詆毀商譽行為

詆毀商譽行為

詆毀商譽行為是指經營者為了獲得競爭利益,捏造、散布虛假事實,損害他人商譽,侵犯他人商譽權的行為。實踐中,詆毀他人商譽的行為主要包括:(1) 利用散發公開信、召開新聞發布會、刊登對比性廣告、聲明性公告等形式,製造、散布詆毀競爭對手的虛假事實。(2) 組織人員,以顧客的名義,向有關經濟監督管理部門作關於競爭對手產品、服務質量低劣的虛假投訴。(3) 唆使他人在公眾中製造有損於競爭對於商譽的謠言等。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詆毀商譽行為
  • 目的:削弱其競爭力的行為
  • 散布:虛假事實
  • 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
商譽簡介,詆毀行為,

商譽簡介

商譽是社會公眾對市場經營主體名譽的綜合性積極評價。它是經營者長期努力追求,刻意創造,並投入一定的金錢、時間及精力才取得的。良好的商譽本身就是一筆巨大的無形財富。在經濟活動中,最終又通過有形的形式(如銷售額、利潤)回報它的主人。法律對通過積極勞動獲得的商譽給予尊重和保護,對以不正當手段侵犯競爭者商譽的行為予以嚴厲制裁。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4條規定,經營者不得捏造、散布虛偽事實,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

詆毀行為

詆毀商譽的行為要點如下:
(1)行為的主體是市場經營活動中的經營者,其他經營者如果受其指使從事詆毀商譽行為的,可構成共同侵權人。新聞單位被利用和被唆使的,僅構成一般的侵害他人名譽權行為,而非不正當競爭行為
(2)經營者實施了詆毀商譽行為,如通過廣告、新聞發布會等形式捏造、散布虛假事實,使用戶、消費者不明真相產生懷疑心理,不敢或不再與受詆毀的經營者進行交易活動。若發布的訊息是真實的,則不構成詆毀行為。
(3)詆毀行為是針對一個或多個特定競爭對手的。如果捏造、散布的虛假事實不能與特定的經營者相聯繫,商譽主體的權利便不會受到侵害。應注意的是,對比性廣告通常以同行業所有其他經營者為競爭對手而進行貶低宣傳,此時應認定為商業詆毀行為。
(4)經營者對其他競爭者進行詆毀,其目的是敗壞對方的商譽,其主觀心態出於故意是顯而易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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