亦稱“親親之殺”。儒家倫理思想。指親親、愛人皆據禮而行,應有親疏遠近、上下尊卑之別。語出《墨子·非儒下》:“儒者曰:‘親親有術,尊賢有等’。言親疏尊卑之異也。”《禮記·中庸》作“親親之殺,尊賢之等。”《荀子·大略》說:“親親,故故,庸庸,勞勞,仁之殺也。”是“術”與“殺”通。唐楊驚註:“差等也。”與墨家“愛無差等”相對,強調需先明親疏之分、貴賤有等。做到“親疏有方,則施行而不悖”(《苟子·君子》)。體現了儒家以維持宗法等級秩序為前提的“仁愛”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