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有關財政、國有資產管理、金融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擬訂全區財稅、金融業發展規劃、政策和改革方案並組織實施。分析預測經濟形勢,參與制定全區巨觀經濟政策,提出運用財稅政策實施巨觀調控和綜合平衡社會財力的建議;擬訂區對鎮街的財稅政策、財稅體制和轉移支付制度並組織實施;完善鼓勵公益事業發展的財稅政策。
(二)負責管理區本級各項財政收支;負責編制年度預決算草案並組織執行;制定區本級經費開支標準、定額;負責區級部門年度預決算的編制和調整工作;受區政府委託,向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報告全區和區級年度財政預算、執行和決算等情況;負責政府投資基金區財政出資的資產管理;負責全區政府決算和部門決算信息公開組織工作;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
(三)貫徹執行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和稅收調整政策;按照許可權審批或報請區政府審批地方稅費的減免工作;按分工負責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承擔全區財稅法規和政策執行情況、預算管理有關監督工作;指導並監督鎮街財政管理工作;負責政府性基金管理,按規定管理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財政票據;研究擬訂全區彩票管理政策和有關辦法,按規定管理彩票資金。
(四)組織制定全區國庫管理制度、國庫集中收付制度;指導和監督區級國庫業務,按規定開展國庫現金管理工作;制定政府財務報告編制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制定政府採購制度並監督管理;負責制定政府購買服務政策和相關制度並監督管理;貫徹落實政府債務管理制度和政策;研究制定全區地方政府債務管理制度和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區國際金融組織及外國政府貸(贈)款管理相關工作;負責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協調管理;負責國債遺留問題和特種國債兌付工作;牽頭編制全區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報告;擬訂全區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制定需要全區統一規定的資產開支標準和支出政策。
(五)研究擬訂支持地方金融改革和發展的財政政策,按規定管理財政政策性金融業務;制定全區國有金融資本管理辦法;根據區政府授權,履行區屬國有金融資本、所監管區屬企業出資人職責;負責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等政府融資拓展業務;負責區政府出資的各類投資引導基金的管理;監管區屬企業的國有資產,加強國有資產的管理工作;承擔監督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責任;建立和完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指標體系,制定考核標準;負責企業國有資產基礎管理;起草國有資產管理辦法;建立規範統一、權責明確、分類管理的區屬經營性國有資產監管體系。
(六)負責審核和匯總編制全區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草案,制定全區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制度和辦法;收取區級企業國有資本收益,按規定管理資產評估工作;負責制定並組織實施企業財務制度,研究擬訂支持企業發展的財政政策;指導推進國有企業改革和重組,推進國有企業的現代企業制度建設,完善公司治理結構,推動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的戰略性調整;準確界定不同國有企業功能,對所監管企業實行分類監管。
(七)負責審核並匯總編制全區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區社會保障資金(基金)財務管理制度,承擔社會保險基金財政監管工作;管理區財政社會保障和就業及醫療衛生支出;配合做好社會保險費徵收管理工作;負責辦理和監督區級財政經濟發展支出和政府性投資項目的財政撥款,參與擬訂區級基建投資有關政策,制定基本建設財務管理制度;負責有關政策性補貼和專項儲備資金財政管理工作。
(八)負責管理全區會計工作,貫徹落實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監督和規範會計行為;監督檢查全區會計信息質量;負責全區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配合做好註冊會計師和會計師事務所的業務管理。
(九)協助落實全區金融業相關考核工作;配合金融管理部門做好金融監管相關工作,共享金融運行和監管的數據信息;負責與駐區金融機構的業務聯繫;研究分析全區巨觀金融形勢和運行情況,提出改善金融發展環境、促進金融業發展和改革的意見建議。
(十)指導各鎮街、開發區金融發展和改革工作;根據中央有關規定,指導和督促各鎮街、開發區相關部門做好金融相關業務監管工作,落實屬地風險處置責任;負責區屬金融機構業務指導,參與區屬金融機構的改革重組工作;組織推進全區資本市場發展,歸口管理全區企業上市掛牌工作,負責企業上市指導及上市公司規範發展、併購重組指導工作,推動多渠道直接融資;組織協調有關部門開展防範化解地方金融風險工作,協調有關部門處理地方金融突發事件和重大事件;協調、配合有關部門查處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
(十一)負責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性擔保公司、典當行、融資租賃公司和商業保理公司的監管工作;負責全區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規範引導及監管工作;協調配合有關部門,規範發展地方交易場所;會同有關部門做好開展信用互助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投資公司、社會眾籌機構的監管工作;負責各類金融機構的引進工作;負責協調推進全區農村金融改革相關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制訂全區金融人才隊伍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
(十二)承辦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十三)職能轉變
1、完善巨觀調控體系,創新調控方式,構建發展規劃、財政、金融等政策協調和工作協同機制,強化經濟監測預測預警能力,建立健全重大問題研究和政策儲備工作機制,增強巨觀調控前瞻性、針對性、協同性
2.深化財稅體制改革。加快建立現代財政制度,推進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建立權責清晰、財力協調、區域均衡的部門和鎮街財政關係。逐步統一預算分配,全面實施績效管理,建立全面規範透明、標準科學、約束有力的預算制度;全面推行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清單管理,完善監督制度,貫徹落實國家深化稅收制度改革政策。
3.防範化解地方政府債務風險;規範舉債融資機制,構建“閉環”管理體系,嚴控法定限額內債務風險,著力防控隱性債務風險,牢牢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風險的底線。
4.根據中省市、區關於改草和完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的要求,以管資本為主推進職能轉變,對全區經營性國有資產進行統一監管;指導鎮街國有資產監管工作;完善規劃投資監管、突出國有資本運營、強化激勵約東,強化管資本職能,落實保值增值責任;健全監督長效機制、規範開展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加強國有資產監督,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整合創新發展、戰略合作、資本運營、公司洽理、黨建工作等職能,提高監管效能,增強企業活力。
(十四)有關職責分工
1.非稅收入管理職責分工。區財政局負責制定和組織實施非稅收入國庫集中收繳制度,負責非稅收入賬戶、收繳方式、退付退庫等管理;稅務局鄠邑分局等部門按照非稅收入國庫集中收繳等有關規定,負責做好非稅收入申報徵收、會統核算、繳費檢查、欠費追繳和違法處罰等工作,有關非稅收入項目收繳信息和區財政局及時共享。
2.區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職責分工。區財政局負責制定區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並負責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資產配置標準;負責區級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相關事項的審批;負責行政事業單位用於經營資產的審批和國有資產收入(收益)的監督管理;向本級政府和上級財政部門報告工作;區機關事務服務中心協助有關部門研究制定區級機關、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具體制度和辦法並組織實施,承擔區級機關、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產權界定、清查登記、資產處置等有關具體工作。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黨務、政務工作;負責文電、會務、機要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文稿起草、信息、新聞宣傳、安全保密、信訪、檔案管理、督查督辦、應急維穩、計畫生育等工作;負責組織人大代表建議、議案和政協委員提案的辦理;承擔機關和所屬單位的財務、政府採購、國有資產管理等工作;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的機構編制、幹部人事、勞動工資、教育培訓等工作;負責組織實施目標責任制綜合考核工作;指導全區財政系統人才隊伍建設和教育培訓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服務管理工作。
對貫徹中省市、區財經工作重大決策部署提出具體建議並督促落實;牽頭組織財政調研工作,組織全局全面深化改革等相關工作;承擔局機關重要性檔案、文稿和報告起草;收集整理和編髮重要財經信息資料;組織編纂財政類志鑒;擬訂全區財政電子數據管理制度和辦法;負責財政電子數據系統的建設、維護、安全及網路監管;指導各部門開展財政電子數據管理工作。
(二)預算科。提出全區財政體制、預算管理制度的建議,組織編制全區中長期財政規劃;編制年度財政預決算草案和預算調整方案;研究經濟社會、財政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提出財稅改革、重要財稅政策和財政支持相關領域改革發展的建議;組織區級一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的編制、審核等工作,匯總全區財政預算,辦理區縣與市財政結算等事項;組織區級部門支出標準體系建設及項目庫管理工作;負責轉移支付工作;負責全區政府預算公開,牽頭組織部門預算公開工作;負責全區地方政府債務額度管理、分配、報批工作;負責全區財政收入組織協調工作。
會同有關方面擬訂有關收入分配的政策性建議和改革建議;承擔清理規範公務員津貼補貼和事業單位績效工資的具體工作;貫徹落實國家稅收政策,參與稅收收入退庫審核;承擔綜合治稅、控稅引稅工作。
(三)國庫科。組織預算執行、監控及分析預測全區經濟形勢並提出調控政策建議,提出中長期財政規劃建議;組織實施財政總預算會計制度;擬訂全區國庫管理和國庫集中收付制度,承擔國庫現金管理有關工作;組織實施政府非稅收入國庫集中收繳;管理區級財政專戶及區級預算單位銀行賬戶、財政決算及總會計核算;擬訂全區政府財務報告編制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財政資金調度及庫款收支分析預測;組織編制權責發生制政府綜合財務報告;負責綜合性財政統計和分析工作;配合全區政府及部門決算公開相關工作;指導區級部門預算會計核算與管理工作;指導鎮街國庫管理與改革工作。
(四)綜合科。擬訂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辦法;承擔全區政府性基金、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等相關工作;負責實施政府非稅收入征管工作;負責非稅收入收繳核算、統計分析、監管稽查;負責管理財政票據;指導鎮街和部門非稅收入及票據管理工作;承擔行政效能、簡政放權、營商環境等工作;組織財政信息資料庫建設;負責制定政府購買服務辦法;管理住房公積金;承擔彩票資金管理的有關工作。
貫徹落實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擬訂全區會計管理制度、辦法並組織實施;指導全區會計人才隊伍建設有關工作;按規定承擔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管理工作;負責全區代理記賬機構的相關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全區行政事業單位會計制度監督檢查工作;負貴全區會計從業人員誠信建設和會計誠信檔案管理工作;負責全區會計信息化建設工作。
(五)行財科。負責行政、黨派、群團、市場監管、行政審批、人武、政法、人防、宣傳、融媒體、教育科技、文化旅遊、體育等方面的部門預決算和相關領域預算支出有關工作,提出相關財政政策建議;制定區財政支持科教文事業改革和發展的政策建議;擬訂全區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制度,提出開支標準和定額;負責教育發展經費的管理和保障;參與全區文化體制改革相關工作;負責區級公務用車管理有關工作;負責區級行政機關因公臨時出國(境)用匯審批和監管;負責定點飯店相關政策的制定和管理。
(六)經建科。負責發展改革(糧食和物資儲備)、交通、應急管理等方面的部門預決算和相關領域預算支出有關工作,提出相關財政政策建議;辦理全區基建投資財政撥款,參與擬訂有關政策,擬訂全區基建財務管理制度;承擔有關政策性補貼和專項儲備資金財政管理工作。
管理全區地方政府債務;負責全區政府隱性債務統計監管;負責政府債券相關管理工作;負責國債遺留問題和特種國債兌付工作;承擔全區利用多邊開發機構和外國政府貸(贈)款項目的徵集、評審、申報、對外磋商等工作;負責區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相關工作;負責區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有關工作。
(七)農財科。負責農業農村、水利、扶貧等方面的部門預決算和相關領域預算支出有關工作;指導鎮街預算管理工作;提出相關財政政策建議;承擔財政支持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相關工作,統籌安排財政專項扶貧資金,擬訂相關管理制度;負責農業政策性補貼管理工作;負責污水處理費的使用管理;承擔全區農村綜合改革相關工作。
(八)社保科。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民政、衛生健康、退役軍人事務、醫療保障等方面的部門預決算和相關領域預算支出有關工作,提出相關財政政策建議;會同有關方面管理區財政社會保障和就業及醫療衛生支出,組織擬訂有關資金(基金)財務管理制度;負責社會保險基金財政監管工作;編制區級社會保障預決算草案;審核編制全區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配合做好社會保險費徵收管理相關工作。
(九)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科。負責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秦嶺保護(林業)、住房保障和堿鄉建設、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城改、園區管委會等方面的部門預決算和相關領域預算支出有關工作,提出相關財政政策建議;提出促進資源節約、土地整治、生態保護修復、污染防治等方面的財政政策建議;負責國有土地出讓收入、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徵收管理;負責綠色循環經濟相關工作;負責城市建設資金、財政財務的管理工作;負責城市建設事業發展專項資金和政府信用資金支出的監管。
(十)國有資產管理科。負責投資工信、供銷、大數據等方面部門的預決算和相關領域預算支出有關工作,提出相關財政政策建議;制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制度辦法並組織實施;推進區級行政事業單位經營性國有資產集中統一監管工作;監管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交易行為和國有資產收益收繳工作;承擔資產評估管理相關工作;提出國有資產監管體制和制度改革完善的政策建議。
會同有關方面擬訂全區財政支持產業發展政策,擬訂財政支持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央資招商工作負責支持企業改革與發展的財政政策制定和資金管理;負責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制度實施;編制區級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草案,審核編制全區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草案;負責相關企業的財政財務管理工作。
綜合分析國有經濟和所監管企業的運行狀況,承擔國有資產統計分析、所監管企業清產核資和資產損失核銷工作;擬訂完善國有產權管理的意見和有關辦法;承擔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界定、劃轉、處置、產權糾紛調處、資產評估項目的核准和備案工作;組織指導有關基金的設立和運作;監督、規範所出資企業重大財產轉讓、對外提供大額擔保;監督、規範國有產權交易;負責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管理工作;審核所監管企業資本變動、股權管理、發行債券和利潤分配方案;研究建立國有資本運作制度,指導國有資本投資和運營公司開展運營;加強所監管企業管理工作;負責所監管企業考核評價工作;負責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指導推進國有企業剝離辦社會職能和解決歷史遺留問題;承擔解決國有企業改制有關遺留問題。
(十一)績效管理科。承擔全區財政資金績效管理機制和預算績效評價體系建設,擬訂財政資金績效管理的具體制度和辦法;承擔財政資金預算績效管理相關工作,組織開展財政資金支出預算執行、資金使用情況、重大專項資金的績效評價工作,並提出績效問責和獎懲建議。
承擔財稅法規和重大財政政策執行情況和全區財政系統預算管理監督工作;擬訂具體監督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提出加強管理的措施建議;辦理違反財稅政策、法規、制度的重大舉報案件,依法組織查處工作;負責全區預決算公開監督工作;擬訂全區財政系統內控制度和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監督檢查局內執行相關財務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制度情況;負責局機關及所屬單位內部審計工作。
研究擬訂全區政府採購制度,對區本級政府採購業務實施監督管理;負責區本級政府採購方式審核、信息公告發布、評審專家管理;依法監督考核區級政府集中採購機構工作;負責政府採購代理機構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受理政府採購的投訴及處理工作;負責全區政府採購市場開放談判工作;指導各部門政府採購管理工作。
(十二)金融科。承擔支持金融業發展相關財政政策研究工作;擬訂政策性金融、普惠性金融有關政策;貫徹落實國家關於政府投資基金管理的方針政策,研究擬訂相關財政政策和辦法;負責各類政策性產業投資引導基金的組建、運作及管理。
牽頭全區金融發展改革和金融機構引進工作;研究分析金融形勢、金融政策,制訂全區金融業發展規劃,牽頭開展金融類重大課題研究;負責全區金融業運行情況分析;負責全區銀行保險、信託等機構的協調服務工作;聯繫協調人民銀行、銀保監部門及行業協會;協調推動綠色金融、普惠金融、中小微企業融資;協調最佳化金融領域營商環境有關工作;協調推進農村金融改革相關工作。
負責全區資本市場和直接融資工作;聯繫證券監管部門和業協會;負責上市公司、掛牌公司、債券發行人的協調服務,推動企業上市掛牌,承擔擬上市公司的培育、推薦工作;跟蹤監測我區上市公司經營業績和運行情況;指導協調上市公司併購、資產重組、股權交易等工作;協調推進創業投資、股權(產業)投資、天使投資發展;負責全區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性擔保公司、典當行、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監管工作;負責健全完善監管制度,引導行業規範發展。
推進地方金融生態環境建設;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做好防範化解和有效處置地方金融風險工作;協調有關部門依法做好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配合有關部門普及金融法治知識;負責對全區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規範引導及監管工作;會同有關部門開展信用互助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投資公司、社會眾籌機構監管工作;承擔區防範和打擊非法集資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