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定義
為保護投資者利益,美、加
證券交易管理機構規定符合一定條件並可對市場進行判斷的投資者才能對私人
有限合夥公司投資,同樣這些公司只能向
合格投資者募集資金。其基本條件為個人淨資產不低於100萬美元;年收入不低於20萬美元;已經有至少15萬美元投資於資本市場;對私募公司的
投資總額不得超過個人總資產的20%等。②指在證券退出市場時接受所發行證券讓渡的人或公司。美國聯邦政府頒布的《1933年證券法》中規定,任何發行人在退出市場時都必須在證券交易委員會註冊,並將已發行證券轉賣給
合格投資者。參見:
非合格投資者;nonaccredited invest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