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畫生育村民自治規範

計畫生育村民自治規範

計畫生育村民自治是穩定農村低生育水平、統籌解決人口問題的一項重要的基礎性工作。各地要將其作為人口和計畫生育工作新機制建設和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一項重要內容,主動適應基層民主政治建設和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新形勢,堅持依法辦事、民眾參與、因地制宜、循序漸進的原則,認真總結經驗,把握階段性特徵和工作重點,逐步構建政府推動、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維權自律的計畫生育村民自治工作機制。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計畫生育村民自治規範
  • 範圍:全國
全文,民主管理,民主監督,

全文

國家人口和計畫生育委員會 中國計畫生育協會關於印發《計畫生育村民自治規範》的通知
國人口發[2008]6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口計生委、計畫生育協會,計畫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口計生委、計畫生育協會:  
現將《計畫生育村民自治規範》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各級人口計生委、計畫生育協會要積極爭取黨委、政府的支持,進一步創造條件,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建立健全村級人口和計畫生育工作機構,落實專(兼)職計生幹部報酬待遇和必要的工作經費;進一步加強對村級人口和計畫生育工作的指導和幫助,定期組織培訓,做好規範、評估,增強民眾的自治能力;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明確民眾的自治權利,明確村民委員會的協助責任,實行"費隨事轉",並自覺接受村民自治組織以及廣大民眾的監督。要按照本規範的要求,廣泛動員、組織民眾參與計畫生育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維護民眾的合法權益,自覺實行計畫生育。
各地可結合實際,認真組織開展計畫生育村民自治合格村評估活動,切實防止發生政府推卸或轉嫁責任的現象,切實防止發生重責任輕權利、重形式輕內容的現象,強化利益導向和優質服務,辦實事求實效,逐步將計畫生育村民自治引向深入。
人口計生委辦公廳
二00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為深入貫徹黨的十七大關於堅持和完善基層民眾自治制度以及《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全面加強人口和計畫生育工作統籌解決人口問題的決定》(中發[2006]22號)精神,推進基層計畫生育民主管理和監督,保障民眾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維護民眾的合法權益,依據《人口計生委民政部中國計畫生育協會關於加強和完善村級計畫生育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意見》(國人口發〔2004〕85號),制定本規範。

民主管理

(一)建立健全村計畫生育組織機構。村黨支部、村民委員會負責領導村計畫生育工作。配備計畫生育專(兼)職幹部,具體負責村計畫生育日常工作。建立村計畫生育協會網路,經常性地組織開展計畫生育活動。計畫生育專(兼)職幹部經村計畫生育協會理事會聘任,可兼任協會秘書長。各村民小組根據需要設立計畫生育中心服務戶長、育齡婦女小組長等。村計畫生育協會按照章程建立會員小組,聘任協會會長、秘書長和會員小組長。
村計畫生育組織機構由村民委員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鄉級以上政府或有關部門的要求,結合本村的實際,提出方案,由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表決通過。
(二)選舉或選聘村計生專(兼)職幹部。作為村民委員會成員的村專乾,應按《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通過民主選舉或民主協商的程式確定;不作為村民委員會成員的"縣管鄉聘村用"的村專(兼)職幹部,鄉(鎮)選聘時應以適當的形式徵求民眾意見。各村民小組計畫生育中心服務戶長或育齡婦女小組長等,由村計畫生育專(兼)職幹部根據各村民小組多數育齡民眾的意見提名,由村民委員會聘任。
不符合法律法規有關生育數量的規定生育的人員在一定時間內不得提名、聘任為村計畫生育專(兼)職幹部及村計畫生育協會會長、秘書長,以及各村民小組計畫生育中心服務戶長、育齡婦女小組長和協會會員小組長等。
(三)制定章程公約。制定計畫生育村民自治公約,或在村民自治章程中單設計畫生育一章。章程公約的主要內容有:村民計畫生育權利和義務,村計畫生育協會的組織和活動,村民委員會以及村計畫生育專(兼)職幹部在計畫生育工作中的職責和任務,民主管理和監督村級計畫生育事務的主要事項及程式,村實施有利於計畫生育的獎勵優待措施,外出人員的計畫生育服務和管理等。章程公約應符合法律法規及有關政策規定,簡明具體,具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制定或修改章程公約的基本程式是:宣傳發動民眾,提高村民的權利意識和參與意識;在鄉級政府的指導下,組織有關人員起草;徵求村計畫生育協會以及廣大村民的意見和建議;報鄉級政府進行合法性審查;召開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表決通過;報鄉級政府備案。
(四)簽訂計畫生育契約。實行計畫生育契約管理的地區應分類指導,按需組織實施契約管理。
首先,由村計畫生育專(兼)職幹部提出本村需簽訂計畫生育契約的對象戶名單。然後,有針對性地草擬契約或協定書文本。契約或協定書文本必須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但不得違法增加民眾的義務;明確雙方的違約責任,但不得設定違法收費和罰款的條款;明確契約爭議的解決途徑。最後,由對象戶與村民委員會自願簽訂。
(五)民主決策計畫生育事務。利用村集體經濟收入,建設計畫生育基礎設施、制定計畫生育獎勵優待措施、開展規模較大的計畫生育/生殖健康活動、落實計畫生育專(兼)職幹部報酬待遇等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必須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重要的計畫生育服務和管理事項可"一事一議"。
計畫生育重大事項原則上要遵循以下決策程式:由村黨組織、村民委員會、計畫生育協會、村集體經濟組織、1/10以上村民聯名或1/5以上村民代表聯名提出議案;召開村黨組織和村民委員會聯席會議,研究提出具體意見或建議;對需要提交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的計畫生育事項,應及時向村民公告,廣泛徵求意見;召開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會後應及時公布表決結果。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要形成書面記錄並妥善保存。計畫生育"一事一議"由村計畫生育專(兼)職幹部或委託村計畫生育協會,在廣泛徵求民眾意見的基礎上提交村民委員會討論決定。
除發生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外,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依法形成的有關計畫生育的決議不得隨意更改,如因情況發生變化、確需更改的,要通過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
(六)評議計畫生育獎勵與扶助對象(戶)。各級政府或有關部門組織實施的農村部分計畫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少生快富"工程、特別扶助制度以及各類計畫生育幫扶、救助工作的對象、項目戶等,應根據政策或項目的具體要求,進行民眾評議。
具體程式是:公開、深入地宣傳有關政策或項目,讓廣大民眾充分知曉;民眾根據要求和本人(戶)的具體情況,提出申請;計畫生育專(兼)職幹部或委託村計畫生育協會按要求組織部分有代表性的民眾進行資格評議,對民眾提交的申請進行初步審核並提出意見;村民委員會根據民眾評議意見提出審議意見;將審議結果及時向全體村民公示;公示期滿,及時將符合項目或政策要求的對象(戶)以及村民委員會的意見,報送鄉級政府有關辦事機構。對提出申請但不符合要求的,要及時反饋情況並說明原因。
(七)組織開展人口和計畫生育宣傳教育及服務活動。因地制宜設立村計畫生育服務室、人口學校及協會會員之家。協助鄉級政府及有關部門開展人口和計畫生育法律法規和政策、優生優育和生殖健康知識以及新農村文明風尚的宣傳,協助組織開展計畫生育、優生優育以及生殖健康服務;根據本村的經濟情況、多數育齡民眾的需要以及計畫生育困難家庭的情況,自主組織開展有關宣傳教育及服務活動,並對計畫生育困難家庭給予重點幫扶。
應主動了解本村育齡民眾的計畫生育/生殖健康的需要,依靠村計畫生育協會,以民眾喜聞樂見的活動為載體,自主組織開展有關宣傳教育和服務活動。多方籌集經費,開展幫扶活動。以村民小組、育齡婦女小組或計畫生育協會會員小組等為單位,民主討論決定重點幫扶的計畫生育困難家庭。制定適當激勵措施,增強村民小組、育齡婦女小組、協會會員小組等的凝聚力,提高民眾參與的積極性。

民主監督

(八)公開計畫生育事務。凡是民眾普遍關心、涉及民眾切身利益、需要民眾監督的計畫生育事項都要公開。人口和計畫生育相關的政策法規,公民實行計畫生育應享有的權利和義務,人口和計畫生育辦事規則與程式,以及工作紀律和維權舉報電話等內容要長期公開;本村再生育申報、生育、違法生育處理、獎勵和扶助制度落實等情況要定期公開。在固定的村務公開欄中要有一定的版面,用於公開計畫生育事項,同時還可以通過廣播、電視、宣傳品等其他有效形式公開。村務公開要注意保護個人隱私。
由村計畫生育專(兼)職幹部根據多數民眾的意見和建議,提出擬公開的具體內容和形式;村務公開監督小組審查同意;村民委員會確定公開的事項、時間及方式;最後,由村計畫生育專(兼)職幹部具體負責實施計畫生育村務公開。
(九)應答民眾計畫生育投訴和質詢。村設立意見箱或計畫生育意見箱。村民對村級計畫生育事務以及其他人口和計畫生育工作,特別是村務公開的內容有異議的,可以口頭或書面形式向村黨組織、村民委員會、計畫生育專(兼)職幹部、村計畫生育協會、村務公開監督小組以及其他有關組織投訴和質詢。
村計畫生育專(兼)職幹部應及時做好民眾投訴、質詢登記,做好調查研究,並向村民委員會提出建議。對民眾的投訴或質詢,村民委員會能解決的應及時予以解決,並由村計畫生育專(兼)職幹部向民眾反饋;不能及時解決的,應在10日內向民眾作出解釋,並對將來可以解決的問題,提出解決的時限。對涉及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的問題,應及時向鄉級政府及有關部門反映。計畫生育專(兼)職幹部每季度統計分析一次本村民眾的投訴、質詢情況,並向村民委員會報告。
(十)民主評議村計畫生育工作。評議的主要內容是村民委員會和村專(兼)職幹部計畫生育履職、人口和計畫生育法律法規和鄉級以上政府或部門的有關政策措施落實、計畫生育事務公開、人口計生工作中有無弄虛作假、村幹部帶頭實行計畫生育、聽取民眾意見及工作改進、民眾參與和滿意程度等方面的情況。
評議工作在鄉級政府領導下組織實施。主要以村民委員會向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報告工作、走訪座談、問卷調查等形式進行。民主評議可根據需要每年組織1-2次,其結果作為鄉級政府對村計畫生育工作評價的主要依據。
(十一)發揮計畫生育協會的民主監督作用。支持協會廣泛參與村計畫生育服務和管理,代表村民監督村民委員會以及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的人口和計畫生育工作,反映民眾呼聲,提出工作意見和建議。計畫生育協會應通過理事訪問、會員小組活動等多種渠道了解,並及時反映民眾的需求和意見。
(十二)依法追究決策責任。未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任何組織或個人利用集體經濟收入實施的有關計畫生育的重大項目和活動,村民有權拒絕參與,造成的損失由責任人承擔。對不稱職的村計畫生育專(兼)職幹部,要按照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依法進行撤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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