見習期制是高等學校畢業生須在一定時期內經用人單位考核合格後始得成為該單位正式職工的制度。中國在 1981 年前未對見習期作統一規定。1951 年 6 月, 政務院《關於 1951 年暑期全國高等學校畢業生統籌分配工作的指示》規定:高等學校畢業生參加工作,一般不必有見習期限的規定;至於廠礦企業原有見習期規定者,可繼續施行。自 1981 年 10 月教育部、國家計畫委員會、國家人事局頒發《高等學校畢業生調配派遣辦法》始,規定畢業生到達工作崗位後,實行見習 1 年的制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見習期制
- 出處:《教育大辭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