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能
第一條根據《中共西平縣委西平縣人民政府關於印發<西平縣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西發〔2019〕2號),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西平縣城市管理局是縣政府工作部門,為正科級,掛縣城市綜合執法局牌子。
第三條 西平縣城市管理局是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城市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的工作部門,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城市管理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負責起草與城市管理及綜合執法有關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和政策;擬定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標準、規程、規範、辦法並監督執行。
(二)負責擬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工作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
(三)負責市政設施、公用事業、市容市貌、環境衛生、城市綠化等管理、指導、監督、考核;負責中心城區城市防汛;負責與城市管理密切相關、需要納入統一管理的公共空間秩序管理等方面有關工作。
(四)負責編制城市維護費和綜合執法經費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
(五)負責指導城市綠化的項目規劃、設計、建設和園林科研及科技成果推廣等各項工作,負責全縣園林綠化工程的質量監督工作。
(六)負責城市環境衛生的行業管理工作;負責所屬垃圾處理設施及垃圾中轉站(含連體公廁)的建設、管理、維護和城區生活垃圾處理費的徵收管理、垃圾運輸處理工作。
(七)負責城市市容市貌的綜合整治工作;負責城市戶外廣告、門頭牌匾設定管理工作。
(八)負責城市供水、供氣、供熱、污水處理等公用事業行業管理及指導工作;負責市政公用事業等特許經營權的管理。
(九)負責擬訂城市範圍內市政工程改擴建、大中修計畫,並監督實施;負責城市範圍內除轄區政府(辦事處)管理範圍內的市政設施的日常維修養護工作;負責城市範圍內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建成後的接收工作並負責管理;負責監督指導城市河湖水面保潔工作;負責監督指導中心城區黑臭水體整治工作。
(十)負責指導、監督、考核全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工作;負責城市範圍內城市管理執法案件的行政處罰。
(十一)負責行使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全部行政處罰權及相應的行政強制措施;負責行使城市範圍內違規設定戶外廣告的行政處罰權及實施有關的行政強制措施;負責監督指導城市範圍內社會生活噪聲污染、建築施工噪聲污染、建築施工揚塵污染、餐飲服務業油煙污染、露天燒烤污染、城市焚燒瀝青塑膠垃圾等煙塵和惡臭污染、城市露天焚燒秸稈落葉等煙塵污染、燃放煙花爆竹污染等的行政處罰以及有關的行政強制措施;負責監督指導城市範圍內戶外公共場所無照經營的行政處罰以及有關的行政強制措施;負責監督指導城市河道傾倒廢棄物和垃圾及違規取土、城市河道違法建築物拆除的行政處罰及有關的行政強制措施;負責監督指導戶外公共場所食品銷售和餐飲攤點無證經營、違法回收販賣藥品等的行政處罰及有關的行政強制措施。
負責監督指導城市範圍內侵占城市道路、違法停放車輛、城市街道大貨車闖禁行等的行政處罰及有關的行政強制措施。負責監督指導城市範圍內土地執法監管、行政處罰及有關的行政強制措施。
(十二)負責城市範圍內數位化城市管理工作。
(十三)完成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四)有關職責分工。
1.與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於市政工程建設和維修的職責分工。市政工程新建項目由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提出項目建設意見、市政工程大中修項目由縣城市管理局提出項目建設意見,並報縣政府批准,經縣自然資源局規劃後,由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縣城市管理局分別實施項目建設任務。
2.與縣應急管理局關於燃氣與天然氣安全監管職責分工。城鎮燃氣由縣城市管理局負責監管,城市門站以外天然氣管道輸送建設項目“三同時”審查和事故調查處理工作由縣應急管理局負責。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機關文電、機要、檔案、信息、安全、保密、信訪、政務公開、新聞宣傳、網路管理、綜合治理及平安建設、黨建、精神文明創建、機關後勤保障服務等工作。
(二)項目管理與計財股。負責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經費的撥付和機關財務等管理工作;負責年度財務計畫的編制;負責國有資產的管理和各種財務預、決算的審、匯、編報工作;負責政府採購物品的申報及內部審計工作;負責行業統計和年報的編報工作;指導系統內財務和會計規範考核工作。負責對市政、公用事業、環衛、園林、景觀照明等城市基礎設施及相關配套設施中長期改造建設規劃,編制項目建設年度計畫,制定有關項目管理辦法;組織協調項目建設相關工作;負責在建項目檢查指導工作;負責貫徹執行國家及行業的各項施工技術規範、施工技術管理制度及新技術、新工藝的推廣套用;指導項目建設的檔案管理工作。
(三)督查考評與人事股。負責機關機構編制和人事管理工作;指導所屬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機構編制工作;負責編制行業人才發展規劃、行業職工教育、崗位培訓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指導行業表彰工作。負責建立完善城市管理工作的考核評價體系、獎懲機制並組織實施;負責城市管理工作的監督、考核;負責城市範圍內城市管理目標考核與評價;督導、檢查城管執法、環境衛生、市政園林、公用事業、項目建設工作目標完成情況;負責對上級交辦有關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事項的督辦;指導監督城市數位化管理和督辦協調工作。
(四)政策法規股。負責城市管理、城市綜合執法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的起草工作;負責統一規範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依據、程式、標準及執法文書的使用;承擔行政複議、行政訴訟、國家賠償、權責清單有關工作;承擔普法、法律法規培訓、考試和行政執法證件辦理工作;負責城市管理行業的普法、執法培訓工作。負責編制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中長期規劃、年度和階段性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建立執行綜合執法考核和獎懲機制;對全市綜合執法工作進行監督檢查;負責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案件的審核和備案工作;綜合統籌與有關部門的執法協調工作;指導開展城市綜合執法專項整治行動和重大執法活動;指導監督全市城市綜合執法隊伍規範化建設工作;負責對執法人員、裝備、執法行為等進行監督檢查;負責調查處置城市綜合執法中違法、違紀行為的投訴和舉報。
(五)業務股(行政審批服務股)。負責編制公用事業發展中長期規劃;負責城市供水、供氣、供熱、污水處理行業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城市規劃區污水處理費徵收管理工作;負責公用事業設施的項目申報、竣工驗收備案和運營監管工作;負責市政公用事業的監督管理、規範服務;負責市政公用事業的特許經營和擬訂市場準入制度;負責公用事業企業的資格審查和行業監督管理;負責城市公益用電項目的審核。負責編制城市維護費年度使用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擬定市政設施養護標準和維護、管理工作;監督指導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工程的竣工驗收與移交等管理工作;督導市政設施的運轉監測與養護維修;負責城市排水、污水管網管理及維護辦法的擬定;監督指導城市橋涵和縣城區防汛辦公室日常工作;監督指導城市河湖水面保潔工作;負責城區道路照明和城市夜景的管理工作;指導城市綠化管理及園林科研工作,擬定全縣綠化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組織城市規劃區內公共綠化工程、城市居住區和單位庭院綠化的達標驗收、評比工作;指導園林城、園林鎮等創建工作。負責監督指導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的行業管理工作;負責擬訂市容環境衛生行業管理標準、作業規範及考評考核、獎懲保障制度並組織實施;指導與城市管理密切相關、需要納入統一管理的公共空間秩序管理工作;指導沿街設定城市家具的管理工作;負責對臨時停車場、市場、攤點等影響市容市貌的監管工作;負責市容和環境衛生新技術、新方法的研究與套用;負責監督指導城市建築垃圾和各種生活垃圾的處置工作;配合相關部門監督、指導全市各類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建設、管理工作;負責城市道路的清掃保潔及“門前三包”的日常監管工作;指導中心城區生活垃圾費徵收管理工作;負責餐飲服務業油煙污染、露天燒烤污染、城市焚燒落葉、垃圾等煙塵和惡臭污染方面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提供本單位行政審批項目的法律、政策、標準、辦理程式的諮詢和指導;負責市本級城市管理方面的行政許可和確定的其他職權中依申請項目的直接辦理、結果公示、檔案管理;負責指導現場查驗及結果的審核;負責編制本系統行政審批標準體系;負責行使城市規劃區範圍內侵占城市道路、違法停放車輛、城市街道大貨車闖禁行等的行政處罰職責;負責行使城市規劃區範圍內土地執法監管、行政執法職責。
現任領導
局長:呂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