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汾縣公安局,前身為曲襄縣公安局,始建於1943年3月。隨著戰爭形勢發展和行政區域的變化,歷經曲襄縣、襄陵縣(北部)、汾城縣(南部)、汾陵縣公安局等幾次分並組合,於1954年9月隨襄陵、汾城兩縣合併正式成立。“文革”時期,公、檢、法三部門統稱為“保衛組”,1973年8月恢復現名稱,隸屬襄汾縣人民政府和臨汾市公安局雙重領導,擔負著全縣13個鄉鎮、348個行政村、49.8萬常住人口的治安保衛重任。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襄汾縣公安局
- 外文名:Xiangfen County Public Security Bureau
- 主管部門:襄汾縣人民政府 臨汾市公安局
- 地址:襄汾縣府前街16號
主要職責,主要部門,政務公開制度,
主要職責
預防、制止和偵查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管理交通、消防、危險物品;管理戶口、居民身份證、出入境事務;警衛國家規定的特定人員、守衛重要場所和設施;管理集會、遊行、示威活動;監督管理公共信息網路的安全監察工作;指導和監督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重點建設工程的治安保衛工作,指導治安保衛委員會等民眾性治安保衛組織的治安防範等工作。
主要部門
縣公安局現設有指揮中心、政工監督處、治安大隊、法制預審大隊、經偵大隊、國保大隊、巡警大隊、網路警察大隊、消防大隊、刑警大隊、交警大隊、警務保障科、看守所,以及城關、鄧莊、大鄧、陶寺、襄陵、南辛店、景毛、古城、汾城、趙康、西賈、南賈、永固等13個基層派出所等科室所隊。
政務公開制度
第一條為了規範行政行為,增強工作透明度,保證決策公正性,保護人民民眾和行政相對人的知情權,根據省委、省政府有關規定,結合本局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局政務信息應以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政務信息公開應遵循合法、全面、真實、及時、便民的原則。
第三條除下列不予公開的政務信息以外的其他政府信息,都應當予以公開:
(一)屬於國家秘密;
(二)屬於商業秘密或者公開後可能導致商業秘密被泄漏的;
(三)屬於個人隱私或者公開後可能導致對個人隱私造成不當侵害的; (四)正在調查、討論、處理是否公開過程中的政府信息,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與執法有關,公開後可能直接影響案件查處或者危及個人生命安全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予公開的其他情形。
第四條本局公開的政務信息包含主動公開的政務信息和依申請公開的政務信息。
第五條本局主動公開的政務信息包括:
(一)部門及內設機構(含下屬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的職責、地址和聯繫電話; (二)與部門職責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及其他規定;
(三)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和申請書示範文本;
(四)行政收費的標準和依據;
(五)行政執法公開承諾及行政處罰的程式;
(六)本局執法過錯追究、行政許可監督、行政複議受理等規範行政行為的規章制度及投訴或申請的方式、負責的部門;
(七)需要讓民眾清楚、明白的有關事項和民眾關注、反映強烈的“熱點”問題的處理;
(八)需要廣泛徵求民眾意見或採用聽證程式制訂的規範性檔案草案和重要的行政措施方案;
(九)本局制定的規範性檔案;
(十)公安管理工作動態;
(十一)其他應當向社會公開的內容。
第六條主動公開的政務信息應當通過網站、政務公開欄、行政許可受理大廳公告、觸摸電子屏、新聞發布會、媒體、電話、發放宣傳材料等形式向民眾公示。
第七條除應當主動公開的政務信息以外的其他應當予以公開的政務信息,屬於依申請公開的政務信息。
第八條本局應編制和公開局政務信息目錄,並根據變化情況,及時對公開的政務信息目錄進行調整和更新。政務信息目錄應包括公開的事項、內容、期限和形式等。
第九條申請人申請公開政務信息的,可以採用信函、電報、傳真、電子郵件等形式向長治市公安局提出申請,也可以當面口頭申請;提出口頭申請的,應製作申請筆錄,並經申請人確認。
獲取政務信息的申請應當包括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身份證明、地址、聯繫方式以及所需的政務信息內容的描述。
第十條本局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負責組織對政務公開進行監督檢查、指導和考核。 第十一條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1]
第二條本局政務信息應以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政務信息公開應遵循合法、全面、真實、及時、便民的原則。
第三條除下列不予公開的政務信息以外的其他政府信息,都應當予以公開:
(一)屬於國家秘密;
(二)屬於商業秘密或者公開後可能導致商業秘密被泄漏的;
(三)屬於個人隱私或者公開後可能導致對個人隱私造成不當侵害的; (四)正在調查、討論、處理是否公開過程中的政府信息,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與執法有關,公開後可能直接影響案件查處或者危及個人生命安全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予公開的其他情形。
第四條本局公開的政務信息包含主動公開的政務信息和依申請公開的政務信息。
第五條本局主動公開的政務信息包括:
(一)部門及內設機構(含下屬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的職責、地址和聯繫電話; (二)與部門職責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及其他規定;
(三)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和申請書示範文本;
(四)行政收費的標準和依據;
(五)行政執法公開承諾及行政處罰的程式;
(六)本局執法過錯追究、行政許可監督、行政複議受理等規範行政行為的規章制度及投訴或申請的方式、負責的部門;
(七)需要讓民眾清楚、明白的有關事項和民眾關注、反映強烈的“熱點”問題的處理;
(八)需要廣泛徵求民眾意見或採用聽證程式制訂的規範性檔案草案和重要的行政措施方案;
(九)本局制定的規範性檔案;
(十)公安管理工作動態;
(十一)其他應當向社會公開的內容。
第六條主動公開的政務信息應當通過網站、政務公開欄、行政許可受理大廳公告、觸摸電子屏、新聞發布會、媒體、電話、發放宣傳材料等形式向民眾公示。
第七條除應當主動公開的政務信息以外的其他應當予以公開的政務信息,屬於依申請公開的政務信息。
第八條本局應編制和公開局政務信息目錄,並根據變化情況,及時對公開的政務信息目錄進行調整和更新。政務信息目錄應包括公開的事項、內容、期限和形式等。
第九條申請人申請公開政務信息的,可以採用信函、電報、傳真、電子郵件等形式向長治市公安局提出申請,也可以當面口頭申請;提出口頭申請的,應製作申請筆錄,並經申請人確認。
獲取政務信息的申請應當包括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身份證明、地址、聯繫方式以及所需的政務信息內容的描述。
第十條本局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負責組織對政務公開進行監督檢查、指導和考核。 第十一條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1]
地理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