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陽市個人信用積分管理辦法(試行)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個人誠信體系建設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6〕98號)、《湖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個人誠信體系建設的實施意見》(鄂政辦發〔2017〕95號)檔案精神,依據《湖北省社會信用信息管理條例》《襄陽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襄陽市個人信用積分管理辦法(試行)
  • 頒布時間:2020年11月2日
  • 實施時間:2020年11月2日
  • 發布單位:襄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政策解讀,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襄陽市行政區域內,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常住戶籍人員和已辦理居住證滿1年的非戶籍人員。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信用評價,是根據襄陽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中的個人信用信息數據,通過科學設定和確定積分指標體系,對本市個人信用進行指標量化,並對每項指標賦予一定分值,通過加減不同項目分值,綜合計算得出個人信用積分及評價,積分名稱為“襄信分”。
第四條 襄陽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市信用辦)負責統籌全市個人信用積分的標準制定、目錄編制、模型設計、信用評價、異議受理、推廣套用、授權查詢服務等工作;牽頭組織相關部門(單位)建立信用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協調解決個人信用積分推進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五條 個人信用積分管理遵循客觀公正、標準統一、科學分類、動態管理、保護隱私、授權查詢及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按照規定的內容、標準、方法和程式進行。
第二章 信息分類與歸集
第六條 個人信用信息,是指可用於識別、分析和判斷自然人信用狀況的客觀數據和資料,包括個人基礎信息和個人公共信用信息。
第七條 個人基礎信息,包括姓名、性別、身份證號碼、家庭住址、學歷、婚姻狀況、執業資格證書等反映自然人身份的信息。
第八條 個人公共信用信息,指全市各級國家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各級組織,以及公共企事業單位、行業協會、群團組織等(以下簡稱信用信息提供主體)在依法履職、提供服務過程中產生或者獲取的,可用於識別自然人信用狀況的數據和資料。包括自然人社會公德、身份特質、履約行為、經濟行為、遵紀守法五大要素涵蓋的守信和失信信息。
(一)社會公德。主要包括參與捐贈、資助慈善事業以及參與志願者服務活動時長、無償獻血等公益慈善信息,各類行政表彰獎勵信息和守信紅名單信息。
(二)身份特質。主要包括職務犯罪、受到黨紀、政務處分的履職信息和撤銷、吊銷執業資格的行政處罰信息。
(三)履約行為。主要包括納稅領域行政處罰信息、惡意欠稅等信息,在行政事項中作出信用承諾但未履行的信用承諾信息和拖欠水電氣、通信、醫藥、公租房房租等公用事業費用信息。
(四)經濟行為。主要包括與融資信貸和公用事業欠繳費相關的未履行法院生效裁判信息。
(五)遵紀守法。主要包括行政管理信息、司法處理信息、嚴重失信黑名單信息、被限制高消費信息和被限制出入境信息。行政管理信息,指行政機關作出的上述第(二)(三)項外的其他行政處罰信息、不履行行政決定而被依法強制執行的信息。司法處理信息,指上述第(四)項外的其他未履行生效裁判信息、違反刑法規定構成犯罪行為的信息。嚴重失信黑名單信息,指被納入失信懲戒對象名單的信息。
第九條 按照失信行為造成後果的嚴重程度,將失信行為分為嚴重失信和一般失信。
嚴重失信:主要指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社會危害程度較大的違法失信行為。主要包括嚴重損害自然人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為;嚴重破壞市場公平競爭秩序和社會正常秩序的行為;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行為;拒不履行國防義務、危害國防利益、破壞國防設施的行為;法律、法規、規章明確規定構成情節嚴重的其他嚴重失信行為;經信用信息提供主體按照行業信用管理有關制度認定的涉及嚴重失信的行為。
一般失信:主要指性質較輕、情節輕微、社會危害程度較小的違法失信行為。除按前款規定認定為嚴重失信行為外,原則上均認定為一般失信行為。
第十條 個人公共信用信息的歸集、使用和管理,應當合法、安全、及時、準確,不得危害國家安全,不得侵犯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不得歸集宗教信仰、基因、指紋、血型、疾病和病史等與個人信用無關的信息,切實維護自然人的合法權益。
第十一條 市大數據部門負責公共數據資源體系建設工作。信用信息提供主體應當在信息形成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將信息共享至市大數據平台,並對提供的信用信息真實性、合法性、時效性負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通過技術交換手段,從市大數據平台獲取個人公共信用信息數據。
信用信息提供主體提供的個人信用信息應當包括下列內容:自然人身份信息;需記錄的公共信用信息內容;信用信息提供主體的分類認定結論意見或決定;其他做出結論意見或決定的單位名稱、做出的結論意見或決定以及時間;信用信息提供主體名稱及提交時間。
第三章 信用評價
第十二條 個人信用評價以信用積分形式體現,評價指標包括個人守信信息和失信信息。
第十三條 個人信用積分按照“基礎信用分+附加信用分”的積分評價模式計算,總分值介於0至1000分之間:
(一)基礎信用分為500分,是指個人擁有的初始信用分值。
(二)附加信用分為500分,是根據個人守信信息、失信信息和年度信用積分,進行不同程度的加分或者減分。
年度信用分,是指連續1個月無失信行為,增加2分/月,連續一年(12個月)無失信行為,在連續增加24分的基礎上,一次性再獎勵5分。連續2年(24個月)無失信行為,在按月計分的基礎上,一次性再獎勵10分。連續3年(36個月)無失信行為,在按月計分的基礎上,一次性再獎勵15分。三年(36個月)內,最多增加102分,年度信用分達到上限102分後,不再累加。期間有1次失信行為,前期增加的年度信用分歸零,並從失信行為信用修復的下個月重新累加。
(三)個人信用積分作為自然人信用評價、評先評優、獲得政府各項優惠待遇的重要依據。襄陽市自然人信用分評價模型和自然人信用惠民措施清單由市信用辦另行制定。
第十四條 個人信用等級評價方式採取指標得分定級和直接降級相結合方式予以評定。按照得分從高到低,依次為信用優秀、信用良好、信用一般、信用較差、信用極差。指標得分,是按照個人信用分評價模型標準予以加減計算。直接降級,是將個人的信用級別直接降到信用極差。
信用優秀:信用評價指標得分800分以上。一般指有大量守信信息,且無失信信息。
信用良好:信用評價指標得分600分以上不滿800分。一般指有較多守信信息,且無失信信息,或有少量失信信息,但通過積極履行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義務予以修復。
信用一般:信用評價指標得分400分以上不滿600分。一般指有較少守信信息或失信信息。
信用較差:信用評價指標得分200分以上不滿400分。一般指有較多失信信息,且不積極履行相關義務,又不進行信用修復。
信用極差:信用評價指標得分不滿200分。一般指有大量失信信息,或被法院、海關、稅務、人社、住建等各職能部門納入失信懲戒對象名單的自然人及市場主體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實際控制人等。
第十五條 個人信用評價與企業信用評級掛鈎,企業單位獲得省(部)級以上榮譽表彰,或被有關部門認定為守信“紅名單”,對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其他負有直接責任人員,增加一定分值的信用分。對企業、個體工商戶嚴重失信行為,在記入企業單位、個體工商戶信用記錄的同時,對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實際控制人扣除一定分值的信用分,推動企業獎懲措施落實到人。
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嚴重失信,參照此條規定,對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扣除相應分值的信用分。
第十六條 個人信用積分計算規則:
(一)信用積分計算方法為指標加減法,基礎信息不納入計分體系;
(二)被有關部門認定為失信懲戒對象,直接判定為信用極差,信用分扣減至150分。在懲戒期間,產生的守信信息,正常加分。積極進行信用修復,被有關部門移出失信懲戒對象名單後,恢復原信用積分;
(三)失信信息按照一般失信、嚴重失信分級認定,依次扣分,失信程度越高,扣分越多;
(四)守信信息按照縣級、地市級、省(部)級和國家級,分類認定,依次加分,認定層級越高,加分越多;
(五)因同一失信行為被兩個部門納入失信信息扣分的,按最高扣分項扣分,不重複扣分;
(六)同一加分事項按最高加分項計分,不重複計分;
(七)因同一事項而產生的不良信息扣分後,在信用信息評價有效期內又重新發生同類不良信息的,在原分值基礎上加倍扣分。
第十七條 信用信息評價有效期自失信行為或者事件終止之日起計算。守信信息評價,原則上終身有效,期間被依法依規納入失信懲戒對象名單除外,行業主管部門有明確評價期限的按其規定執行。失信信息評價有效期為失信行為或事件終止之日起5年。信用信息有效期屆滿後,不再納入信用積分評價範圍。
第十八條 個人信用積分和信用等級由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根據歸集的個人公共信用信息自動計算生成,每月更新一次。
第十九條 個人信用等級可以通過參加志願服務、慈善捐助、無償獻血等社會公益活動獲得信用加分提升,也可以通過國家、省信用修復的有關規定,縮短失信行為評價期限,重建良好信用。
第四章 信用積分套用
第二十條 個人信用積分著重套用於守信市民激勵,不作為自然人失信懲戒的依據,不以低信用分為由限制自然人享有基本公共服務和法律、法規規定的權利。個人信用積分套用載體為“i襄陽”手機App和“信用中國(湖北襄陽)”網站。
第二十一條 信用信息提供主體,應當圍繞個人信用積分套用,大力開發“信易批”“信易貸”“信易游”“信易醫”“信易租”“信易停”等各類“信易+”套用場景,並在依法履職、提供服務過程中,依法依規給予激勵。
第二十二條 對信用極差和信用較差的個人,應加強信用風險提示,不給予激勵。
第二十三條 對信用一般的個人,不給予激勵。
第二十四條 對信用良好的個人,可依法採取以下激勵措施:
(一)在圖書租借、腳踏車租用時,享受免押金信用服務;
(二)在醫院診療、車輛年檢等方面享受綠色通道服務;
(三)在教育、就業、住房、養老、醫保、社會救助等公共事業領域給予優先安排;
(四)在申請財政資金時,享受優先服務,屬於上級許可權的,優先上報;
(五)在行政審批事項中,實行容缺受理,優先辦理;
(六)在申請融資信貸等服務時,鼓勵金融機構優先授信,簡化辦理,並給予一定的利率優惠;
(七)在評優評先、資質評定、職稱評聘等活動中,予以優先推薦,涉及打分或考核的予以加分;
(八)在“信用中國(湖北襄陽)”網站或相關媒體上進行宣傳報導;
(九)各行業部門、公共服務單位和市場主體按照“激勵導向”原則,拓展的其他激勵措施;
(十)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檔案規定的可以實施的其他激勵措施。
第二十五條 對信用優秀的個人,除採取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激勵措施外,還可依法採取以下激勵措施:
(一)列入守信“紅榜”,給予相關表彰或榮譽,並作為誠信典型,通過相關媒體宣傳報導或推介;
(二)在公共運輸、停車位、金融信貸等服務時享受更多優惠;
(三)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檔案規定的可以實施的其他激勵措施。
第二十六條 全市各級黨政機關,在監督管理、社會保障、申請政府資金扶持、資質審批、職業資格註冊、資格審查評定、技術職務評聘、評選表彰等行政管理事務和幹部選拔任用中,應將個人信用積分核查情況作為參考。
鼓勵個人與社會法人或其他組織在開展金融活動、市場交易、企業治理、行業管理、社會公益等活動中,積極使用個人信用積分核查,以降低交易風險,促進行業自律,形成市場化的激勵和約束機制。
第五章 信用積分查詢
第二十七條 個人信用積分實行嚴格的保密制度,非本人或者本人授權,不能查詢。
第二十八條 個人可以登錄“信用中國(湖北襄陽)”網站、“i襄陽”手機App,完成實名認證後查詢本人信用積分。
第六章 異議處理與信用修復
第二十九條 自然人對本人信用信息享有知情權、異議權和申訴權,認為個人信用積分或信用等級有錯誤的,可以向市信用辦或信用信息提供主體書面提起異議申請,要求予以更正,並就異議內容提供相關證據。市信用辦接到異議申請後,對屬於自身原因造成的,應當自收到異議申請3個工作日內依法作出處理,對屬於信用信息提供主體更正範圍的,應當自收到異議申請2個工作日內轉交信用信息提供主體辦理。
信用信息提供主體接到異議申請後,應在7個工作日內完成核查,核查結果報市信用辦,市信用辦在2個工作日內將處理結果告知異議申請人。信用信息提供主體未在規定期限內報送核查結果的,市信用辦應當中止披露、查詢該信息。
第三十條 個人因非主觀故意發生失信行為的,可向作出認定的信用信息提供主體提出信用修復申請,可通過自主解釋、申請延期、主動履約等方式修覆信用。個人因主觀故意發生失信行為或失信行為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可通過“清潔家園”“文明交通”“漢江保護”等各類志願服務活動,以及慈善募捐、無償獻血等方式提升信用積分和等級。
第三十一條 信用信息提供主體收到個人信用修復申請後,應當對個人申請修復的信用信息進行核查,個人已整改到位的,應當決定允許信用修復,並將修複決定書面告知個人和市信用辦;個人整改不到位的,應當決定不予信用修復,並將不予修復的決定書面告知個人。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信用信息提供主體應根據本辦法加強本行業領域個人守信和失信信息的分級分類認定,探索建立輕微偶發失信豁免機制,審慎認定自然人失信行為。
第三十三條 市信用辦應結合實際,對個人信用積分評價規則適時進行修正、補充與完善,並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所稱“以上”均包含本數,“不滿”均不包含本數。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由市信用辦負責解釋。本辦法施行過程中,國家和省出台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襄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0年11月2日

政策解讀

為深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關於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總體要求,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大力弘揚誠信文化,在我市營造“守信光榮、失信可恥”良好社會氛圍,不斷最佳化營商環境,2020年11月2日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了《襄陽市個人信用積分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現將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辦法》制定的依據
《辦法》的制定主要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個人誠信體系建設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6〕98號)、《湖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個人誠信體系建設的實施意見》(鄂政辦發〔2017〕95 號)、《湖北省社會信用信息管理條例》和《襄陽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等政策法規,並參考了全國先進城市有益經驗做法。
二、《辦法》制定遵循的主要原則
一是合法、正當、必要原則。根據《民法典》嚴格保護自然人信息的要求,個人公共信用信息採集不得侵犯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因此,我市個人信用積分不歸集個人宗教信仰、基因、指紋、血型、疾病和病史等與個人信用無關的信息,防止信用數據歸集泛化、擴大化,切實維護自然人的合法權益。
二是“只予激勵,不予懲戒”原則。根據當前國家關於自然人信用體系建設政策導向,借鑑全國先進城市有益經驗做法,我市個人信用積分著重套用於守信市民激勵,不作為自然人失信懲戒的依據,不以低信用分為由限制自然人享有基本公共服務和法律、法規規定的權利,避免信用管理泛道德化等問題,防止信用檔案變成公民道德檔案。
三是自然人信用權益保護原則。嚴格落實《民法典》《湖北省社會信用信息管理條例》等關於個人信用權益的相關規定:“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需要獲取他人個人信息的,應當依法取得並確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他人個人信息”“涉及自然人的公共信用信息通過實名認證查詢、授權查詢、政務共享的方式披露”,切實保護自然人信用權益。
三、《辦法》關鍵內容解讀
1.襄陽市個人信用積分為什麼命名為“襄信分”
“襄信”取自“相信”的諧音,暗含“襄陽信用”之意,既能直觀展現襄陽鮮明地域特色,又能緊密聯繫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有利於宣傳我市對外形象,有較強的親和力、感召力。
2.個人信用積分管理職能部門如何分工
市信用辦負責統籌全市個人信用積分的標準制定、目錄編制、模型設計、信用評價、異議受理、推廣套用、授權查詢服務等工作。
市大數據部門負責公共數據資源體系建設工作。
信用信息提供主體負責將信用信息共享至市大數據平台,並對提供的信用信息真實性、合法性、時效性負責。(信用信息提供主體,指全市各級國家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各級組織,以及公共企事業單位、行業協會、群團組織等)。
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通過技術交換手段,從市大數據平台獲取個人公共信用信息數據。
3.什麼是個人信用信息
個人信用信息,是指可用於識別、分析和判斷自然人信用狀況的客觀數據和資料,包括個人基礎信息和個人公共信用信息。
個人基礎信息,包括姓名、性別、身份證號碼、家庭住址、學歷、婚姻狀況、執業資格證書等反映自然人身份的信息。
個人公共信用信息,指信用信息提供主體在依法履職、提供服務過程中產生或者獲取的,可用於識別自然人信用狀況的數據和資料。
4.哪些個人公共信用信息將被納入信用評價
“社會公德、身份特質、履約行為、經濟行為、遵紀守法”5大方面的守信和失信信息,將會被納入信用評價。“個人宗教信仰、基因、指紋、血型、疾病和病史”等與信用無關的信息不在歸集範圍,以防止信用數據歸集泛化、擴大化,切實做到維護自然人的合法權益。
5.個人信用評價和積分計算模式是什麼樣的
個人信用評價以信用積分形式體現,按照得分高低,依次為信用優秀、信用良好、信用一般、信用較差、信用極差。
個人信用積分按照“基礎信用分+附加信用分”模式計算,總分值介於0至1000分之間。其中,基礎信用分為500 分,是個人擁有的初始信用分值;附加信用分為500分,是根據個人守信信息、失信信息和年度信用積分,進行不同程度的加分或者減分得到的。
6.個人信用分低會被限制享受公共服務或受到懲戒嗎
襄陽市個人信用積分著重套用於守信市民激勵,不作為自然人失信懲戒的依據,不以低信用分為由限制自然人享有基本公共服務和法律、法規規定的權利。個人信用評分雖然不作為懲戒依據,但信用評分過低的自然人,在城市公共服務、表彰獎勵等活動中,將不會獲得更多的優惠優待。
7.個人信用分較高能享受哪些激勵措施
根據信用評價結果,對“信用優秀”和“信用良好”的個人,依法採取激勵措施,主要有圖書借閱免押金、財政資金優先享受或申報、行政審批容缺受理、信用貸款利率優惠、評優評先優先推薦等,同時,鼓勵各行業部門、公共服務單位和市場主體按照“激勵導向”原則,不斷拓展各項激勵措施。
8.如何提高個人信用積分
一是要堅持“守信”,避免出現失信行為;二是可通過參加“清潔家園”“文明交通”“漢江保護”等各類志願服務活動,以及慈善捐助、無償獻血等社會公益活動獲得信用加分提升;三是《辦法》規定,個人信用評價與企業信用評級掛鈎,企業單位獲得省(部)級以上榮譽表彰,或被有關部門認定為守信“紅名單”,對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其他負有直接責任人員,增加一定分值的信用分。
9.如何查詢個人信用積分?能查詢他人的信用分嗎
《辦法》明確,個人信用積分實行嚴格的保密制度,非本人或者本人授權,不能查詢。個人可以通過“信用中國(湖北襄陽)”網站或“襄陽”手機兩種渠道查詢本人信用積分。因此,在未被授權的情況下,是不能查詢他人的信用分的。
10.對信用積分有異議怎么辦
自然人對本人信用信息享有知情權、異議權和申訴權。對個人信用積分或信用等級有異議的,可以向市信用辦或信用信息提供主體書面提起異議申請,並就異議內容提供相關證據。市信用辦和信用信息提供主體接到異議申請後,根據職責和時限要求,完成異議信息的核查,並將結果告知異議申請人。
11.出現失信行為怎么修覆信用
《辦法》規定,個人因非主觀故意發生失信行為的,可向作出認定的信用信息提供主體提出信用修復申請,可通過自主解釋、申請延期、主動履約等方式修覆信用。個人因主觀故意發生失信行為或失信行為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可通過慈善募捐、無償獻血、志願服務活動等方式提升信用積分和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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