或發布的信息在本社信息庫留存期不低於6個月,以滿足國家或地方電信主管部門的審查需要;
第十三條 交易管理規定(一)社員利用本社電子交易平台進行通用商品或技術成果交易時須遵守以下原則:
1.本社社員均享有利用本社電子交易平台進行具備“信譽”的通用商品或技術成果交易的權利,交易的商品或技術成果及交易的方式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及本章程的規定,應有益於社員健康生活和工作,不得交易國家規定的違禁品;
2.社員利用本社電子交易平台從事產品供應的電子交易活動時,需向本社“信息與交易監督部”申請,申請時需提交交易產品的必需的技術說明書及國家主管機構出具的質量證明檔案原件(科技成果需提供國家專業機構出具的成果鑑定書),並在本社留存上述檔案原件的電子掃描件;交易產品的相關技術檔案經本社發展智力委員會技術審核或會商後確認符合交易條件後,由“信息與交易監督部”按照行業或產品分類在公共電子交易平台發布;社員可申請在本社公共電子交易平台發布產品(通用商品或技術成果)需求信息,在申請時需向“信息與交易監督部”提交需求產品的基本信息(名稱、規格、質量或技術指標要求、預期數量、需求期限等),經本社技術審核後由“信息與交易監督部”分類在“交易視窗”發布。未經申請及本社技術審核,社員不得利用本社公共平台與其他社員直接進行產品交易活動,否則,該行為將錄入社員“失信行為”記錄;
3.社員除“交易視窗”外,不得在本社公共平台其它視窗(特別是社員“交流空間”發布產品需求或產品供應信息,否則本社將採取技術刪除處理,並將該行為錄入該社員“失信行為”記錄);
4.社員利用本社電子交易平台進行交易時,需求方和供應方均可申請對交易方基本信息的查詢,查詢申請提交本社“信息與交易監督部”,查詢結果以電子郵件、簡訊等捷徑通知申請人,如申請人需查閱相關證明原始檔案的,需經本社理事會審核批准;
5.社員利用本社電子交易平台交易的產品(通用商品和技術成果等)的交易雙方(供應方和需求方)僅限本社社員之間,原則上不對非社員交易;
6.本社電子交易平台交易的產品的定價採用以下方式:
(1).社員間進行單件通用商品或單項技術成果交易時交易價格的定價採用以下方式:
由供應方提出預期價格並提交“信息與交易監督部”,依據保障社員權益及利益的原則,首先由本社通過市場調查比對會商後確定“參考價格”(為產品成本至含產品預期毛利率價格區間價),並在本社公共電子交易平台“新品推薦”欄公示7個工作日,在公示日內接受社員的聽證,在至少參加聽證的80%及以上社員認可或經過調整達到認可後的價格作為本社“聽證價格”,此後,如市場發生變化或原材料價格發生重大變動(+/-5%)需調整“聽證價格”時,同樣採用上述程式決定;“聽證價格”在確認後在本社公共電子交易平台進行公示;
(2).社員間進行批量次通用商品或多項技術成果交易(指一契約批次交易量大於或等於50數量單位)或由多名社員(10名及以上)定向採購同一種產品(規格可不同)時交易價格的定價採用以下方式:在該產品“聽證價格”的基礎上,由採購方向供應方邀約洽商“批量交易價格”,該“批量交易價格”應明顯低於“聽證價格”;交易雙方確認的“批量交易價格”由本社全體社員享有,並在本社公共電子交易平台進行公示;
7.社員利用本社電子交易平台進行的交易,交易雙方貨款由本社委託第三方支付平台結算,但結算支付過程受本社監督,以保障社員權益;
8.社員利用本社電子交易平台交易中產生的糾紛依據國家當期頒布並實行的相關法律法規解決,糾紛處理過程中,為充分保障社員權益,本社介入協商或仲裁等過程;對交易中社員存在過錯行為的,本社將有責社員行為錄入社員“失信行為”記錄;
9.本社對有“失信行為”記錄的社員將限制其利用本社電子交易平台實施電子交易活動(包括供應和採購行為);
10.社員利用本社電子交易平台進行大綜或批量產品交易的,須遵照本社“購銷契約”樣本簽訂“購銷契約”,契約中條款約定內容及標準必須按照國家“契約法”及其它相關法規規定;“購銷契約”需經本社技術審核確認後方可交易;
11.社員利用本社電子交易平台交易通用商品時,供應方發布的商品庫存信息必須真實,供應方從交易雙方確認訂單後72小時內必須保證發貨,非人力不可抗拒因素不得以缺貨或其它原因延遲發貨時間;採購方從交易雙方確認訂單後24小時內必須支付貨款,非人力不可抗拒因素不得拒付貨款;
12.社員利用本社電子交易平台交易的產品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售後服務規定提供產品售後服務,否則,本社將有責社員行為錄入社員“失信行為”記錄;
13.社員利用本社公共平台交易的科技成果必須由出讓方或授權許可方向本社“信息與交易監督部”提供國家規定的有效科技成果鑑定機構出具的“科技成果鑑定報告”,必須保證交易的科技成果效益的顯著性;交易雙方必須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對科技成果交易的規定進行交易並簽訂“科技成果交易契約”;科技成果的受讓方或被授權許可方應明白科技成果交易的風險,必要時可以申請本社“發展智力委員會”提供技術諮詢,本社對“科技成果”交易的風險不承擔責任;
(二)電子交易平台的維護和管理
1.本社電子交易平台中相關信息(包括供應方產品基本信息、社員需求信息、交易信息等)統一由本社“信息與交易監督部”編制、發布,社員需利用本社電子交易平台發布通用商品或技術成果需求信息或供應信息時需首先按本章程相關規定向“信息與交易監督部”提出申請和提交相關說明材料,並需通過相關技術審核;
2.電子交易平台中的相關信息由“信息與交易監督部”負責日常維護,對經技術審核需更新的內容由該部在48小時內及時更新;如社員發現發布的信息有誤或信息不全面的問題,經技術審核後由“信息與交易監督部”在24小時內予以更正;
3.本社將儘可能採用技術手段保障交易信息的安全,在發生第三方採用不當手段對交易平台侵害時,本社將通過技術升級手段提升安全保障級別,同時,採用合理的途徑或手段追索對本社或社員利益的侵害損失;
4.社員應合理使用電子交易平台,在操作中如發生非故意錯誤操作引起電子交易平台技術故障時必須在8小時內通知“技術部”處理;社員不得故意以不當手段侵害電子交易平台,否則,本社將追索對本社和社員利益造成的損失,並將此行為錄入責任社員“失信行為”記錄;
(三)社員交易排他規定
為保障社員利益,社員不得從事以下形式的產品或技術成果交易活動,否則,將此行為錄入責任社員“失信行為”記錄,如對本社形象或社員利益造成損害的,本社將予以追索補償或賠償:
1.社員不得在本社規定公共交易平台外與其他社員從事產品和科技成果交易,即使以本社“聽證”價格交易;
2.社員不得以本社“聽證”價格與非社員進行產品交易;
3.未經本社社員價格“聽證”,社員不得私自與其他社員在本社公共平台進行產品交易;
4.為防範交易風險和儘可能防範科技成果自身風險,嚴禁社員間在本社公共平台外進行科技成果的交易;
5.社員間必須按照交易成交量及其對應的交易價格進行通用商品或技術成果的交易,如供應方拒絕按照達成的交易價格交易的,採購方社員可拒絕與供應方交易,並將供應方該行為提交本社“信息與交易監督部”,該行為將錄入供應方社員“失信行為”記錄,同時,本社將限制該供應方社員利用本社公共電子交易平台繼續進行交易活動;
6.社員以產品賒銷方式獲得本社自主創業互助方式利用本社公共電子交易平台進行交易時,交易價格亦應按照本章程規定;但向本社社員以外社會群體進行交易時,交易方式及交易價格可根據市場狀況自行決定,但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本章程,並不得以本社社員享有的交易價格與社員以外社會群體交易;
7.本社特定標示物為本社形象特定展示品,社員以其承擔必要的生產與製造成本和費用申請領用,不參與社員交易活動;社員領用後,僅限社員自身享用,社員不得將其與其他社員或非社員進行交易;
第十四條 誠信監督(一)社員“誠信”行為監督的內容包括:
1.社員向本社提交的基本信息和證明檔案是否真實、全面;
2.社員利用本社公共平台進行信息交流中是否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本社“章程”;
3.社員利用本社公共平台從事電子交易活動是否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本社“章程”;
4.社員在社會交往和活動中是否遵守對國家法律法規及本社“章程”;
5.社員在參加或參與本社活動中是否遵守本社“章程”;
6.社員在享受互助中是否遵守本社“章程”;
(二)社員“誠信”行為監督的方式:
1.本社社員在與本社其他社員從事本社活動、社會活動或交往中依據本社“章程”相互監督;
2.社員在利用本社平台進行信息交流、從事電子交易及參與或參加本社公共活動中,依據本社“章程”由本社和關係社員進行監督;
3.社員在參加社會活動中,應自覺、自願接受社會人員對其行為的監督;
4.社員在參加社會活動中,應自覺、自願接受國家機構對社員行為的監督;
(三)社員“失信行為”的認定依據以下原則:
1.觸犯國家法律法規的行為,不僅僅為“失信行為”;
2.社會道德要求的基本行為準則,為社員應遵守的最基本的行為規範;
3.社員從事社會活動和本社活動中,發生的以下行為認定為社員“失信行為”,並將錄入社員“失信行為”記錄:
(1)社員未履行本章程列示的社員義務;
(2)社員發生本章程列示的“禁止”或“不得”從事的行為;
(3)社員在參與或參加本社以外社會活動中,社員捨棄“誠實守信”準則,為獲取不當利益而採用不當手段或方式,並對社會公共利益、或關聯方名譽或利益造成侵害或損害的行為;
(4)社員向本社提交的對其他社員“失信行為”信息經本社技術審核後,確認存在失實,並存在提交人故意或惡意侵害其他社員名譽或利益的行為;
(三)本社對社員“失信行為”的處置方式:
1.社員發生“失信行為”的,經本社技術審核確認後即錄入社員“失信行為”記錄信息庫,並在不侵害社員隱私的條件下在本社平台“公共信息”視窗公示存在“失信行為”記錄的社員姓名,為社員交往或交易提供“社員信譽”參照信息;
2.社員發生“失信行為”,自錄入“失信行為”記錄之日起30日內,社員應自覺修正自身行為,在已修正自身行為(定義為:已自願、主動補償或賠償因“失信”對損害方的損失並承諾不會再對損害方“失信”,且未再發生其它“失信”行為的條件下,由“失信行為”社員向本社“信息與交易監督部”提出“清除”申請,經本社當事雙方及至少本社兩名以上無“失信行為”記錄的社員會商且一致認可,提交理事會審核後,本社清除該項“失信行為”記錄並進行公示);
3.本社將限制存在“失信行為”記錄的社員利用本社公共平台進行信息發布、利用本社電子交易平台從事電子交易活動、佩戴本社特定標示及特定標示物、參與或參加本社公共活動;
4.社員存在“失信行為”對本社或社員造成形象或信譽損害,或造成本社或社員利益損失的,本社督導該社員補償或賠償對被損害社員的損失,或者協助被損害社員追索相關賠償;
5.社員相互監督應依據本章程條款規定,提交的社員“失信行為”信息須與本章程列示的“禁止”或“不得”行為一致,否則,本社對提交的“失信行為”信息將不予受理;
6.社員發生本章程列示的“除名”行為,除“除名”外,將永久錄入“失信行為”記錄。
第十五條 互助(一)社員基本互助
1.社員可無償利用本社公共平台獲得有益於自身健康生活、職業發展等活動的政策信息、市場信息、經驗、系統知識等信息,並在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本社章程的原則下,與其他社員進行相關信息的交流;
2.社員在生活、工作中遇到技術性問題需技術互助時,由社員向“信息與交易監督部”申請,由本社組織相關專業人員提供互助,如互助中發生必要的費用,由受助社員承擔必要的成本費用,但社員存在必須完全資助時,經理事會審核後由本社擔負;
3.本社利用公共平台為社員提供有益於社員健康生活、職業發展、公平交易、自主創業及科技創新等活動的周期性的專業知識傳授或交流,通過公共平台發布的由社員無償享受;根據社員群體自願申請組織的專題知識講座,由社員分擔必須的成本費用,但社員存在必須完全資助時,經理事會審核後由本社擔負;
4.社員因人力不可抗拒因素或參加社會公益活動中遭遇重大生活困難需要互助的,由社員申請並經本社審核確認後,由本社或組織社員對該社員給與資助或其它有利於其克服困難的幫助;
(二)社員項目互助
1.社員從事有利於社會的自主創業、科技創新項目,需本社提供互助的,由社員本著“誠信”原則編制詳實的《項目計畫書》提交本社“綜合管理部”,經理事會組織“發展智力委員會”技術審核通過,首先在本社公共平台公示至少30天,在公示期內無社員提出原則性異議後,由“綜合管理部”監督實施;
2.社員互助項目實施中,需按每7日為周期向“綜合管理部”提交項目進度情況報告,對項目實施中存在的問題,由該部提出整改意見,受助社員必須修正;如發生項目實施中存在重大問題(如社員不作為導致項目進度逾期15日及以上、社員挪用資助資金、社員故意虛核銷費用、發生重大的智慧財產權侵害或社員觸犯國家法律法規受到處罰等)時,本社將終止項目互助,並向受助社員追償對本社及社員的損害損失,該行為錄入該社員“失信”行為記錄,並不得再獲得本社項目互助的機會;
3.社員完成互助項目後需編制項目完成報告並提交本社“綜合管理部”,經理事會組織“發展智力委員會”技術審核通過,並將項目完成結果在本社公共平台公示;
4.為體現公平原則,保障社員權益,本社互助的社員自主創業或科技創新項目完成後,經本社理事會組織技術評定確定項目預期收益,在項目獲得收益後,項目前3年實際收益的15%(原則上應不低於項目實際資助資金總額)由受助社員自願捐助於本社,用於本社和本社公共平台運營及對其他互助項目的資助基金;資助項目獲得的智慧財產權原則上由項目執行方享受,但在項目完成後直接向第三方轉讓或權利使用許可的,應在收益方實施捐助後方可執行;如受助社員“失信”,本社將予以追償,並將該行為錄入該社員“失信”行為記錄;對重大互助項目原則上執行本社與受助申請人協定互助方式;
5.社員利用本社電子交易平台進行產品交易時,倡議社員按照自身能力將部分收益所得捐助於本社,用於本社社員互助基金;
6.本社對社員利用本社電子交易平台進行交易時適當收取基本使用費,收取費用的標準需本社參加聽證的80%及以上社員聽證通過;收取的基本費用用於本社和本社公共平台運營費用及社員互助基金;
7.本社對互助基金的結餘和使用情況每月在本社公共平台公示,接受社員監督;
8.社員自願捐助及國家政策扶持資金,用於本社和本社公共平台運營及社員互助基金;
9.本社利用本社公共平台所獲得的收益除維持本社和本社公共平台運營及組織本社活動費用外,結餘部分用於社員互助基金;
第十六條 發展規劃與運營策略的決策(一)發展規劃與運營策略的編制
本社發展規劃和運營策略由理事會組織編制,並組織發展智力委員會進行技術審核,必要時還需組織社會專業技術人員諮詢,同時,在本社公共平台公示不少於30天,以充分徵求社員意見和建議,最終由理事會定稿,並在本社公共平台公示;
(二)發展規劃和運營策略的決策方法
本社基本發展規劃和運營策略的決策由理事會會同發展智力委員會決策;發展規劃和運營策略中涉及社員利益或權益部分的決策需由理事會組織社員代表,或通過本社公共平台發布社員聽證,獲得至少參加聽證的80%及以上社員認可;
(三)發展規劃和運營策略的執行
本社發展規劃和運營策略由理事會督導本社職能部門執行,在執行中對涉及社員利益或權益部分應遵照已確認的條款規定,如本社運營環境發生根本變化(如國家政策重大調整、市場環境發生重大變化、社員結構發生重大變化等)必須進行修正時,需通過本章程規定決策程式和方式進行決策。
第十七條 運營風險預警與控制(一)可能發生運營風險的因素:
1.申請人(社員註冊申請、社員互助項目申請、社員電子交易申請等)提交的資料真實性;
2.社員利用公共平台信息交流中對國家法律法規及本章程的遵守;
3.社員利用公共電子交易平台交易時對國家法律法規及本章程遵守;
4.獲得項目互助的社員在項目實施中對國家法律法規及本章程的遵守;
5.社員參加本社公共活動中對本章程的遵守;
6.社員利用本社公共平台獲得利益後能否自覺履行互助義務;
7.社員基本信息及涉及本社和社員利益的公共信息的保密保障;
8.社員公共互助基金的保值和增值;
9.社員公共互助基金的募集及使用;
10.本社發展規劃和運營策略的科學決策及全面執行;
11.其它利益組織對本社運營的故意侵害;社員利益的公正、公平保障;
12.本社公共平台運行的安全技術保障;
13.其它可能對本社運營的風險(本社品牌形象及相關智慧財產權權益的保障、擴大運營區域或運營範圍時對本章程的遵守等);
(二)主要運營風險的控制
1.採用二維碼及技術加密手段對社員隱私和背景信息資料的保密,對本社權益信息的保密,其它組織或非社員未通過必要的技術審核無法獲得相關信息;在受到其它組織或個人通過惡意技術手段對本社和社員權益侵害時,除立即採取必要的技術手段維護外,必要時申請國家專業技術機構保護及責任追究;如國家主管機構強制或必要對本社或社員信息監管或使用時,應遵從國家需要;
2.社員利用本社公共平台進行信息交流時,本社將採取一定的技術手段進行監控,以保證社員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本章程;
3.社員利用本社電子交易平台實施產品交易,需首先向本社申請並提交能證明保證交易產品“信譽”的相關資料,並經過相關技術審核後方可交易,同時本社對交易過程實施監控,以保障交易雙方的權益;
4.原則上,本僅對具備預期收益的自主創業和科技創新項目實施互助,互助項目需經嚴格的技術審核;對重大互助項目除必須通過技術審核及社員聽證外,並採取協定互助方式;對申請人資格原則上要求申請互助項目實施的負責人及組成人員必須為本社社員,以保證互助基金的安全及保值和增值;
5.本社重要資源(包括互助基金、信息及智力資源等)的募集、籌備和使用情況必須向社員公示及聽證,以保障資源募集和使用中的公平、公正及安全;
6.本社發展規劃和重大運營策略的決策及涉及社員權益的運營策略必須通過嚴格的技術審核、社員聽證和公示過程,以保證決策的科學與公平、公正;
7.周期性組織本社工作人員的專業技術培訓並全面接受社員對本社運營策略的意見和建議,提高工作人員的專業技術水平,並要求本社工作人員必須為本社社員,以保證本社工作人員對本章程及本社運營策略的執行和公共平台的安全操作;
8.對本社運營中遇到的重大問題,由理事會組織社員大會聽證及社會專業技術團隊技術審核的途徑進行決策;對本社重要執行項目或活動通過適當方式接受社員監督,以保證本社良性運行並為社員儘可能多地提供權益和利益,促進本社的發展。
第五章 章程的修正與修改
原則上,本章程每兩年應根據國家政策或本社運營環境的變化由理事會組織修正,並向社員公示,對涉及社員權益部分的修正需經過社員聽證且獲得參加聽證的至少80%及以上社員的認可;但在國家政策發生隨即變化或本社運營環境隨即發生重大變化時,應由理事會及時回響並組織對本章程的修正,對涉及社員權益部分的修正仍需上述決策過程和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