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二級市場實施細則》是西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發布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西安市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二級市場實施細則
- 發布單位:西安市人民政府
西安市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二級市場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加強本市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管理,規範土地市場秩序,促進土地要素流通,維護抵押雙方的合法權益,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完善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二級市場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9〕34號)和《陝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完善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二級市場的實施意見》(陝政辦發〔2020〕17號),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範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本細則所稱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取得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以不轉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權人提供債務擔保的行為。
本細則所稱抵押人,是指將依法取得的建設用地使用權提供給抵押權人,作為本人或者第三人債務擔保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
本細則所稱抵押權人,是指接受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作為債務人債務擔保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
第四條以建築物抵押的,該建築物占用範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併抵押。以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的,該土地上的建築物一併抵押。
第五條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成立。
第六條市資源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全市範圍內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管理和監督等工作。
市土地二級市場交易機構負責受理市本級(新城區、碑林區、蓮湖區、雁塔區、灞橋區、未央區)範圍內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申請。其他區、縣、開發區範圍內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申請由所在地資源規劃部門受理。
第七條下列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得抵押:
(一)權屬有爭議的;
(二)地上建築物列入文物保護的或有重要紀念意義的;
(三)已依法公告列入政府徵收範圍的;
(四)被依法查封、扣押、監管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權利的;
(五)學校、幼稚園、醫療機構等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營利法人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公益設施占用範圍內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
第二章 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權的設定
第八條下列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設定抵押權:
(一)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依法依規設定抵押權。
(二)以出讓、作價出資(入股)方式取得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設定抵押權。
已出讓的工業、倉儲、科研等建設用地,其地上建築物、構築物已建成運營,尚未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但持有相關建設、規劃審批手續的,其地上建築物、構築物與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一併設定抵押權。
(三)以租賃方式取得的建設用地使用權,承租人按規定支付建設用地使用權租金並完成開發建設,根據租賃契約約定,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連同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依法一併設定抵押權。
(四)探索允許不以公益為目的的養老、教育等社會領域企業以有償取得的建設用地使用權、設施等財產進行抵押融資。抵押融資款項僅限於該項目開發建設及項目建成後運營管理所需,不得為第三人提供擔保,抵押當事人需書面承諾抵押權實現後不得改變原不動產用途,保障原有經營活動持續穩定,確保利益相關人權益不受損害。
第九條自然人、企業可作為抵押權人申請以建設用地使用權及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辦理不動產抵押相關手續,涉及企業之間債權債務契約的須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十條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以宗地為基本單位,符合分割轉讓條件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分割抵押。
第十一條同一宗建設用地使用權設定兩個以上抵押權的,抵押人應當將已設定過的抵押情況告知抵押權人。
第十二條以兩宗以上建設用地使用權設定同一抵押權的,視為同一抵押建設用地使用權。但抵押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三條以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的,必須經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通過,但企業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四條以共有的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的,抵押人應事先徵得其他共有人的書面同意。
第十五條抵押期限應按雙方抵押契約約定時間為準,但不得超過建設用地使用權剩餘年限。
第十六條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建設用地使用權連同地上建築物抵押時,抵押價值應根據第三方評估機構確定的劃撥建設用地使用權權益價格設定。
第三章 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契約的訂立
第十七條建設用地使用權設立抵押權,當事人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契約。
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契約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被擔保債權種類、金額;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三)抵押宗地的不動產權證號、坐落、狀況、面積、權屬等;
(四)抵押擔保的範圍;
(五)其他需要約定的事項。
抵押契約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契約(劃撥決定書、作價出資或入股批准書、租賃契約)的約定。
第四章 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登記
第十八條申請辦理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登記,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抵押雙方不動產抵押登記申請書;
(二)抵押雙方身份證明;
(三)不動產權屬證書;
(四)主債權契約;
(五)抵押契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條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登記通過西安市土地二級市場交易平台辦理,實行“一窗受理、一網通辦、一站辦結”。
第五章 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的處分
第二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權人有權要求處分抵押的建設用地使用權:
(一)債務履行期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且未能與抵押人達成延期履行協定的;
(二)抵押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且無人代為履行到期債務的;或抵押人的合法繼承人、受遺贈人拒絕履行到期債務的;
(三)抵押人被依法宣告解散或者破產的;
(四)抵押人違反有關規定,擅自處分抵押建設用地使用權的;
(五)抵押契約約定的其他情況。
第二十一條有本細則第二十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抵押當事人協商可以通過拍賣等方式處分抵押建設用地使用權。協商不成的,抵押權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二條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建設用地使用權連同地上建築物設定的抵押權實現時,應從處分所得的價款中繳納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後,抵押權人方可優先受償。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抵押人隱瞞抵押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存在共有、產權爭議或者被查封、扣押等情況的,抵押人應承擔由此產生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抵押人擅自以出售、出租、交換、贈與或者其他方式處分抵押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其行為無效;造成第三人損失的,由抵押人予以賠償。
第二十五條對違反土地二級市場相關規定的區縣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有關部門、單位以及責任人員嚴格實行責任追究,堅決打擊各種腐敗行為。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已依法入市的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可參照本細則執行。
第二十七條本細則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