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辦法

2002年3月26日西藏自治區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西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辦法
  • 頒布單位:西藏自治區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02.03.26
  • 實施時間:2002.06.01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職業教育的實施,第三章 職業教育的保障條件,第四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發展職業教育,提高勞動者素質,實施科教興藏戰略,促進西藏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各級各類職業學校教育和各種形式的職業培訓。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重視發展職業教育,加強對職業教育工作的領導,把發展職業教育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最佳化教育資源,加強對職業教育的統籌和調和督導評估。
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職業教育的統籌規劃、綜合協調和巨觀管理。
勞動社會保障部門和其他部門在職責範圍內,分別負責有關的職業教育工作。

第二章 職業教育的實施

第四條 自治區應當逐步建立自治區。市(地)、縣、鄉(鎮)四級職業技術教育網路;建立、健全職業學校教育和職業培訓並舉,初等、中等、高等職業教育相互銜接,並與其他教育相互溝通、協調發展的職業教育體系。
第五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應當舉辦發揮骨幹和示範作用的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市(地)人民政府重點舉辦中等職業學校。縣級人民政府主要舉辦初等職業教育,重點舉辦縣職業技術培訓中心和鄉(鎮)農牧民文化技術學校,積極開展農牧業實用技術培訓。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扶持發展多種形式的職業教育,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辦學和中外合作辦學;指導、協調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與企業事業單位聯合辦學。
第七條 國中、高中及高等學校,可以按照教育行政部門的統籌規劃,開展面向社會不同層次、多種形式的職業教育。普通中學、國小應當開設職業教育的課程或勞動技能的課程。
第八條 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的設立,由教育行政部門、勞動社會保障部門和有關行政部門按照職責分別審批。
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發布招生簡章,應當經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的審批機關審查。未經審查同意,不得向社會發布。
第九條 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應當組織學生參加職業資格考核、鑑定。經職業技能鑑定機構鑑定合格的,發給職業資格證書。職業技能鑑定機構不得對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畢業生進行培訓。
第十條 中等職業學校優秀畢業生,由學校推薦,經市(地)教育行政部門審核,自治區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免試進入相關高等職業學校的相關專業學習。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有效措施,為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的畢業生提供就業條件。人才市場、勞動力市場管理機構和畢業生就業服務機構應當定期向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提供人才、勞務信息,推薦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畢業生就業。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應當注重對學生的就業教育和創業教育,鼓勵學生多渠道就業和創業。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通過人才市場、勞動力市場招聘人員,應當優先錄用取得職業教育學業證書、培訓證書或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

第三章 職業教育的保障條件

第十三條 按照職業學校教育和職業培訓對象的不同,職業教育經費實行財政撥款、財政補貼,有關行業組織、企業、事業組織及用人單位合理承擔,舉辦者自籌,受教育者繳費,社會捐助等多渠道籌集方式。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把職業教育經費,列入同級財政年度預算,專款專用,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或者剋扣。
第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徵收的教育費附加,應當安排適當比例用於發展職業學校教育。
自治區人民政府應當安排適當資金用於扶持貧困地區和殘疾人的職業教育。
第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財政、物價部門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制定職業學校學生人數平均經費標準,以保障職業教育正常發展。
有關部門舉辦的職業學校學生人數平均經費標準應當會同當地財政部門制定。
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舉辦者應當按照學生人數平均經費標準足額撥付職業教育經費。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科學技術開發、技術推廣、扶貧經費的有關使用規定,安排適當的資金用於農牧區實用技術培訓。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把職業學校的基本建設納入城鄉建設規劃,統籌安排。
第十九條 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對非義務教育階段的學生應當收取費用。對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和殘疾學生的收費應酌情減免。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向學生收取費用,必須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的有關規定執行,不得擅自或者超標準收取費用。
第二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興辦企業,開展社會服務,所得收入主要用於發展職業教育。職業學校興辦的企業,享受國家、自治區規定的中國小校辦企業的優惠政策;職業培訓機構興辦的企業,享受國家規定的勞動服務企業的優惠政策。
第二十一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職業教育師資培訓基地建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門應將職業教育教師的培養和培訓工作納入教師隊伍建設規劃,並安排專款用於培養職業教育教師。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聘請、選調專業技術人員和有特殊技能的人員擔任專職、兼職教師,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提供方便。
第二十二條 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的專業課教師和實習指導教師根據國家、自治區有關規定,實行教師職務和專業技術職務雙職稱制,聘任後享受相應的待遇。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逐步建立健全職業教育服務體系;加強職業教育科學研究;加強職業教育教材的編輯、翻譯、出版和發行工作。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適用中的具體問題由自治區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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