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人權說

西方人權說

西方人權說,西方資產階級關於人權問題基本觀點的統稱。在當代,西方資本主義國家往往利用人權問題干涉別國內政,推行其價值觀念、意識形態、政治標準和發展模式,損害開發中國家的主權和尊嚴。

西方人權說,西方資產階級關於人權問題基本觀點的統稱。
歐洲文藝復興時期,人文主義思想家針對封建專制制度,提出了以人為中心,一切為了人的思想,提倡人權和個性解放。17、18世紀,洛克、盧梭等人系統提出了天賦人權論。他們認為,基於人類的理性和意志自由,每個人都生而具有生存、自由、平等、追求幸福和反抗暴政的權利。這種自由、平等的要求被歸結為人權。這種人權早在自然狀態下就已經存在,並為自然法所保護。進入政治社會之後,人權並沒有消失,相反,它應該被規定到實在法之中,由法律加以保護。基本人權不僅是生而有之,而且是不可轉讓,也不能被實在法剝奪或取消的。在資產階級革命時期,人權成為資產階級動員人民反對封建專制制度的重要口號。第二次世界大戰後,西方人權觀發生了一系列變化,人權問題開始從國內法領域拓展到國際法領域,提出了人權的國際保護問題。在當代西方,人權觀是新自然法學說理論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J·馬利旦公開宜揚人權依賴於上帝的權力。他將人權劃分為“新權利”和“舊權利”,前者是指20世紀以來隨社會經濟發展而逐漸形成的有關社會經濟和福利方面的權利,後者是指近代人權觀所主張的內容。他認為新舊權利之間存在著激烈的鬥爭,當代人權研究的重點在於尋找調和新舊權利的方法和途徑。西方人權觀的提出,相對於中世紀宗教神學而言,無疑是巨大的進步。但它是建立在歷史唯心主義基礎之上的,沒有指出人的權利與客觀物質生活條件的聯繫,沒有揭示人權問題的實質。在當代,西方資本主義國家往往利用人權問題干涉別國內政,推行其價值觀念、意識形態、政治標準和發展模式,損害開發中國家的主權和尊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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