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班牙一八一二年憲法

西班牙一八一二年憲法,又稱《加的斯憲法》。西班牙一八○八至一八一四年革命中加的斯議會制定的憲法。1812年3月19日正式頒布。共三百三十四條。宣布國家最高權力屬國民;規定西班牙為君主立憲國,實行三權分立;國家最高權力機關是一院制議會,每兩年以男子(家庭僕人無選舉權)間接(三級)普選方式產生,議員資格無財產限制;議會每年3月1日在首都舉行期限不短於三個月的會議,國王無權解散、延長和出席議會,國王有權使議會通過的法律延期生效,但只限於兩次會期之間的時期內;議會許可權包括決定王位繼承人、批准對外條約、設定或撤銷國家官職、根據國王建議決定軍隊定員、規定國家財政收支等。議員只任職一屆,不得連選連任,大臣對議會負責;設立由四十人組成的樞密院,其中三十二人應由國王從議會提名的一百二十名候選人名單中選定任命;保障出版自由;實行地方自治、累進稅、義務教育和普遍兵役制;建立地方國民軍。1814年5月被費爾南多七世廢除,後西班牙多次革命均以恢復這一憲法為號召。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