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寧市閒置土地處理辦法》是2001年西寧市人民政府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西寧市閒置土地處理辦法
- 編號:第48號
- 施行時間:2001年10月1日
- 發布時間:二○○一年九月六日
西寧市人民政府令
第48號
《西寧市閒置土地處理辦法》已經市 政府第2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 長 王小青
二○○一年九月六日
西寧市閒置土地處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依法處理和充分利用閒置土地,切實保護耕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市區範圍內的閒置土地處理,均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閒置土地的處理。
區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閒置土地及地上物權屬、土地面積、地上物面積、四至範圍、土地用途等情況進行實地調查和登記,並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閒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後,未經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過規定的期限未動工開發建設的建設用地。
第五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認定為閒置土地。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或建設項目用地批准書規定動工開發建設日期的,自動工開發建設日期之日起滿12個月未動工開發建設的;
(二)已動工開發建設但開發建設的面積占應動工開發建設總面積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資額占總投資額不足25%且未經 批准中止開發建設連續滿12個月的;
(三)因單位撤銷、遷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劃撥的國有土地的;
(四)公路、鐵路、機場、礦場等經核准報廢的;
(五)原劃撥的國有存量土地,使用權人無能力自行開發改造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其認定的閒置土地,應當通知土地使用者,擬定該宗閒置土地處置方案,閒置土地依法設立抵押權的,還應通知抵押權人參與處置方案的擬定工作。處置方案經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後,由市、區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處置方案選擇下列方式:
(一)延長開發建設時間,但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
(二)改變土地用途,辦理有關手續後繼續開發建設;
(三)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無力開發建設的,對原土地使用權人進行補償收購後作為政府儲備用地;
(四)政府為土地使用者置換其他等價閒置土地或者對現有建設用地進行開發建設;
(五)政府採取招標、拍賣等方式確定新的土地使用者,對原建設項目繼續開發建設,並對原土地使用者給予補償;
(六)土地使用權人申請交回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權人與政府簽訂土地使用權交還協定等文書,將土地使用權交還給政府;
(七)依法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第七條 依法徵用的非農業建設占用耕地,12個月內未用而又可以耕種並收穫的,應當由原耕種該幅耕地的集體或者個人恢復耕種,也可以由用地單位組織耕種;12個月以上未動工建設,造成土地荒蕪閒置的,按照該宗土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2一3倍繳納荒蕪閒置費;連續24個月末使用的,經原批准機關批准,無償收回土地使用者的土地使用權,作為政府儲備用地。
第八條 在城市規劃區範圍內,以出讓或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開發建設的,超過規定動工日期6個月未動工開發的,應書面通知督促動工開發;滿12個月未動工開發的,徵收相當於土地使用權出讓金20%的土地荒蕪閒置費;滿18個月未動工開發的,列為政府儲備計畫用地;滿24個月未動工開發的,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作為政府儲備用地。
第九條 依照本辦法規定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由市、區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報經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後予以公告,並依法下達《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決定書》,中止土地有償使用契約或者撤消建設用地批准書,註銷土地登記和土地證書。
第十條 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閒置土地狀況,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及各種建設對土地的需求,優先使用閒置土地。
建設用地能使用閒置土地的,必須使用閒置土地.
第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依法收回的閒置土地,應當重新明確用途、設定使用條件、確定供地方式,並向社會公告。
收回的閒置土地,應當採取以下方式開發利用:
(一)根據西寧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為城市建設用地的, 應當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規劃確定的用途安排建設項目或者其他臨時用途,近期無法安排建設項目的,作為政府儲備用地並設定他項權利
(二)根據西寧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用途為農業用地,耕種條件未被破壞的,應當恢復耕種,不適宜耕種的,應當改為其他農業用地。
第十二條市、區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地籍調查和土地變更登記的基礎上,查清閒置土地位置、面積等情況,建立閒置土地宗地檔案,繪製閒置土地分布現狀圖,監督跟蹤其利用情況。
第十三條 閒置土地依法處置后土地權屬和土地用途發生變化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辦理土地變更登記,重新核發土地證書。
第十四條 市轄縣閒置土地的處置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五條 本辦法套用中的具體問題由西寧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 2001年 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