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社會組織紅黑名單和活動異常名錄管理辦法

《西安市社會組織紅黑名單和活動異常名錄管理辦法》是西安市民政局發布的檔案。

西安市社會組織紅黑名單和活動異常名錄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社會組織管理,規範社會組織行為,促進社會組織誠信自律,強化信用約束,擴大社會監督,營造公平、公正的社會環境,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社會組織,是指在全市各級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依法登記的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和基金會。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紅名單是指因誠實守信行為而受到表彰、獎勵和扶持的社會組織名單;本辦法所稱活動異常名錄是指社會組織未依法履行義務,或者存在違法違規等行為,處於非正常活動狀態、尚未夠條件載入黑名單的社會組織名錄;本辦法所稱黑名單是指登記管理機關根據社會組織在日常活動過程中的嚴重違法失信行為,運用監管手段對其實施重點監督檢查管理的名單。
第四條 紅黑名單和活動異常名錄的管理應當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式規範、手續齊全、準確及時。
第二章 紅黑名單和活動異常名錄載入
第五條 社會組織在符合下列第一項情形的前提下,且符合下列第二項、第三項和第四項情形之一的,載入“紅名單”管理:
(一)嚴格遵守社會組織相關法律法規,在登記管理機關連續三年無違法違規行為記錄,且未被信用中國(陝西西安)載入失信聯合懲戒名單的;
(二)積極參與社會公益活動,獲得區(縣)級以上政府或市級以上政府部門表彰、獎勵的;
(三)獲得社會組織評估4A等級以上,且在有效期內的;
(四)其他在法律法規和政策範圍內,經登記管理機關認定,具有誠信典型示範作用的。
第六條 登記管理機關發現社會組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將其載入活動異常名錄:
(一)未按規定時限和要求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年度工作報告的;
(二)未按照有關規定設立黨組織的;
(三)登記管理機關在抽查和其他監督檢查中發現問題,發放整改文書要求限期整改,社會組織未按期完成整改的;
(四)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連續六個月不開展公開募捐活動或者存在不符合《慈善組織公開募捐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的公開募捐資格條件情形的;
(五)受到警告或者不滿5萬元罰款處罰的;
(六)通過登記的住所無法與社會組織取得聯繫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載入的其他情形。
登記管理機關在依法履職過程中通過郵寄專用信函向社會組織登記的住所兩次郵寄無人簽收的,視作通過登記的住所無法與社會組織取得聯繫。兩次郵寄間隔時間不得少於15日,不得超過30日。
第七條 社會組織存在第六條所列情形,但由業務主管單位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書面證明該社會組織對此不負直接責任的,可以不載入社會組織異常名錄。
第八條 登記管理機關發現社會組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將其載入社會組織黑名單:
(一)被載入活動異常名錄滿2年的;
(二)弄虛作假辦理變更登記,被撤銷變更登記的;
(三)受到限期停止活動行政處罰的;
(四)受到5萬元以上罰款處罰的;
(五)三年內兩次以上受到警告或者不滿5萬元罰款處罰的;
(六)被司法機關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
(七)被登記管理機關作出吊銷登記證書、撤銷成立登記決定的;
第九條 社會組織在被載入黑名單期間,出現應當載入活動異常名錄或者黑名單情形的,載入時限重新計算。
第十條 社會組織有本辦法第六條、第八條規定情形的,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在認定其有違法、違規行為之日起30個工作日作出載入決定,將其載入活動異常名錄或黑名單,並將被載入活動異常名錄或黑名單的信息記錄在該社會組織公示信息中,通過公示平台予以公示。
登記管理機關作出將社會組織載入活動異常名錄或黑名單的載入決定之前,應當書面告知社會組織作出該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及其依法享有的權利。通過登記的住所無法聯繫的,應當通過網際網路公告告知。
第十一條 登記管理機關作出將社會組織載入紅黑名單和活動異常名錄決定,應當包括社會組織名稱、登記證號、法定代表人、載入日期、載入事由、作出決定機關。
第三章 紅黑名單和活動異常名錄移出
第十二條 社會組織在被載入紅名單期間,發生本辦法第六條、第八條所規定情形的,或等級評估有效期失效且未被重新評估為4A等級以上的,由民政部門對其情況進行確認,自核實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社會組織移出紅名單。
第十三條 社會組織對被載入黑名單或活動異常名錄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告知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作出決定的登記管理機關提出書面申訴並提交相關證明材料。通過公告方式告知的,社會組織自公告之日起30日內未提交申訴材料的,視為無異議。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訴材料10個工作日核心實,並將核實結果書面告知申訴人。
第十四條 登記管理機關發現將社會組織被載入黑名單或活動異常名錄存在錯誤的,應當自核實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社會組織移出黑名單或活動異常名錄,同時通過網站或其他媒體發布更正信息。
第十五條 載入黑名單所依據的行政處罰決定、撤銷登記決定或者“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被依法撤銷或者刪除的,社會組織可以向登記管理機關提出移出申請,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查實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其移出黑名單。
第十六條 依照本辦法第八條第一項被載入黑名單的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載入之日起,將其移出活動異常名錄。
自被載入黑名單之日起滿兩年,且按照規定履行相關義務或者完成整改要求的,可以向登記管理機關提出移出申請,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考核核實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其移出黑名單。
第十七條 被載入活動異常名錄的社會組織,履行相關義務的,可以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移出活動異常名錄。不存在應當整改或者履行相關義務情形的,自列入活動異常名錄之日起滿6個月後,由登記管理機關將其移出活動異常名錄。
(一)未按規定報送年度報告的,社會組織次年度報送年度報告後,可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移出活動活動異常名錄。
(二)通過登記住所無法聯繫的,依法辦理住所變更登記,或通過登記的住所能重新取得聯繫,可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移出活動異常名錄。
(三)有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的其他情形的,社會組織履行相關義務後,可向登記管理機關提出申請移出活動異常名錄。
第十八條 社會組織按照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申請移出活動異常名錄的,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並根據審查情況作出移出決定或不予移出決定。
登記管理機關作出移出決定的,應當自作出移出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移出活動異常名錄的信息通過公示平台予以公示。登記管理機關作出不予移出決定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十九條 移出決定應當包括社會組織名稱、登記證號、法定代表人、移出日期、移出事由、作出決定機關;不予移出決定應當包括社會組織名稱、登記證號、法定代表人、不予移出的事由、作出決定機關。
第二十條 被載入社會組織黑名單和活動異常名錄的社會組織辦理註銷登記的,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該組織完成註銷登記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其移出社會組織黑名單和活動異常名錄。
第四章 紅黑名單和活動異常名錄管理、運用
第二十一條 紅黑名單和活動異常名錄管理按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信息收集。登記管理機關通過日常管理、年度檢查、專項行動、投訴舉報以及業務主管部門反饋等途徑收集、核實、研判相關信息的全面性、真實性、及時性。
(二)信息告知。登記管理機關對擬載入紅黑名單或活動異常名錄的社會組織,應當書面告知其法定代表人。對擬載入紅黑名單、活動異常名錄的要聽取其法定代表人陳述和申辯意見,法定代表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成立的,應當採納。
(三)填表審定。對出現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第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或社會組織填表擬載入紅黑名單、活動異常名錄。對擬載入紅黑名單、活動異常名錄的社會組織,在相關材料形成後15個工作日內,由登記管理機關審定。
(四)信息報送。區(縣)登記管理機關安排專人定期向市民政局報送相關信息,原則上每月15日前報送一次。
(五)信息發布。經批准載入紅黑名單、活動異常名錄的,將在本級民政部門官方網站、西安市社會組織網等信息平台對外發布,並推送共享至市級信用信息平台。
第二十二條 對被載入黑名單和活動異常名錄的社會組織及其法定代表人、負有直接責任的管理人員的信息,由登記管理機關作為社會組織信用信息予以記錄。
第二十三條 對載入紅名單的社會組織,可予以以下獎勵:
(一)優先承接政府授權和委託事項;
(二)優先獲得政府購買社會組織服務項目;
(三)優先獲得資金資助和政策支持;
(四)優先推薦獲得相關表彰和獎勵等;
(五)實施已簽署聯合激勵備忘錄中各項激勵措施。
第二十四條 對載入活動異常名錄的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向有關部門建議取消該社會組織享受稅收優惠、承接政府轉移職能、購買服務及參與或組織有關評選活動等資格。
第二十五條 對被載入黑名單的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可以採取或者建議有關部門依法採取下列懲戒性措施:
(一)列入重點監督管理對象;
(二)不給予資金資助;
(三)不向該社會組織購買服務;
(四)不授予相關榮譽稱號;
(五)作為取消或降低社會組織評估等級的重要參考;
(六)實施已簽署聯合懲戒備忘錄中各項懲戒措施。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社會組織依照本辦法規定履行相關義務,不免除其依照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履行的義務;社會組織被載入黑名單或活動異常名錄的,不免除其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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