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夏時期的審計

西夏是党項族在我國西北地區建立的國家,1038年李元吳稱帝,1277年為蒙古所滅,共歷239年。
西夏審計主要仿行宋朝之制,但也有自己的特色。
《宋史·夏國傳》記載,1033年,元昊仿宋建立了一整套的官制。其職掌據《西夏書事》所注,與審計有關的是,三司“總國計,應貢賦之人,屬有正使、副使、鹽鐵使、度支使等官;”御史台“掌糾察官邪,肅正綱紀,屬有御史大夫、御史中丞、殿中御史、監察御史等官;”愛納司“司倉庚、貯積及給受等事;”磨勘司“司選敘、磨勘、資任、考課。”西夏地方設有轉運司,掌管地方財政,兼有審計職能。還設有磨堪司,具體負責磨堪錢糧簿冊、憑證等。
為了監督庫錢物的保管,西夏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法規加強對諸庫錢物收支簿籍、憑證的審計監督。如規定管庫人必須依法報送簿籍、憑證到磨堪司進行審核檢查,不送者則要受罰:“諸種種執庫所屬司人,各自當行文書、升冊,依法當引送告奏磨堪司,不許缺留。倘若違律,執局分人文冊缺,不引關磨堪司等時,邊中諸司所住滯人處局分大小等,一律有官罰馬一,庶人十三杖。受賄則量之,以偷盜法判斷”。由於原始收支憑證是審計的重要依據,因此西夏規定所有收支憑證必須登記收錄在冊,不許缺失,否則要受到處罰,“諸種種執局分人於所定長短期限內當告納典冊,各自收入、支出憑據等,皆當注於冊上,不許留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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