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1、貫徹執行國家關於統計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起草統計地方性法規草案和規章草案,擬定統計發展規劃,監督檢查統計法律法規的實施;承擔組織領導和協調全區統計工作,確保統計數據真實、準確、及時;指導全區統計工作。
2、建立健全全區國民經濟核算體系,擬訂國民經濟核算制度,組織實施全區及各地(市)國民經濟核算制度和全區投入產出調查,核算全區及各地(市)國內生產總值,彙編提供國民經濟核算資料,監督管理各地(市)國民經濟核算工作。
3、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全區人口、經濟、農業等重大國情國力和區情區力普查,匯總、整理和提供有關國情國力和區情區力方面的統計數據。
4、組織實施農林牧漁業、工業、建築業、批發和零售業、住宿和餐飲業、房地產業、租賃、各類服務業和社會福利業等統計調查,收集、匯總、整理和提供有關調查的統計數據,綜合整理和提供地質勘查、旅遊、交通運輸、郵政、教育、衛生、社會保障、公用事業等全區性基本統計數據。
5、組織實施能源、投資、消費、價格、收入、科技、人口、勞動力、社會發展基本情況、環境基本情況等統計調查,收集、匯總、整理和提供有關調查的統計數據,綜合整理和提供資源、房屋、對外貿易、對外經濟等全區性基本統計數據。
6、組織各地(市)、各部門的經濟、社會、科技和資源環境統計調查;統一核定、管理、公布全區性基本統計資料,定期發布全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的統計信息,組織建立服務業統計信息共享制度和發布制度。
7、對國民經濟、社會發展、科技進步和資源環境等情況進行統計分析、統計預測和統計監督,向自治區黨委、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提供統計信息和諮詢建議。
8、依法審批或者備案自治區各部門統計調查項目、地區統計調查項目,指導專業統計基礎工作、統計基層業務基礎建設,組織建立服務業統計信息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統計
數據質量審核、監控和評估制度,開展對重要統計數據的審核、監控和評估,依法監督管理涉外統計調查活動。
9、協助地(市)有關部門管理統計局局長和副局長,指導全區統計專業技術隊伍建設;協助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全區統計專業資格考試、職務評聘和從業資格認定工作;監督管理地、縣兩級統計部門由中央和自治區財政投資的統計經費和專項基本建設投資。
10、建立健全和管理全區統計信息自動化系統和統計資料庫體系,組織、推廣計算機及傳輸技術在全區統計工作中運用,指導各地(市)統計信息化系統建設。
11、承辦自治區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機構設定
根據西藏自治區機構編制委員會《關於自治區統計局所屬事業單位機構編制批覆》(藏機編髮﹝2011﹞31號)、西藏自治區機構編制委員會《關於自治區統計局內設機構、事業單位和人員編制調整的批覆》(藏機編髮﹝2017﹞56號)。
自治區統計局總共編制90人,其中:行政編制38人,參公事業編制52人。內設10個正處級機構和3個正處級事業機構、1個副處級事業機構:辦公室(機關黨委、政工人事處)、國民經濟核算處(農村經濟統計處)、能源統計處(
工業交通統計處)、固定資產投資統計處、
貿易外經統計處、人口和就業統計處、社會和科技統計處,綜合統計處、服務業統計處、統計執法監督處(統計設計管理處)、自治區統計局數據管理研究中心(研究所、科普中心)、自治區統計局機關後勤服務中心(自治區統計調查技能實習基地)、自治區普查中心、自治區社情民意調查中心。
現任領導
黨組副書記、局長:田廣華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