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培華學院青年志願者聯合會成立於2016年12月22日,是在黨委領導下,校團委具體指導下的由全校各類青年志願者組織和個人加入的學生組織,通過組織和指導全校青年志願服務活動,為需要人群提供志願服務。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西安培華學院青年志願者聯合會
- 成立時間:2016年12月22日
第一章 總 則
- 第一條 本組織的全稱為“西安培華學院青年志願者聯合會”(Xi 'an Peihua University Youth Volunteers Federation ,簡稱“青志聯”),是在黨委領導下,校團委具體指導下的校級學生組織。
- 第二條 宗旨:“打造西安培華學院志願服務品牌,形成良好的知名度和美譽度。與校內大學生志願服務群體達成良性互動與溝通的綜合性力量,努力成為為社會和服務對象提供高服務和質量的品牌公益組織”。
- 第三條 性質:“由志願從事公益的在校學生組成的全校性學生組織,是西安培華學院校團委指導下的由全校各類青年志願者團體和個人加入的學生組織。青志聯通過組織和指導全校青年志願服務活動,為需要人群提供志願服務”。
- 第四條 口號:“志願人人,人人志願。”
- 第五條 會歌《培華志願者之歌》
- 會標:西安培華學院青年志願者聯合會、培華青志聯
- 會旗:西安培華學院青年志願者聯合會
- 第六條 本組織堅決執行志願者“奉獻、友愛、互助、進步”的志願精神,堅決執行上級志願者組織的決議,為中國構建和諧社會奉獻青年志願者的力量。
- 第七條 本組織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大學生守則以及校內各種規章制度,倡導高尚的社會精神,並接受廣大師生的監督和批評。
第二章 工作中心和目標
- 第八條 構建良好的校園環境,打造積極向上的志願服務團體,普及大學生志願服務的重要性,培養大學生奉獻精神。
- 第九條 根據上級部門對志願者工作的新要求,不斷完善符合我校實際情況的志願者服務體系。
- 第十條 有計畫的開展各項志願服務活動,主要以“禁毒防艾、敬老愛老、關愛兒童”等方面開展內容豐富,主題鮮明的志願活動。
- 第十一條 在校團委的指導下,積極帶領二級學院青年志願者協會開展各類志願者服務工作。不斷加強與省內外學校志願者組織、社會公益類組織的交流與合作,打造“培華志願服務文化圈”。
第三章 會 員
- 第十二條 向全校公開招募有意願的在校學生,經面試等選拔後,即可成為個人會員;全校各類志願者團體、志願者組織原則上均為“青志聯”團體會員。
- 第十三條 會員入會程式:
- 1. 在“志願中國信息系統”註冊,成為註冊志願者,提交入會申請表 ;
- 2. 經組織審核批准;
- 3. 發放會員證;
- 第十四條 “青志聯”不以任何理由收取會費或者現金物資。
- 第十五條 “青志聯”個人會員採取自願原則,申請入會後,若需要退出,必須遞交書面的退會申請,經審核批准後,方能離會。
- 第十六條 會員的權利:
- 1.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 2.有參加“青志聯”活動的權利;
- 3.有對本組織工作的監督權和批評建議權;
- 4.有向本組織推薦會員的權利;
- 5.有參加本組織開展各類通識類培訓的權力
- 6.在開展志願服務工作中,有請求本組織維護其合法權利的權益;
- 7.有優先參加各類志願者活動的權利;
- 第十七條 會員的義務:
- 1.遵守本組織的章程,執行本組織的決議;
- 2.維護本組織的合法權益;
- 3.完成本組織交辦的工作;
- 4.向本組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 5.維護本組織的聲譽;
- 6.對組織工作的監督和批評必須客觀,具有真實性;
- 第十八條 以下違紀者經討論可予以除名:
- 1、違反青志聯章程,屢教不改者;
- 2、無故不參加青志聯要求參加的活動三次以上者;
- 3、未經同意以青志聯名義發起或參加活動者;
- 4、影響組織聲譽者;
- 5、未按時進行每學年志願會員證註冊;
- 第十九條 對於表現突出的會員或團體,每學期進行表彰、獎勵。
第四章 職能結構
- 第二十條 “青志聯”設主席1名,副主席4名,設辦公事務中心,對外交流中心,人力資源中心,新聞宣傳中心,校史講解隊,禁毒防艾隊,青年益工隊,微綠環保隊,巾幗服務隊,志願創工坊10個職能部門。
- 第二十一條各部門簡介及職能
主席團
辦公事務中心
對外交流中心
人力資源中心
新聞宣傳中心
校史講解隊
禁毒防艾隊
青年益工隊
微綠環保隊
巾幗服務隊
志願創工坊
第五章 工作開展
- 第二十二條 所有的活動、書面檔案須使用“西安培華學院青年志願者聯合會”會標;
- 第二十三條 每項活動的開展必須有完整的策劃,經由校團委的同意後方能開展,活動完成後所有檔案在一周內整理歸檔。
第六章 資產管理
- 第二十四條 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專款專用,任何個人不可以任何理由支出或轉借,接受師生的監督。經費和物資的使用情況每學年清查一次。
第七章 附則
- 第二十五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西安培華學院青年志願者聯合會。
- 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自討論通過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