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借補人員升轉降補

試用借補人員升轉降補,官制名。清代各省試用人員內,有以高職銜補用低於其職銜之官缺或以低職銜補用高於其職銜之官缺者,稱為試用借補人員。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試用借補人員升轉降補
  • 所屬朝代:清代
簡介,內容,

簡介

官制名。清代各省試用人員內,有以高職銜補用低於其職銜之官缺或以低職銜補用高於其職銜之官缺者,稱為試用借補人員。

內容

此類人員試用期滿,經甄別按例應該升轉時,或受處分應予降級調用時,其規制是:乾隆二年(1737)奏準,各省試用人員,凡小銜借補大缺者,期滿時仍照其原先之職銜升轉。凡屬大銜借補小缺之員,如其原銜是候補、候選、捐納即用者,準許仍照其原銜升轉; 如其原銜是考職、捐職者,除河工效力人員可按照原銜升轉外,其他人員只能按其現任之缺升轉。如果各該督撫認為他們可以照原銜升轉,而且省內亦有與他們原銜相應或在原銜以下的題升、咨升之員缺,則準許各該督撫酌量題咨升用。至於借補各員,犯事降調時,除小銜借補大缺者按原先之銜降調外,其大銜借補小缺者,只有原系候補、候選、捐納即用之人可照其原先之銜降調,其原系捐職、考職者,均照現缺降調,其原有職銜,準其降補任內仍然隨帶,而不準照原銜升轉。如現缺為最低之職銜,已無級可降,則即行革職,給予原銜休致,不準補用。道光四年(1824),刪除關於小銜借補大缺者照原銜升轉的規定;又定從前關於大銜借補小缺的捐職、考職人員,在降調時一律照現缺降調的規定內,“其原有職銜,準其於降補任內隨帶”的條款予以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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