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力殘疾和聽力殘疾人員國語水平測試管理辦法

《視力殘疾和聽力殘疾人員國語水平測試管理辦法(試行)》是為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加大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推廣力度,保障殘疾人平等、充分、便捷地參與和融入社會生活,完善規範國語水平測試管理,教育部、中國殘聯依據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無障礙環境建設法等,教育部辦公廳、中國殘聯辦公廳於2023年9月制定印發的辦法。

辦法將於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視力殘疾和聽力殘疾人員國語水平測試管理辦法
  • 實施時間:2023年10月1日
  • 發布單位:教育部辦公廳、中國殘聯辦公廳
全文,修訂信息,內容解讀,

全文

視力殘疾和聽力殘疾人員國語水平測試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進一步推動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推廣普及和套用,保障殘疾人平等、充分、便捷地參與和融入社會生活,完善規範國語水平測試管理,適應視力殘疾和聽力殘疾人員參加國語水平測試的特殊需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無障礙環境建設法》以及《國語水平測試管理規定》(教育部令第51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視力殘疾和聽力殘疾人員國語水平測試,是根據應試人感知特點專門設計的考查應試人運用國家通用語言的規範、熟練程度的專業測評。
第三條 視力殘疾和聽力殘疾人員可根據自身條件及實際需求參加本辦法所規定的測試。
視力殘疾人員測試的方式為摸讀盲文或識讀大字版漢字。參加測試的視力殘疾人員應掌握國家通用盲文或規範漢字,具有摸讀盲文或識讀大字版漢字的能力。
聽力殘疾人員測試的方式為寫漢語拼音、寫命題說話文本、打手語。參加測試的聽力殘疾人員應掌握《漢語拼音方案》、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漢語手指字母方案》和國家通用手語,具有書寫和手語表達的能力。
第四條 國務院語言文字工作部門主管全國視力殘疾和聽力殘疾人員國語水平測試工作;委託國家測試機構制定專門的測試規程,並具體承擔測試組織協調、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工作。省級語言文字工作部門統籌管理本行政區域內視力殘疾和聽力殘疾人員國語水平測試工作,指導省級測試機構具體組織實施。
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一年內,在省級語言文字工作部門指導下,省級測試機構或由省級測試機構依託具備測試條件的特殊教育院校、相關教學研究機構,設定視力殘疾和聽力殘疾人員國語水平測試站點,開展測試工作,測試站點設立應報國家測試機構備案。暫不具備測試站點建設條件的省份應制定站點建設規劃,報國家測試機構批准。測試站點建設要求由國家測試機構另行制定。
殘疾人聯合會依法對視力殘疾和聽力殘疾人員國語水平測試工作提出建議,並予以必要支持保障。
第五條 國家測試機構設立直設站點。直設站點在國家測試機構指導下,負責視力殘疾和聽力殘疾人員國語水平測試試卷印製、測試員培訓,實施轄域內測試工作及國家測試機構委託開展的測試工作。
第六條 實施視力殘疾和聽力殘疾人員國語水平測試的測試員應接受國家有關專項培訓,培訓合格後方可上崗。
第七條 參加測試的視力殘疾和聽力殘疾人員,須持有效身份證件和殘疾證明,按照就近就便和自願原則向省級測試機構或測試站點報名。
第八條 視力殘疾和聽力殘疾人員國語水平測試內容依據國家頒布的《國語水平測試實施綱要》執行。測試試卷由國家測試機構統一編制。
第九條 測試站點應在測試前為應試人提供測試流程和測試方式的培訓和導引服務。
第十條 視力殘疾和聽力殘疾人員國語水平測試等級證書依據《國語水平測試等級證書管理辦法》要求,由國務院語言文字工作部門統一印製,並委託國家測試機構依法採購、管理等級證書。
第十一條 視力殘疾和聽力殘疾人員國語水平測試收費標準依據《國家發展改革委、財務部關於國語水平測試費和國家國語水平等級證書工本費收費標準的通知》(發改價格〔2003〕2160號)以及《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公布取消和停止徵收100項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的通知》(財綜〔2008〕78號)執行。有關部門根據實際,可對測試工作予以經費支持。
第十二條 測試機構、測試工作人員和應試人要嚴格遵守測試紀律,對違紀單位及個人依據《國語水平測試管理規定》(教育部令第51號)進行處理。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修訂信息

2023年9月,教育部辦公廳、中國殘聯辦公廳發布《視力殘疾和聽力殘疾人員國語水平測試管理辦法(試行)》。

內容解讀

辦法共13條,包括測試目的依據、對象和方式、管理機制等。一是規定了測試組織實施管理要求,體現規範性。辦法明晰了國務院語言文字工作部門、國家測試機構、省級語言文字工作部門和殘疾人聯合會等的職責,要求辦法實施之日起一年內,各地設定測試站點開展測試,暫不具備條件的應制定站點建設規劃;明確國家測試機構設立直設站點,負責試卷印製、測試員培訓等。二是規定了測試對象、方式及測試過程管理要求,體現科學性。明確視力殘疾和聽力殘疾人員可根據自身條件及實際需求參加測試,並規定了測試方式、測試內容、證書管理和測試收費、紀律要求;明確測試員應接受國家有關專項培訓,合格後方可上崗。三是明確了就近報名、測前培訓等關愛舉措,體現服務性。明確應試人可根據自身條件及實際需求參加測試,並按照就近就便和自願原則向省級測試機構或測試站點報名;明確測試站點測前應提供測試流程、方式的培訓和導引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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