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奇等人聚眾尋毆案

解奇等人聚眾尋毆案,發生於道光二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解奇等人聚眾尋毆案
  • 發生地點:河北
  • 發生時期 :道光二年
  • 涉及人物:解雲
案件記載
本案發生於道光二年(公元1822年)。河北省有民解奇糾集解姓族人持兇器與李姓族人尋釁爭毆。李相庭因恐對方人多難敵,倉猝之際鳴鑼糾集族人抵禦。在爭鬥過程中,解四、解黑打死李三成、李太平二人,解雲等人用兇器將李朝用等人打傷;李三用刀扎傷解黑手指,李金玉等四人各用磚塊木棒打傷解四等人。案件發生後,該省對解姓族人聚眾尋毆,以“例”判決,沒有引起什麼歧議。該省將李相庭依照“沿江濱海鳴鑼聚眾”例判流刑,將李金玉等依照傷人犯判徒罪,將李醜等人依照“附和未傷人例”判以枷杖。該司詳核案情認為,“鳴鑼聚眾擬流例”是專指沿江濱海持搶執棍聚眾鬥毆者而言,今李相庭等所居之地,並非沿江濱海,又未執兇器,並且是倉猝鳴鑼抵禦,並非有預謀糾眾鬥毆,對他們分別判以徒、杖、枷之罪完全不符合律例規定。於是該司將李相庭改照“同謀其毆傷人原謀減傷重者一等律”,在李三刃傷人杖八十,徒二年罪上減一等,判杖七十,徒一年半,將李金玉改照“他物傷人律”判以笞刑,李醜等人免於刑罰。本案該司在詳核案情的基礎上,糾正了該省不恰當的引“例”判決,避免了該省不具體分析案情所造成的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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