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亞林,男,蒙古族,1963年8月生,內蒙古民族師範學院函授大學學歷,經濟學碩士,中共黨員。曾任內蒙古通遼市政府副市長。
2018年7月9日,包頭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宣判被告人許亞林犯受賄罪、貪污罪、挪用公款罪、濫用職權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隱瞞境外存款罪一案,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許亞林
- 民族:蒙古族
- 出生日期:1963年8月
- 畢業院校:內蒙古民族師範學院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違紀被查,立案偵查,依法逮捕,依法雙開,提起公訴,一審開庭,一審宣判,
人物履歷
1980.09—1983.07,內蒙古廣播電視大學物理系物理專業學習
1983.07—1989.12,通遼市第七中學教師、團委書記
1990.01—1996.04,通遼市團委學校部部長、副書記
1996.04—1998.11,通遼市科爾沁區勝利鄉黨委副書記、政府鄉長
1998.12—2000.12,通遼市科爾沁區唐家鄉黨委書記
2000.12—2003.12,通遼市科爾沁區大林鎮黨委書記
2003.12—2004.02,通遼市科爾沁區政府黨組成員(提名副區長候選人人選)
2004.02—2006.08,通遼市科爾沁區政府副區長
2006.08—2007.01,庫倫旗委副書記、旗政府代旗長
2007.01—2007.11,庫倫旗委副書記、旗政府旗長
2007.11—2011.08,通遼市經濟技術開發區黨工委書記
2011.08—2013.01,通遼市委常委、通遼經濟技術開發區黨工委書記
2013.01—2015.11,內蒙古通遼市政府副市長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5年11月3日,據內蒙古自治區紀委訊息:內蒙古自治區通遼市人民政府副市長許亞林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調查。
立案偵查
2015年11月10日,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經審查決定,依法對內蒙古通遼市副市長許亞林(副廳級)涉嫌受賄犯罪立案偵查。案件偵查工作正在進行中。
依法逮捕
2016年5月13日,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許亞林(副廳級)決定逮捕。
依法雙開
2017年2月,據內蒙古自治區紀委訊息,經內蒙古自治區黨委批准,內蒙古自治區紀委對通遼市政府原副市長許亞林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
經查,許亞林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企業經營、承攬工程及結算工程款等方面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貪污公款和套取拆遷補償款;違規侵占集體土地;妨害社會管理秩序,利用職務影響和職務上的便利違規為本人辦理虛假信息身份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貪污公款和套取拆遷補償款問題涉嫌犯罪。
許亞林身為黨員領導幹部,理想信念喪失,嚴重違反黨的紀律,性質惡劣,情節嚴重,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和《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內蒙古自治區紀委常委會議審議並報自治區黨委批准,決定給予許亞林開除黨籍處分;由自治區監察廳報請自治區政府批准,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提起公訴
2017年6月,內蒙古自治區通遼市政府原副市長許亞林(副廳級)涉嫌受賄、貪污、挪用公款、濫用職權、巨額財產來源不明、隱瞞境外存款犯罪一案,由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移送包頭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日前,由包頭市人民檢察院向包頭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被告人許亞林享有的訴訟權利,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許亞林,聽取了其委託的辯護人的意見。包頭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許亞林利用擔任通遼市大林鎮黨委書記、通遼市科爾沁區副區長、通遼市庫倫旗旗長、通遼經濟技術開發區工作委員會書記、通遼市政府原副市長等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財物;利用職務便利,套取、侵吞公共財物;個人決定或者指使他人將公款挪用給企業使用,謀取個人利益;違反規定處理公務,給國家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情節特別嚴重;其家庭財產和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巨大,不能說明合法來源;在境外存有巨額存款,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申報而隱瞞不報,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貪污罪、挪用公款罪、濫用職權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隱瞞境外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審開庭
2018年3月30日,包頭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布訊息稱,該院依法公開審理了內蒙古自治區通遼市原副市長許亞林犯受賄罪、貪污罪、挪用公款罪、濫用職權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隱瞞境外存款罪一案。
包頭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許亞林利用職務便利,接受他人請託,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許亞林利用職務便利,套取、侵吞公共財物,數額特別巨大;許亞林個人決定或者指使他人以單位名義將通遼經濟技術開發區財政資金及開發區國有資產經營公司資金挪用給企業使用,謀取個人利益,數額巨大。
許亞林違反規定處理公務,給國家利益造成重大損失,情節特別嚴重;許亞林的財產、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特別巨大,不能說明合法來源;許亞林在境外存款,數額較大,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申報而隱瞞不報;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貪污罪、挪用公款罪、濫用職權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隱瞞境外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庭審中,公訴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許亞林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上充分發表了意見。
本案將擇期宣判。
包頭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許亞林利用職務便利,接受他人請託,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許亞林利用職務便利,套取、侵吞公共財物,數額特別巨大;許亞林個人決定或者指使他人以單位名義將通遼經濟技術開發區財政資金及開發區國有資產經營公司資金挪用給企業使用,謀取個人利益,數額巨大。
許亞林違反規定處理公務,給國家利益造成重大損失,情節特別嚴重;許亞林的財產、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特別巨大,不能說明合法來源;許亞林在境外存款,數額較大,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申報而隱瞞不報;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貪污罪、挪用公款罪、濫用職權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隱瞞境外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庭審中,公訴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許亞林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上充分發表了意見。
本案將擇期宣判。
一審宣判
2018年7月9日15時,內蒙古自治區包頭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宣判被告人許亞林犯受賄罪、貪污罪、挪用公款罪、濫用職權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隱瞞境外存款罪一案,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經包頭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查明,2001年至2015年間,被告人許亞林利用擔任通遼市大林鎮黨委書記、通遼市科爾沁區副區長、通遼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書記、通遼市副市長的職務便利,接受他人請託,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侵吞、套取公共財物,數額特別巨大;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營利活動,且數額巨大不歸還;濫用職權,致使國家遭受重大經濟損失,數額特別巨大;被告人許亞林的財產、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特別巨大;在境外的存款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申報而隱瞞不報。
包頭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許亞林犯有數罪,應當對其數罪併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規定,判決認定被告人許亞林犯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55萬元;犯挪用公款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犯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犯隱瞞境外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違法犯罪所得財物及巨額財產差額部分予以追繳。
一審宣判後,被告人許亞林當庭表示服從判決,不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