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商標

註冊商標

註冊商標,是指經商標管理機構依法核准註冊的商標。商標的註冊需具備法定條件並經法定程式。在實施商標註冊制度的國家,商標成功獲得註冊之後,註冊人具有使用註冊商標的專有權和排斥他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禁止權。在我國,商標註冊是取得商標權的基本途徑。除此之外,商標權亦可通過使用取得。我國《商標法》第3條規定,“經商標局核准註冊的商標為註冊商標,包括商品商標、服務商標和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商標註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註冊商標
  • 外文名:Registered trademark
  • 類屬:法律名稱
  • 表示圖形:®
定義,法律依據,商標的註冊申請、審查和核准,1.商標註冊申請人,2.商標註冊申請日,3.自願註冊與分類申請,4.商標獲得註冊應滿足的條件,5.商標註冊申請檔案,6.商標註冊申請的審查和核准,註冊商標的續展、變更、轉讓和使用許可,註冊商標的續展,註冊商標的變更,註冊商標的轉讓,註冊商標的使用許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消滅,註銷,因不符合註冊條件而被宣告無效,商標的撤銷,註冊商標專用權的保護,商標侵權,商標權侵權訴訟,法律責任,註冊商標專用權的限制,商標的正當使用,商標權用盡,平行進口,相關案例,基本案情,爭議焦點,裁判推理,裁判結果,

定義

註冊商標,是指經商標管理機構依法核准註冊的商標。商標的註冊需具備法定條件並經法定程式。在實施商標註冊制度的國家,商標成功獲得註冊之後,註冊人具有使用註冊商標的專有權和排斥他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禁止權。在我國,商標註冊是取得商標權的基本途徑。除此之外,商標權亦可通過使用取得。我國《商標法》第3條規定,“經商標局核准註冊的商標為註冊商標,包括商品商標、服務商標和集體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2019修正),發布部門:全國人大常委會,內容:規定了商標註冊的申請、審查和核准,註冊商標的續展、變更、轉讓和使用許可,註冊商標的無效宣告,商標使用的管理,以及對註冊商標專用權的保護等內容。
2.《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2014修訂),發布部門:國務院,內容:為實施《商標法》(2013修正)的具體規定。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20修正),發布部門:最高人民法院,內容:為了正確審理商標糾紛案件。
4.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2020修正),發布部門:最高人民法院,內容:為正確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
5.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註冊商標、企業名稱與在先權利衝突的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2020修正),發布部門:最高人民法院,內容:為正確審理註冊商標、企業名稱與在先權利衝突的民事糾紛案件。
6.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案件有關管轄和法律適用範圍問題的解釋》(2020修正),發布部門:最高人民法院,內容:人民法院審理商標案件有關管轄和法律適用範圍等問題。
7.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馳名商標保護的民事糾紛案件套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20修正) ,發布部門:最高人民法院,內容:為在審理侵犯商標權等民事糾紛案件中依法保護馳名商標。
8.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對註冊商標權進行財產保全的解釋》(2020修正),發布部門:最高人民法院,內容:為了正確實施對註冊商標權的財產保全措施,避免重複保全,就人民法院對註冊商標權予以財產保全有關問題進行解釋。

商標的註冊申請、審查和核准

1.商標註冊申請人

商標註冊申請的主體即商標註冊申請人。《商標法》第四條規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對其商品或者服務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商標註冊。”對於符合條件的外國人同樣有資格在中國申請商標註冊,《商標法》第十七條規定,“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在中國申請商標註冊的,應當按其所屬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簽訂的協定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辦理,或者按對等原則辦理。”

2.商標註冊申請日

(1)先申請原則與申請日
先申請原則是指當兩個或兩個以上申請人在相同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上申請註冊相同或近似商標時,先提出申請的申請人才有可能獲得商標註冊。《商標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商標註冊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申請註冊的,初步審定並公告申請在先的商標;同一天申請的,初步審定並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標,駁回其他人的申請,不予公告。”同時,根據《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商標註冊的申請日期以商標局收到申請檔案的日期為準。
根據《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如果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分別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在同一天申請註冊的,則不存在先申請人,各申請人應當自收到商標局通知之日起30日內提交其申請註冊前在先使用該商標的證據,在先使用者就有可能獲得商標註冊。如果各申請人同日使用或者均未使用的,可以自收到商標局通知之日起30日內自行協商,並將書面協定報送商標局;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商標局通知各申請人以抽籤的方式確定一個申請人,駁回其他人的註冊申請。
(2)優先權與申請日
我國《商標法》規定了兩種可以享有優先權的情形。
第一,在符合特定條件的外國首次申請可以產生優先權。《商標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商標註冊申請人自其商標在外國第一次提出商標註冊申請之日起六個月內,又在中國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標提出商標註冊申請的,依照該外國同中國簽訂的協定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相互承認優先權的原則,可以享有優先權。依照前款要求優先權的,應當在提出商標註冊申請的時候提出書面聲明,並且在三個月內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商標註冊申請檔案的副本;未提出書面聲明或者逾期未提交商標註冊申請檔案副本的,視為未要求優先權。”
第二,在符合特定條件的國際展覽會上首次使用可以產生優先權。《商標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商標在中國政府主辦的或者承認的國際展覽會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該商品展出之日起六個月內,該商標的註冊申請人可以享有優先權。依照前款要求優先權的,應當在提出商標註冊申請的時候提出書面聲明,並且在三個月內提交展出其商品的展覽會名稱、在展出商品上使用該商標的證據、展出日期等證明檔案;未提出書面聲明或者逾期未提交證明檔案的,視為未要求優先權。”

3.自願註冊與分類申請

(1)自願註冊
目前各國對商標的註冊普遍採用自願註冊制度,除了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情形之外,商標即使不註冊也可以使用。但是,在規定商標權只能通過註冊才能取得的國家,商標註冊之後才會受到較強的法律保護。我國《商標法》以自願註冊為原則,強制註冊為例外。《商標法》第六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使用註冊商標的商品,必須申請商標註冊,未經核准註冊的,不得在市場銷售。”目前必須使用註冊商標的商品只有菸草製品,根據《菸草專賣法》第十九條的規定,捲菸、雪茄菸和有包裝的菸絲必須申請商標註冊,未經核准註冊的,不得生產、銷售。
(2)分類申請
分類申請是指申請商標註冊時,必須按照商品和服務分類表填報使用商標的商品或服務類別,以及商品或服務名稱。《商標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商標註冊申請人應當按規定的商品分類表填報使用商標的商品類別和商品名稱,提出註冊申請。商標註冊申請人可以通過一份申請就多個類別的商品申請註冊同一商標。”《商標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註冊商標需要在核定使用範圍之外的商品上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另行提出註冊申請。”

4.商標獲得註冊應滿足的條件

商標要獲得註冊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我國商標法不僅從正面對商標構成要素和註冊條件做了規定,而且從反面列舉了不能作為商標使用和不能作為商標註冊的標誌。商標註冊應當具備合法性、顯著性、非功能性及不與他人在先權利相衝突四個條件。
(1)合法性
合法性包括兩方面的要求,一方面是指商標標識的構成要素應當符合《商標法》第八條規定: 任何能夠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商品與他人的商品區別開的標誌,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誌、顏色組合和聲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均可以作為商標申請註冊。另一方面作為商標使用的標誌不得是法律規定不得作為商標的標誌。
《商標法》第十條規定下列標誌不得作為商標使用:(一)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國歌、軍旗、軍徽、軍歌、勳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國家機關的名稱、標誌、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誌性建築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二)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三)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組織同意或者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四)與表明實施控制、予以保證的官方標誌、檢驗印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授權的除外;(五)同“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標誌相同或者近似的;(六)帶有民族歧視性的;(七)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產生誤認的;(八)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除外;已經註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有效。
(2)顯著性
商標的顯著性是指商標標識具有顯著特徵,能夠將使用人的商品或服務於他人的商品或服務相區別開來。
《商標法》第九條規定:申請註冊的商標,應當有顯著特徵,便於識別,並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衝突。商標註冊人有權標明“註冊商標”或者註冊標記。
《商標法》第十一條規定下列標誌不得作為商標註冊:(一)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二)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三)其他缺乏顯著特徵的。前款所列標誌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徵,並便於識別的,可以作為商標註冊。
(3)三維標誌不得具有功能性
商標的非功能性是指具有功能性的商標不得註冊為商標,商標的功能應當申請專利保護,我國商標法禁止具有實用功能性和美學功能性的三維標誌註冊為商標。《商標法》第十二條規定:以三維標誌申請註冊商標的,僅由商品自身的性質產生的形狀、為獲得技術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狀或者使商品具有實質性價值的形狀,不得註冊。
(4)不與他人在先權利衝突
商標法所保護的在先權利是指在商標申請註冊之前即已存在併合法有效的權利。同時,在以不正當手段搶先申請註冊他人使用在先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等情形時,商標法亦提供保護。《商標法》第九條規定:申請註冊的商標,應當有顯著特徵,便於識別,並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衝突。第三十二條規定:申請商標註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在先權利包括《商標法》規定的在先權利和其他法律規定的在先權利,比如他人的姓名權、肖像權、著作權、外觀設計專利權等。

5.商標註冊申請檔案

根據《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十三條的規定,申請商標註冊,應當按照公布的商品和服務分類表填報。每一件商標註冊申請應當向商標局提交《商標註冊申請書》1份、商標圖樣1份;以顏色組合或者著色圖樣申請商標註冊的,應當提交著色圖樣,並提交黑白稿1份;不指定顏色的,應當提交黑白圖樣。商標圖樣應當清晰,便於貼上,用光潔耐用的紙張印製或者用照片代替,長和寬應當不大於10厘米,不小於5厘米。以三維標誌申請商標註冊的,應當在申請書中予以聲明,說明商標的使用方式,並提交能夠確定三維形狀的圖樣,提交的商標圖樣應當至少包含三面視圖。以顏色組合申請商標註冊的,應當在申請書中予以聲明,說明商標的使用方式。以聲音標誌申請商標註冊的,應當在申請書中予以聲明,提交符合要求的聲音樣本,對申請註冊的聲音商標進行描述,說明商標的使用方式。對聲音商標進行描述,應當以五線譜或者簡譜對申請用作商標的聲音加以描述並附加文字說明;無法以五線譜或者簡譜描述的,應當以文字加以描述;商標描述與聲音樣本應當一致。申請註冊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的,應當在申請書中予以聲明,並提交主體資格證明檔案和使用管理規則。商標為外文或者包含外文的,應當說明含義。
此外,根據《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申請商標註冊的,申請人應當提交其身份證明檔案。商標註冊申請人的名義與所提交的證明檔案應當一致。

6.商標註冊申請的審查和核准

(1)形式審查
商標局在收到商標註冊申請之後要進行審查,審查包括形式審查和實質審查。形式審查是對商標註冊申請的檔案和手續是否齊備、是否符合法定要求進行審查,並確定申請日。如果商標局在審查中發現了形式問題,會通知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加以補正。
(2)實質審查
商標局經過形式審查未發現問題的,會決定受理並發給《受理通知書》,同時進入實質審查階段。實質審查內容包括是否存在不予註冊的絕對理由和部分相對理由。
(3)初步審定公告、異議和複審
商標局經過實質審查,認為符合《商標法》規定的,即予以初步審定並公告。對於初步審定的商標,自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在先權利人和利害關係人認為商標註冊損害了自己的民事權利,存在不予註冊的相對理由,可以向商標局提出異議。任何人認為商標註冊損害了公共利益,存在不予註冊的絕對理由,都可以向商標局提出異議。公告期滿無異議的,予以核准註冊,發給商標註冊證,並予公告。
1)異議的理由
①絕對理由
違反《商標法》第四條,不以使用為目的惡意申請註冊的;
違反《商標法》第十條,將禁止作為商標使用的標誌註冊為商標的;
違反《商標法》第十一條,將缺乏顯著性的標誌作為商標註冊的;違反《商標法》第十二條,將僅由商品自身的性質產生的形狀、為獲得技術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狀或者使商品具有實質性價值的形狀,申請註冊的
違反《商標法》第十九條第四款,商標代理機構對其代理服務之外的類別申請商標註冊的。
②相對理由
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複製、摹仿或者翻譯馳名商標的;
違反《商標法》第十五條,代理人或代表人搶注商標以及因契約業務關係搶注商標的;
違反《商標法》第十六條第一款,商標中錯誤標示地理標誌,誤導公眾的;
違反《商標法》第三十條,與已經註冊或初步審定的商標相同或近似的;
違反《商標法》第三十一條,違反先申請原則或先使用原則的;
違反《商標法》第三十二條,損害他人在先權利或者以不正當手段搶注有一定影響的未註冊商標的。
2)異議的後果
對初步審定公告的商標提出異議的,商標局應當聽取異議人和被異議人陳述事實和理由,經調查核實後,自公告期滿之日起十二個月內做出是否準予註冊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異議人和被異議人。
① 準予註冊
商標局做出準予註冊決定的,發給商標註冊證,並予公告。異議人不服的,可以依照商標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向商標評審委員會請求宣告該註冊商標無效。
② 不予註冊
商標局做出不予註冊決定,被異議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複審。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二個月內做出複審決定,並書面通知異議人和被異議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被異議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通知異議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註冊商標的續展、變更、轉讓和使用許可

註冊商標的續展

商標的註冊可以無限續展。我國《商標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規定,註冊商標的有效期為十年,自核准註冊之日起計算。註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商標註冊人應當在期滿前十二個月內按照規定辦理續展手續;在此期間未能辦理的,可以給予六個月的寬展期。每次續展註冊的有效期為十年,自該商標上一屆有效期滿次日起計算。期滿未辦理續展手續的,註銷其註冊商標。
續展是使已經取得的商標權繼續有效,而不是獲得新的商標專用權。商標註冊人只要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申請並繳納費用,就可以獲準續展註冊,商標局不會再進行實質審查。

註冊商標的變更

《商標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註冊商標需要變更註冊人的名義、地址或者其他註冊事項的,應當提出變更申請。

註冊商標的轉讓

《商標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轉讓註冊商標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簽訂轉讓協定,並共同向商標局提出申請。受讓人應當保證使用該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轉讓註冊商標的,商標註冊人對其在同一種商品上註冊的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註冊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應當一併轉讓。對容易導致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轉讓,商標局不予核准,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轉讓註冊商標經核准後,予以公告。受讓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標專用權。”根據此條規定,註冊商標的轉讓只有經過商標局核准並公告之後才能生效,僅僅簽訂商標轉讓契約不能產生商標專用權轉讓的法律效力。

註冊商標的使用許可

《商標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商標註冊人可以通過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契約,許可他人使用其註冊商標。許可人應當監督被許可人使用其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被許可人應當保證使用該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經許可使用他人註冊商標的,必須在使用該註冊商標的商品上標明被許可人的名稱和商品產地。許可他人使用其註冊商標的,許可人應當將其商標使用許可報商標局備案,由商標局公告。商標使用許可未經備案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註冊商標的使用許可分為三類,分別是獨占使用許可、排他使用許可和普通使用許可。獨占使用許可,是指商標註冊人在約定的時間和地域範圍內,僅許可一個被許可人以特定方式使用註冊商標,同時商標註冊人承諾自己不使用該註冊商標。排他使用許可,是指商標註冊人在約定的時間和地域範圍內,僅許可一個被許可人以特定方式使用註冊商標,但商標註冊人自己可以使用該註冊商標。普通使用許可,是指商標註冊人在約定的時間和地域範圍內,許可他人以特定方式使用註冊商標,商標註冊人自己可以使用該註冊商標,也可以再許可他人在同樣的範圍內使用註冊商標。

註冊商標專用權的消滅

註銷

註冊商標的註銷是指商標局基於法定原因行使職權而使商標專用權歸於消滅的行為。在商標註冊人申請註銷以及註冊商標到期後商標註冊人未辦理續展手續的情況下,商標局可以註銷註冊商標。
(1)申請註銷
商標註冊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註銷其註冊商標,或者註銷其商標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註冊。《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三條規定,“商標註冊人申請註銷其註冊商標或者註銷其商標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註冊的,應當向商標局提交商標註銷申請書,並交回原《商標註冊證》。商標註冊人申請註銷其註冊商標或者註銷其商標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註冊,經商標局核准註銷的,該註冊商標專用權或者該註冊商標專用權在該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效力自商標局收到其註銷申請之日起終止。”
(2)到期不續展
註冊商標的有效期為10年。如果商標註冊人未在註冊商標有效期滿前12個月內及有效期滿後6個月的寬展期辦理續展手續,註冊商標將會被商標局註銷。

因不符合註冊條件而被宣告無效

註冊商標的無效宣告,是指商標主管機關對於違反商標法的規定而不應獲得註冊的已註冊商標,按照法律程式宣告其無效的制度。具體而言,是指已經註冊的商標,因違反商標法的相關規定或因侵犯他人權益取得註冊的,由商標局主動依職權宣告該註冊商標無效,或由商標評審委員會依申請宣告該註冊商標無效的制度。
(1)註冊商標的無效可以分為兩種類型:
1)絕對無效的情形
1違反《商標法》第四條,不以使用為目的惡意申請註冊的
2違反《商標法》第十條,將禁止作為商標使用的標誌註冊為商標的
3違反《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二十條,將禁止作為商標註冊的標誌註冊為商標的
4違反《商標法》第十九條第四款,商標代理機構在其代理服務之外的類別上以自己名義申請商標註冊的
5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的
2)相對無效的情形
1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侵犯未註冊馳名商標或註冊馳名商標的
2違反《商標法》第十五條,代理人或代表人搶注商標以及因契約業務關係搶注商標的
3違反《商標法》第十六條第一款,商標中錯誤標示地理標誌,誤導公眾的
4違反《商標法》第三十條,與已經註冊或初步審定的商標相同或近似的
5違反《商標法》第三十一條,違反先申請原則或先使用原則的
6《商標法》第三十二條,損害他人在先權利或者以不正當手段搶注有一定影響的未註冊商標的
(2)宣告註冊商標無效的效力
1)商標權自始無效
《商標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規定: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宣告無效的註冊商標,由商標局予以公告,該註冊商標專用權視為自始即不存在。
2)惡意註冊應予賠償原則與顯失公平應予返還原則
《商標法》第四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宣告註冊商標無效的決定或者裁定,對宣告無效前人民法院做出並已執行的商標侵權案件的判決、裁定、調解書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做出並已執行的商標侵權案件的處理決定以及已經履行的商標轉讓或者使用許可契約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商標註冊人的惡意給他人造成的損失,應當給予賠償。
《商標法》第四十七條第三款規定:依照前款規定不返還商標侵權賠償金、商標轉讓費、商標使用費,明顯違反公平原則的,應當全部或者部分返還。
3)僅對部分指定商品上的註冊商標的無效宣告
《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八條規定: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撤銷註冊商標或者宣告註冊商標無效,撤銷或者宣告無效的理由僅及於部分指定商品的,對在該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的商標註冊予以撤銷或者宣告無效。
4)宣告無效之日起的一年過渡期
《商標法》第五十條規定:註冊商標被撤銷、被宣告無效或者期滿不再續展的,自撤銷、宣告無效或註銷之日起一年內,商標局對與該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註冊申請,不予核准。
註冊商標被撤銷、被宣告無效或者被註銷後設定一年過渡期的目的在於,該註冊商標在權利終止前已經被使用,並在市場上產生了一定的影響,在其商品或服務還未完全退出市場時,如果立即允許相同或近似的商標註冊,使得帶有新商標的商品或服務進入市場,可能會造成消費者混淆。為了維護市場經濟秩序和保護消費者的利益,有必要在一定期限內對與該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註冊申請,做出一定的限制。因此《商標法》規定了一年的過渡期,自撤銷、宣告無效或者註銷之日起一年內,商標局對與該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註冊申請,不予核准,而超過一年時間的,則應當依法予以核准。

商標的撤銷

商標在獲得註冊之後,如果無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或顯著性退化,或註冊人擅自改變註冊商標或註冊事項,該註冊商標可以被撤銷。
(1)商標成為通用名稱或者連續三年不使用
《商標法》第四十九條第一款規定:註冊商標成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稱或者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註冊商標。商標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九個月內做出決定。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
(2)違法使用商標
《商標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商標註冊人在使用註冊商標的過程中,自行改變註冊商標、註冊人名義、地址或者其他註冊事項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期滿不改正的,由商標局撤銷其註冊商標。

註冊商標專用權的保護

商標侵權

《商標法》第五十七條規定,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一)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二)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三)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四)偽造、擅自製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製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五)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更換其註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六)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的;(七)給他人的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此外,將他人註冊商標、未註冊的馳名商標作為企業名稱中的字號使用,誤導公眾,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處理。

商標權侵權訴訟

(1)訴前臨時禁令
商標權人有證據證明他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犯其權利、妨礙其實現權利的行為,如不及時制止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採取責令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作出一定行為等措施。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查智慧財產權糾紛行為保全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採取臨時禁令措施應當考慮以下因素: (1)申請人的請求是否具有事實基礎和法律依據,包括請求保護的智慧財產權效力是否穩定; (2)不採取行為保全措施是否會使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或者造成案件裁決難以執行等損害; (3)不採取行為保全措施對申請人造成的損害是否超過採取行為保全措施對被申請人造成的損害; (4)採取行為保全措施是否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其他應當考量的因素(如是否提供擔保)。
(2)訴前財產保全與證據保全
訴前財產保全是指在提起訴訟之前,法院根據利害關係人的申請,對被申請人的財產採取強制措施,以避免當事人在判決前處分判決生效後用以執行的財產。為制止侵權行為,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商標權人可以在起訴前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
人民法院接受訴前財產或證據保全申請後應於48小時內作出裁定,還可以要求申請人提供擔保。在採取保全措施後30日內,申請人未起訴的,人民法院應解除保全措施。
(3)訴訟時效及管轄法院
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訴訟時效為三年,自商標註冊人或者利害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商標註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超過三年起訴的,如果侵權行為在起訴時仍在持續,在該註冊商標專用權有效期限內,人民法院應當判決被告停止侵權行為,侵權損害賠償數額應當自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訴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計算。
商標民事糾紛第一審案件,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管轄。各高級人民法院根據本轄區的實際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在較大城市確定1-2個基層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審商標民事糾紛案件。
(4)賠償數額的確定
1)按照實際損失或違法所得計算
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商標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對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賠償數額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2)按照法定數額賠償
  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註冊商標許可使用費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百萬元以下的賠償。
3)舉證責任
人民法院為確定賠償數額,在權利人已經盡力舉證,而與侵權行為相關的賬簿、資料主要由侵權人掌握的情況下,可以責令侵權人提供與侵權行為相關的賬簿、資料;侵權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虛假的賬簿、資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參考權利人的主張和提供的證據判定賠償數額。
4)不承擔賠償責任的情形
註冊商標專用權人請求賠償,被控侵權人以註冊商標專用權人未使用註冊商標提出抗辯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註冊商標專用權人提供此前三年內實際使用該註冊商標的證據。註冊商標專用權人不能證明此前三年內實際使用過該註冊商標,也不能證明因侵權行為受到其他損失的,被控侵權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銷售不知道是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並說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責任

(1)民事責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人民法院在審理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糾紛案件中,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條、商標法第六十條的規定和案件具體情況,可以判決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賠償損失、消除影響等民事責任,還可以作出罰款,收繳侵權商品、偽造的商標標識和主要用於生產侵權商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財物的民事制裁決定。罰款數額可以參照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的有關規定確定。
行政管理部門對同一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為已經給予行政處罰的,人民法院不再予以民事制裁。
人民法院審理商標糾紛案件,應權利人請求,對屬於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除特殊情況外,責令銷毀;對主要用於製造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的材料、工具,責令銷毀,且不予補償;或者在特殊情況下,責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進入商業渠道,且不予補償。
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不得在僅去除假冒註冊商標後進入商業渠道。
(2)行政責任
有商標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為之一,引起糾紛的,當事人可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商標註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向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主要用於製造侵權商品、偽造註冊商標標識的工具,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五年內實施兩次以上商標侵權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應當從重處罰。銷售不知道是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並說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銷售。
對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進行處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定或者調解書生效後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3)刑事責任
侵犯商標權構成犯罪的,應當承擔刑事責任。刑法上侵害商標權構成犯罪的有3個罪名:
1)假冒註冊商標罪
《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定: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服務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2)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
《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3)非法製造、銷售非法製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罪
《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條規定:偽造、擅自製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製造的註冊商標標識,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註冊商標專用權的限制

商標法對註冊商標的保護不是絕對的,有些利用與註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文字或圖形的行為不屬於商標法意義上的使用行為。《商標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本法所稱商標的使用,是指將商標用於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於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用於識別商品來源的行為。這就意味著如果他人未將與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內容用於識別商品來源,就不屬於對商標的使用,自然不可能構成侵權。

商標的正當使用

商標正當使用,是指非商標權人在一定條件下,可以使用他人商標而不構成商標侵權行為。由於我國商標法中僅對商標描述性使用進行了明文規定,對其他商標正當使用的內容並未提及,因此商標正當使用的種類具體有哪些並不明確,目前學界達成共識的是,商標正當使用至少包括商標描述性使用和商標指示性使用。
(1)商標描述性使用
商標描述性使用又稱之為商標敘述性使用,如果使用商標的目的是為了合理、善意地描述自己商品或服務的特性等信息,而不是在商標意義上的使用,則這種使用行為即為描述性合理使用。《商標法》第五十九條規定:“註冊商標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或者含有的地名,註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他人正當使用。”這一規定的合理性在於,對於通用名稱或僅描述商品質量、功能等描述性的辭彙,本來是不具備顯著性不應作為商標獲得註冊的,但可能由於實際使用使得這些辭彙實際產生了商標識別來源的作用,從而獲得了顯著性,因此獲準註冊,但這些辭彙被註冊成為商標並不代表商標權人可以壟斷這些標誌的使用,對於表達語境的使用,商標權人無權禁止。
(2)商標指示性使用
如果利用他人商標中的文字或圖形,是為了說明自己提供的商品或服務能夠與使用該商標的商品或服務配套,或是為了傳遞商品或服務來源於商標權人這一真實信息,也即指示自己提供的商品或服務的用途、服務對象和真實來源,而非為了讓消費者產生混淆,則構成“指示性使用”,不屬於侵權行為。商標指示性使用在立法上並無明確規定,是指為了客觀說明自己提供的商品或服務具有某些用途、特點或者能夠與他人商品或服務相兼容或相匹配等而對他人商標進行的使用。這種使用是表達語境的使用,並不屬於《商標法》第四十八條中規定的“商標使用”,因此也不應當受到商標權人干擾,屬於正當使用行為,明確非商標使用行為不侵犯商標權人商標權利,有利於我們理清商標權和公共領域的界限,避免商標權的過分擴張。
(3)基於其他正當目的或理由的使用
商標法的立法目的之一是防止他人“搭便車”-無償利用註冊商標所體現的商譽牟取不當利益,以實現公平的商業競爭。如果在一個商標在獲得註冊之前,他人就已經善意地在相同或相似產品上使用了與註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自然談不上“搭便車”。對他人在原有的範圍內繼續使用其商標的行為,商標法應當予以容忍,否則,就會剝奪在先使用人通過誠實經營所積累的商譽,對於在先使用人是不公平的。《商標法》五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商標註冊人申請商標註冊前,他人已經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先於商標註冊人使用與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的,註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該使用人在原使用範圍內繼續使用該商標,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適當區別標識。”這表明“在先使用”可以作為抗辯事由。

商標權用盡

“商標權用盡”又稱“商標權枯竭”是指對於經商標權人許可或以其他方式合法投放市場的商品,他人在購買之後無須經過商標權人許可,就可將該帶有商標的商品再次出售或以其他方式提供給公眾。

平行進口

平行進口是指未經相關智慧財產權權利人授權,進口商將境外其他國家或地區經合法授權投放市場的產品,向境內智慧財產權人或獨占被許可人所在國或地區的進口。目前我國法律上並未明確禁止註冊商標的平行進口,司法實踐上對商標平行進口的態度是平行進口不損害商標識別商品或服務來源、品質保證等功能以及不會損害消費者利益的情況下,不認為是商標侵權。

相關案例

某商標案,案號:(2020)京73行初9596號

基本案情

原告某公司申請註冊訴爭商標“xx古法•染藝xx”,被告國家知識產權局認定訴爭商標違反了《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的規定,屬於“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標誌”,駁回了訴爭商標在複審服務上的註冊申請。
該公司就該駁回複審決定向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提起了行政訴訟,認為訴爭商標經過其使用具有知名度,且訴爭商標系其在先相同標識商標的延續性註冊,根據審查標準一致性原則也應被核准註冊,請求法院撤銷被訴決定,並判令被告重新作出複審決定。

爭議焦點

訴爭商標是否違反了《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的規定。

裁判推理

《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規定: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標誌不得作為商標使用。在審查判斷有關標誌是否構成具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情形時,應當考慮該標誌或者其構成要素是否可能對我國政治、經濟、文化、宗教、民族等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生消極、負面影響。其中,“文化”是一個非常廣泛和具有人文意義的概念,泛指人類用智慧所創造的物質財富和精神財富的總和,也可以特指某一個國家或民族等特定族群的內在精神的既有、傳承、創造和發展的總和。對於我國的中華傳統文化而言,漢語言文字屬於我國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第十四條第(三)款規定:招牌、廣告用字,應當以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為基本的用語用字。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現為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和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於1987年9月4日下發的《關於商標用字規範化若干問題的通知》規定:商標用字應當規範化,不得使用已被簡化了的繁體字和不符合《簡化字總表》的各種簡體字,不得使用已被淘汰的異體字;商標中使用的各種藝術字,要求書寫正確、美觀,易於辨認。由上述規定可知,商標標誌中的漢字使用應當規範化,不得使用存在明顯書寫錯誤的字型、字形。
依照和參照上述規定,法院認為,對於包含漢字的商標而言可以通用所呈現的特殊藝術化表現形式,如特殊字型、藝術化設計、色彩組合等要素,一方面表達語言文字含義,另一方面增強其作為區分商品或服務來源的標誌所應有的顯著性和識別性。但是,將包含文字的商標進行藝術化設計,不僅要符合相關法律規定,亦應符合《商標法》乃至更為廣泛的智慧財產權法律制度所倡導的穩重性以及嚴肅性的要求。因此對於文字商標的藝術化設計空間並非毫無限度,規範化使用漢字應當為最低限度的要求,否則將可能破壞漢語言文化的統一性,進而對我國的社會文化造成不良影響。由此,不規範使用漢字的標誌應當納入《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所規定的具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情形予以規制。本案中,訴爭商標為圖文組合商標,由漢字“植古法•染藝”、英文“CHEELAN DYEINGART”、不規範書寫漢字“藍”及外圍圓圈構成。訴爭商標中“藍”字寫法不符合現代漢語的標準,應當認定為漢字的不規範使用。故訴爭商標屬於《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所指禁止作為商標使用的標誌。
商標審查具有個案性,對於這種“個案性”,至少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商標註冊制度本身由一系列的制度構成,即使獲得初步審定,其後還有商標異議制度,獲準註冊的商標仍然面臨著商標無效等制度的考驗,而且部分案件中商標審查的結論可能還要接受法院的司法審查;二是商標能否獲準註冊還與商品或服務的內容、商標的使用狀況、引證商標的情況等一系列因素相關。因此,堅持商標個案審查原則並非對商標審查標準的破壞,而恰恰是遵循商標審查標準的體現。商標授權審查因各案事實情況不同可能結論各異,原告在先商標註冊的情況,並非本案訴爭商標獲準註冊的當然依據,故原告的相關主張缺乏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並且,商標註冊人對其註冊的不同商標享有各自獨立的商標專用權,其先後註冊的商標之間不當然具有延續關係,故原告關於訴爭商標是其在先商標延續註冊的主張缺乏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所規定的情形屬於禁止使用的規定,因此訴爭商標無法經使用取得知名度而獲準註冊,故原告關於訴爭商標經過使用已具有較高知名度的主張缺乏法律依據,法院亦不予支持。

裁判結果

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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