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昌市消防工作考核辦法

許昌市消防工作考核辦法

2015年11月19日,許昌市人民政府印發了《許昌市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的通知,要求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城鄉一體化示範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東城區管委會,市人民政府各部門,按照《許昌市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要求認真貫徹落實。該《辦法》共19條,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許昌市消防工作考核辦法
  • 頒布單位:許昌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15年11月19日
  • 檔案號:許政〔2015〕67號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國務院關於加強和改進消防工作的意見》(國發〔2011〕46號)和《河南省消防條例》、《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消防工作的意見》(豫政〔2013〕5號)、《許昌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消防工作的實施意見》(許政〔2012〕46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消防工作考核是指對各縣(市、區)和市直有關部門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況進行考核。
各縣(市、區)政府、市直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為本地、本部門消防工作第一責任人,分管負責人為主要責任人。
第三條考核工作由市防火安全委員會負責組織相關成員單位具體實施。
第四條市防火安全委員會每年1月底前對各縣(市、區)和市直有關部門上一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況進行考核,並將考核結果上報市政府。
第五條考核工作堅持客觀公正、科學合理、公開透明、求真務實的原則。
第六條縣(市、區)考核內容包括消防安全責任、火災預防、消防安全基礎三個部分。
市直部門考核內容包括共同部分和專項部分兩個方面。
第七條考核工作結合每年年初市政府與各縣(市、區)、市直有關部門簽訂的年度消防工作目標責任保證書,通過聽取匯報、查閱資料、座談走訪、暗訪調查等方式,按照考核計分表和考核工作實施細則逐項細化並進行量化評分。
考核採用評分法,滿分為100分。考核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個等級。考核得分90分以上為優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為合格,60分以下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數,以下不包括本數)
考核工作實施細則由市防火安全委員會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結合年度消防工作目標任務研究制定。
第八條考核結果經市政府審定後,對優秀的予以表揚,有關部門在資金投入、相關項目安排上優先予以考慮。
考核結果為不合格的縣(市、區)政府或市直部門,應在考核結果通報後一個月內制定整改措施,向市政府作出書面報告,抄送市防火安全委員會。
第九條經市政府審定後的考核結果,交由市委幹部主管部門,作為對各縣(市、區)政府、相關市直部門主要負責人和領導班子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
第十條對在考核工作中弄虛作假、瞞報虛報情況的,予以通報批評,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依紀追究責任。
第十一條各縣(市、區)政府應根據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對本行政區域內消防工作進行考核。
第十二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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