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城鄉一體化示範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東城區管委會,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多措並舉著力緩解企業融資成本高問題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4]39號)精神,強化金融支撐,最佳化金融服務,促進金融與實體經濟良性互動,現就緩解企業融資困難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許昌市人民政府關於多措並舉緩解企業融資困難的實施意見
- 發布時間:2014-09-28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多措並舉著力緩解企業融資成本高問題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4]39號)精神,強化金融支撐,最佳化金融服務,促進金融與實體經濟良性互動,現就緩解企業融資困難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保持信貸持續增長
(一)綜合運用合意貸款、差別化存款準備金等貨幣政策工具,引導更多信貸資金向涉農和中小微企業等領域傾斜;各銀行業機構要單列本年度中小微企業信貸計畫,實施專項管理,保持信貸持續增長,認真落實“兩個不低於”(中小微企業貸款增速不低於各項貸款平均增速,增量不低於上年同期)要求。
二、積極開展產品創新
(二)積極推動應收賬款、存貨、倉單、智慧財產權質押等貸款業務,儘快開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確權登記工作,積極探索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等貸款品種;鼓勵各銀行業機構特別是中小法人機構積極申請發行小微企業專項金融債。
(三)通過提前進行續貸審批、設立循環貸款、實行年度審核制度等措施減少企業高息“過橋”融資;積極開展基於風險評估的續貸業務,對達到標準的企業直接進行滾動融資,積極推動開展貸新還舊業務,儘可能不變更原貸款和擔保條件,貸款期限可放寬到2年。
三、加快專營機構建設
(四)各銀行業機構要逐步建立小微企業專營組織體系,建立獨立的信貸審批系統和專職服務隊伍;在小微企業相對集中的地區,增設專業支行、特色支行、科技支行和服務縣域經濟與“三農”領域小微企業的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積極推動具備條件的民間資本依法發起設立民營銀行。
(五)大力扶持發展創業投資基金、產業發展基金,力爭年內成立2家以上基金公司;積極引進證券機構,年內完成中信建投證券、銀河證券許昌營業部籌建工作;鼓勵引導金融租賃、信託、金融消費公司等入駐我市,並出台相關激勵政策,進一步完善金融市場主體。
四、充分利用資本市場
(六)做好企業發債評級工作,推動債券發行(含企業債、公司債、中小企業私募債、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集合票據等);充分利用金融租賃、信託融資等工具,擴大企業融資渠道;積極引進私募股權融資,最佳化和完善企業股權結構。駐許金融機構要依託總部的信託、證券、基金、租賃等各種平台,大力開展創新業務,提供綜合性融資服務。
(七)加強後備企業培育,落實各項扶持政策,力爭年內6家企業“新三板”掛牌成功;綜合運用私募債、優先股、定向增發、併購等市場手段,開展小額、便捷、靈活、多元的投融資活動,支持更多中小微企業依託新三板開展融資。協調銀行、券商等金融機構,幫助掛牌企業開展股權質押信貸、信託、股權質押回購等融資活動,發揮企業掛牌綜合信用功能。
(八)制定相關扶持政策,加強與華融、信達、長城、東方等資產管理公司對接,研究解決我市困難企業債務重組等問題;鼓勵企業積極與國內外知名公司,特別是央企開展股權、債權、資產等方面的重組和委託採購、委託加工等方面的合作。
五、切實降低融資成本
(九)各銀行業機構要提高貸款利率自主定價能力,將中小微企業貸款利率控制在合理範圍之內,儘可能使用利率較低的信貸產品,努力降低中小微企業利息成本。
(十)進一步清理規範企業貸款收費,取消承諾費、資金管理費等不合理收費,嚴格限制向企業收取財務顧問費、諮詢費等費用。放開評估市場,對小微企業房產、土地等抵押物的評估費用、登記費用按核定標準的50%收費,評估報告應適用所有銀行業機構和類金融機構,避免重複評估,評估時限不超過5個工作日,有效期放寬到2年。
(十一)引導社會資金通過正規金融渠道運轉,為金融機構擴大信貸投放提供穩定存款來源;引導地方法人金融機構加入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鼓勵在市場進行批發性融資,提高融資多元化程度和資金來源穩定性。
六、強化支持保障措施
(十二)各級財政要按照轄區內小微企業貸款餘額5‰的比例出資設立小微企業貸款風險補償基金。儘快出台許昌市小微企業信貸風險補償資金管理辦法,建立小微企業信貸風險補償機制。
(十三)支持大型企業設立融資性擔保機構和小額貸款公司,並出台相應激勵扶持政策;採取財政出資、吸納社會資本等方式,充實政府支持的融資性擔保機構資本金,力爭全市單個融資性擔保機構資本金規模達到1億元以上,在保金額達到資本金的3-6倍。
(十四)研究制定小微企業保險服務的保費補貼政策,探索政府、銀行、企業保費分擔機制,積極推動開展“保險+信貸”業務,擴大服務範圍,簡化服務流程,更好地滿足小微企業貸款的保障需求。
(十五)嚴厲打擊非法集資活動,抑制金融脫媒現象;加大對高息攬儲等不正當競爭的查處力度,抑制金融機構籌資成本的不合理上升;加強對影子銀行、同業業務、理財業務等方面的管理,清理不必要的資金“通道”和“過橋”環節,防範資金在實體經濟外循環。
七、完善考核約束機制
(十六)對中小微企業貸款進行專項考核。對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放寬存貸比限制,提高不良率的容忍度;貸款出現不良的,堅持盡職免責原則,正常進入核銷程式;對貸款過程中存在嚴重不合理收費現象的機構,取消其高管人員的任職資格。
(十七)按年度對全市金融機構支持涉農和中小微企業發展情況進行綜合評估,對評估結果優秀的優先辦理再貸款業務,評估結果勉勵的,對負責人進行約見談話,並列為年度綜合執法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