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學官章程是指中國近代第一個關於教育視導的法規。清宣統元年九月(1909年10月)由學部奏訂,附在《學部奏擬視學官章程折》內。分7章,共33條。規定將全國分為12個視學區域,每區派視學官2人;每年視察3個~4個區,每3年視察一周。視學官以宗旨正大、深明教育原理者為合格,不設定員,由部中人員或直轄學堂管理員、教員充任。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視學官章程
- 發布單位:學部
- 頒布時間:1909年10月
每區所派視學官中,須有 1人精通外國文及各種科學,以便考察中等以上學校。視學官應視察各省城鄉教育行政機構,各級各類學堂,及每所學堂內經費、設施、衛生、教師授課、學生風紀等情形。凡有與章程不合或未能實行時,應詳告有關人員,令其改正整理,並將視察結果隨時呈報學部。視學官得認真視察,切實報告,不能收受地方饋送及干預許可權以外之事。章程還對視學日期、經費等作出規定。中華民國成立後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