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郵電大學章程》是西安郵電大學的綱領性檔案,由陝西省教育廳2014年9月18日核准發布。
《章程》內容共由序言和正文十一章組成,正文部分除總附則外,還包括舉辦者與學校、學校功能與教育形式、管理體制與組織結構、教學科研機構、教職員工、學生、校友、資產、經費與財務、校訓、校徽、校旗、校歌、校慶日等九個章節,共八十六條,全文共7200餘字。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西安郵電大學章程
- 發布文號:陝教政〔2014〕27號
- 核准發布時間:2014年9月18日
- 核准發布單位:陝西省教育廳
核准公告,章程內容,章程特色,
核准公告
西安郵電大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你校報送我廳核准的《西安郵電大學章程》,經陝西省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評議,省教育廳審議通過,現予核准。
本《通知》所附章程為最終文本,未經法定程式不得修改。請按照有關程式和要求公布施行。
2014年9月18日
章程內容
序 言
西安郵電大學始創於新中國成立初期,前身是1950年成立的陝西和甘肅兩省郵電人員訓練班及隨後的西安郵電學校。1959年經國務院批准設立西安郵電學院,2012年3月,經教育部批准學校更名為西安郵電大學。曾先後隸屬於郵電部和信息產業部,2000年劃轉到陝西省,由陝西省與工業和信息化部共建。
在長期的發展歷程中,學校秉承“艱苦奮鬥、自強不息、開拓進取”的西郵精神,遵循“教研統一、開放辦學、人文與科學並重”的辦學理念,匯聚來自國內外的專家學者,為國家信息化建設和地區經濟社會發展培養了大批,創造出許多高水平科研成果,形成了“重德務實、博學篤行、寬厚包容、民主和諧”的優良校風和“自由、求真、融合、創新”的學術文化,贏得了良好的學術聲譽和社會聲望。
為進一步推進依法治校,規範學校的辦學行為,建立現代大學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規,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學校法定中文名稱:西安郵電大學,中文簡稱:西郵;英文譯名:Xi'an University of Posts and Telecommunications,英文縮寫:XUPT。
第二條學校設有雁塔校區和長安校區兩個校區。學校法定註冊地為雁塔校區,地址:西安市長安南路563號,郵編:710061;長安校區地址:西安市長安區西長安街,郵編:710121。
第三條學校是非營利性事業單位法人,依法享有辦學自主權,獨立承擔法律責任。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條學校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全面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致力於建設特色鮮明、國內知名、國際有影響的高水平郵電大學。
第五條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西安郵電大學委員會(以下簡稱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實施校、院兩級管理體制。
第六條學校堅持依法治校、教授治學、民主管理,實行黨務公開、校務公開、信息公開。
第七條學校堅持開放辦學,廣泛開展國際合作與交流,提高國際化辦學水平,推動學校國際化進程。
第二章 舉辦者與學校
第八條學校的舉辦者為陝西省人民政府。
第九條舉辦者依法對學校享有並行使如下權利:
(一)依法決定學校的設立、變更和撤併;
(二)依法確定學校的領導體制;
(三)按照有關規定,任免學校負責人;
(四)指導學校的改革發展,並實行監督管理;
(五)評價監督學校的辦學水平和教育質量;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條舉辦者依法對學校履行如下義務:
(一)指導學校工作,為學校改革發展提供必要保障;
(二)支持學校依法自主辦學、自主管理;
(三)按照國家規定,保證學校辦學經費,逐步增加辦學投入;
(四)支持學校開展人才培養、隊伍建設、學科建設、科學研究等活動;
(五)維護學校合法權益;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一條學校依法享有並行使如下權利:
(一)面向社會依法自主辦學,依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按照國家核定的辦學規模,擬訂招生方案,自主調節系科招生比例;
(三)依法自主設定和調整學科、專業;
(四)自主制定人才培養方案,組織實施教育教學活動;
(五)自主開展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社會服務;
(六)依法自主開展與國(境)內外機構之間的科學技術文化交流與合作;
(七)自主確定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和人員配備;
(八)評聘教職工的職務,調整其收入分配;
(九)對舉辦者提供的財產、國家財政性資助、受捐贈財產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二條學校依法履行如下義務:
(一)保證教育教學質量達到國家規定標準;
(二)尊重和保障教職工和學生依法享有的學術自由;依法保障學生的受教育權利;
(三)接受教育行政部門及其所委託的機構對學校辦學水平、教育質量的監督評估;
(四)主動圍繞國家和區域發展需求,開展多種形式的合作、服務;
(五)依法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合理使用、嚴格管理學校經費,學校的財務活動依法接受監督;
(六)積極改善教職工和學生在校學習、工作和生活條件,為其提供良好服務;
(七)維護教職工和學生的合法權益;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學校功能與教育形式
第十三條學校以人才培養和知識創新為根本任務,開展教育教學、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創新活動。
第十四條學校遵循高等教育規律,培養具有社會責任感、國際視野、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適應行業與區域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的高素質人才。
第十五條學校的主要教育形式為本科生教育和研究生教育。學校積極開展留學生教育、拓展繼續教育。
第十六條學校依法頒發學業證書,根據國家學位制度和有關規定,頒發畢業證書,授予相應學位。
第十七條學校以工為主,以信息科學技術為特色,保持工、管、理、經、文、法、藝等多學科協調發展。
第十八條學校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社會需求和辦學實際,確定辦學規模,設定和調整學科、專業,制定招生方案。
第十九條學校完善多樣化人才培養模式,強化科研對教學的促進與支撐,加強學科基礎、注重系統思維、突出實踐套用、推進創新能力培養。
第二十條學校健全校內質量保障體系,主動接受社會組織對學校的教育評估,不斷提高教育教學質量。
第二十一條學校加強基礎研究,強化套用研究,堅持以重點學科為統領,促進學科交叉、融合與創新,彰顯各學科的信息科學特色,發揮在信息科學技術領域的優勢。
第二十二條學校開展政產學研合作,推進協同創新,推動科研成果轉化。
第四章 管理體制與組織結構
第二十三條學校黨委是學校的領導核心,統一領導學校工作,支持校長依法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
學校黨委的領導職責主要是:執行中國共產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領導學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設定及其負責人的人選;討論決定學校的改革、發展和基本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項,保證以培養人才為中心的各項任務的完成。
第二十四條學校黨委實行民主集中制,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凡屬重大問題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由黨的委員會集體討論後作出決定。
第二十五條學校校長全面負責學校的教育教學、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學校校長的職權主要是:擬訂發展規劃,制定具體規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組織教學活動、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思想品德教育;擬訂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方案,推薦副校長人選,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對學生進行學籍管理並實施獎勵或者處分;擬訂和執行年度經費預算方案,保護和管理校產,維護學校的合法權益;國家及地方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和職責。
第二十六條學校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是學校的黨內監督機構,在學校黨委和上級紀委的領導下,圍繞學校中心工作,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及學校重大決策的執行情況,保障和促進學校事業健康持續發展。
第二十七條學校實行校務會議制度,校務會研究和決定學校教學、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事項和重大問題,研究落實黨委會的有關決議。
校務會由校長主持,學校黨政領導班子全體成員參加。
第二十八條學校行政管理工作實行校長統一領導,校級領導分工負責,職能部門組織實施的工作機制。
第二十九條事關學校長遠發展、全局性、政策性的重要問題,應提交學術委員會或教職工代表大會充分討論,由黨委會或校務會決策。
第三十條學校根據實際需要,按照精簡、高效原則,設定並規範校內黨政職能機構,各機構根據學校授權履行管理和服務保障職責。
第三十一條學校依法設立理事會,對學校發展中的重大問題進行諮詢、審議和監督,幫助學校爭取辦學資源,促進社會各界與學校在各領域開展廣泛合作。
學校理事會由校方代表及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代表以及各界知名人士組成。
學校理事會依據其章程履行相應的權利和義務,參與學校建設和管理。
第三十二條學校設立學術委員會。學校學術委員會是學校最高學術機構,統籌行使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諮詢等職權。學校重要的學術事項必須提交學術委員會討論通過。學術委員會依據《高等學校學術委員會規程》及其章程履行職責,獨立行使學術權力,保障學術民主和學術自由。
第三十三條學校設立學位評定委員會。學位評定委員會是學校學位事務的決策機構,依照法律和有關規定獨立負責學位的評定授予,依據其章程履行職責。
第三十四條學校設立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委員會。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委員會是學校對教職工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進行評審的學術機構,依據學校有關規定開展工作。
第三十五條學校實行以教師為主體的校、院兩級教職工代表大會(以下簡稱教代會)制度。學校教代會是教職員工行使民主權利,民主管理學校的基本組織形式。學校教代會在學校黨委的領導下按照《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規定》和有關制度履行職責,行使職權。
第三十六條學校工會是學校黨委和上級工會組織領導下的教職工自願結合的民眾組織,依法行使權利、履行義務,維護教職員工的合法權益。
學校工會為教代會的工作機構。
第三十七條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西安郵電大學委員會(以下簡稱團委)是學校先進青年的民眾組織。團委在學校黨委和上級團委的領導下,按照《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章程》獨立開展工作,履行組織青年、引導青年、服務青年和維護青年合法權益的職能。
第三十八條學校學生代表大會(以下簡稱學代會)是學生在學校黨委領導下、學校團委的指導下行使民主權利、參與學校民主管理的重要形式,是學校和學生聯繫的重要渠道。學代會依據其章程開展相關活動。
學校學代會的執行機構為學校學生聯合會(簡稱學生會)。
第三十九條學校設立各類公共服務機構,為教職員工、學生提供服務,保障學校各項工作的順利開展。
第四十條學校支持校內各民主黨派和社會團體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開展活動,參與民主管理,實施民主監督。
第四十一條學校附屬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依照法律和學校規章制度,實行自主運營與管理。
第五章 教學科研機構
第四十二條學校按照學科、專業的劃分及教學、科研需要,設立二級學院及獨立建制的教學科研機構,並根據學校發展需要適時調整。
第四十三條學院是教學科研工作的組織實施單位,在學校授權範圍內實行自主管理,發揮辦學主體作用。履行以下職責:
(一)按照學校發展規劃和實際制定學院發展規劃;
(二)負責師生的思想政治教育與管理;
(三)組織實施學科專業建設、師資隊伍建設、課程建設及教學活動;
(四)組織開展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和社會服務工作;
(五)制定內部工作規則,擬定內部機構設定方案;
(六)負責對教職員工和學生的獎懲提出建議方案;
(七)支配學校劃撥的經費,管理和使用學院的資產;
(八)行使學校賦予的其他權力和職能。
第四十四條學院黨委(總支)貫徹執行學校黨委的各項決定,負責學院思想政治和黨建等工作,支持院長履行職責。
第四十五條學院院長全面負責學院教學、科研、學科建設、國際交流合作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第四十六條學院實行黨政聯席會議制度,並作為學院管理決策的基本形式,凡涉及學院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中及教職工的重大事項和重要問題均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則討論決定。
第四十七條學院設立學術分委員會、學位分委員會、分工會、分團委、學生會等組織機構,依據學校相應規章,在學校相應組織的指導下開展工作、履行職責、行使職權。
第四十八條學院可根據需要設立教授委員會,作為教授治學和民主管理的重要組織形式。教授委員會依照學院制定的章程開展工作,參與學院的管理。
第四十九條學校設立的具有獨立建制的教學科研機構的職責、職權參照學院執行。
第六章 教職員工
第五十條學校的教職員工由教師、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等組成。學校對教職員工實行下列聘任制度:
(一)教師實行教師資格證和職務制度;
(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實行專業技術崗位聘任制度;
(三)管理人員實行管理崗位聘任制度;
(四)工勤人員實行工勤崗位聘任制度。
第五十一條學校教職員工享有下列權利:
(一)公平使用學校公共資源、公平獲得自身發展所需的相應工作機會和條件;
(二)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公平獲得與其貢獻相稱的各種獎勵及榮譽稱號;
(三)參與民主管理,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及關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就專業技術職務、福利待遇、評優評獎、紀律處分等事項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
(五)法律法規、學校規章制度或聘約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五十二條學校教職員工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維護學校名譽、秩序和利益;
(二)遵守規章制度,履行崗位職責;
(三)尊重和愛護學生,維護學生利益;
(四)樹立良好的師德師風,遵守學術道德規範,自覺發展學術;
(五)法律法規、學校規章制度或聘約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十三條學校尊重教師教學和科學研究的創造性勞動,倡導學術自由,規範學術行為,弘揚科學精神。
第五十四條學校為教師開展教育教學、科學研究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
第五十五條學校穩步提高教職員工的福利待遇,不斷改善其工作與生活條件。
第五十六條學校建立健全教職員工權利保護機制,維護教職員工、離休退休教職工合法權益。
學校設立教職工申訴處理委員會,受理教職員工申訴。
第七章 學生
第五十七條學生是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具有學校學籍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八條學生享有下列權利:
(一) 公平接受學校教育,平等獲得和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畫安排的各項活動;
(二)按照規定條件和程式重新選擇專業,跨學科、學院選修課程;
(三)公平獲得在國(境)內外深造學習和參加學術文化交流活動的機會;
(四)參加社會服務、勤工助學,在校內組織或參加學生社團及文藝體育等活動;
(五)根據規定申請國家及學校各類獎學金、助學金、助學貸款以及各種困難補助;
(六)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
(七)公平獲得各種獎勵和榮譽稱號;
(八)參與民主管理,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以及關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並提出意見和建議;
(九)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五十九條學生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維護學校名譽、秩序和利益;
(二)遵守學校管理制度,服從學校管理;
(三)勤奮學習,完成規定學業,修德踐行,完善人格;
(四)遵守學生行為規範,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五)按照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資助所承諾的相關義務;
(六)愛護併合理使用教育設備和生活設施;
(七)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六十條學校堅持育人為本,德育為先,幫助學生健康成長。
第六十一條學校鼓勵學生開展創新活動,支持其參加社會實踐、志願服務和勤工助學等活動,對其就業創業進行指導服務。
第六十二條學校對表現突出和為學校爭得榮譽的學生集體或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六十三條學校按照程式規範、證據充分、依據明確、定性準確的原則對有違法、違紀、違規行為的學生給予批評教育或者紀律處分。
第六十四條學校建立健全學生權利保護和救濟機制,保障學生合法權益。
學校設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受理學生申訴。
第六十五條中外交換生、進修生、培訓生及其他在校學習人員依照學校有關規定,享有相應權利,履行相應義務。
第八章 校友
第六十六條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皆為學校校友:
(一)在西安郵電大學及其前身學習過的學生或學員;
(二)在西安郵電大學及其前身工作過的教職員工;
(三)西安郵電大學及其前身授予的名譽教授,聘請的兼職教授、客座教授、訪問學者及其他兼職人員等。
第六十七條學校成立專門機構開展校友工作,建立校友會。學校校友機構依據其章程開展工作、履行職責。
第九章 資產、經費與財務
第六十八條學校資產為國有資產,實行國家所有、政府監管、學校占有使用的管理體制。學校對其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學校資產包括有形資產、無形資產以及依法認定為學校所有的其他資產。
第六十九條學校資產管理按照統一管理、管用結合、供管結合的原則實行分級管理。
第七十條學校建立健全內部資產管理決策與監督機制,接受上級部門及校內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七十一條學校辦學經費來源主要包括財政撥款、事業收入和其他收入。
學校努力拓展辦學經費來源渠道,積極面向社會籌措教學、科研經費及各類獎助基金。
第七十二條學校財務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一級核算的財務管理體制。學校對校辦產業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分級核算的財務管理體制。
第七十三條學校建立健全財務內部控制及管理制度、經濟責任制度和審計監督制度。學校財務部門定期向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匯報工作,並依法接受國家有關部門的審計。
第七十四條學校按照科學配置、合理使用的原則,努力實現資產、資金使用效益的最大化。
第七十五條學校依法設立教育發展基金會,募集管理各類捐贈基金,健全相應管理辦法,維護捐贈者合法權益,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章 校訓、校徽、校旗、校歌、校慶日
第七十六條學校的校訓為“愛國、求是、奮進”。
第七十七條學校校徽包括徽志、徽章。
徽志以深藍色為底色,配以展翅飛翔的白鴿,突出學校郵電特色,寓意學校各項事業蒸蒸日上、乘勢發展。
徽章為題有校名的長方形證章。教職工佩戴的徽章為紅底白字,學生佩戴的為白底紅字。
第七十八條學校校旗以學校基準色藍色為色彩基礎,分為白旗藍徽和藍旗白徽兩種,校旗中間徽標部分為學校校徽與學校中英文名稱橫向組合。
第七十九條學校校歌為《西郵之歌》,集體作詞,夏正華作曲。
第八十條學校校慶日為5月8日。
第十一章 附則
第八十一條本章程經上級教育主管部門核准後,由學校發布。
第八十二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本章程應予修訂:
(一) 本章程依據的教育政策或法律、法規發生變化;
(二) 學校的舉辦與管理體制發生變化;
(三) 學校的名稱、類別層次、辦學宗旨、發展目標發生變化;
(四) 學校發生分立、合併;
(五) 其他應修訂章程的情形。
第八十三條本章程的修訂須經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學校校務會審議,學校黨委會審定,校長簽發,並報請上級教育主管部門核准。核准後的章程由學校重新發布。
第八十四條本章程是學校運行的基本規範,校內其他規章制度均應符合本章程精神,凡與本章程內容相牴觸的校內其他規章制度,應以本章程為準。
第八十五條本章程由學校黨委會負責解釋。
第八十六條本章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章程特色
為進一步推進依法治校,規範學校的辦學行為,建立現代大學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規,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章程。
本章程的修訂須經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學校校務會審議,學校黨委會審定,校長簽發,並報請上級教育主管部門核准。核准後的章程由學校重新發布。
本章程是學校運行的基本規範,校內其他規章制度均應符合本章程精神,凡與本章程內容相牴觸的校內其他規章制度,應以本章程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