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垣縣財政性投資工程項目中介機構取費管理暫行辦法

襄垣縣財政性投資工程項目中介機構取費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規範財政性工程項目中介機構服務取費標準,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襄垣縣財政性投資工程項目中介機構取費管理暫行辦法》。
第二條所有工程項目由建設單位全權負責。建設單位主管部門負責工程項目之監管責任。
第三條建設單位根據工程項目的性質、規模和要求,選用具有相應資質的中介服務機構。
第四條建設單位依據本辦法規定的取費標準,與工程項目所涉中介機構協商確認服務取費額度,報主管部門審核批准。
第五條建設單位持主管部門審核意見,報縣審計和財政部門備案。
第六條縣財政、審計部門在撥付和審計工程項目前期費用時,須依照本辦法之規定及主管部門的審核意見進行撥付和審計。
第七條建設單位支付中介機構服務費用要嚴格按照國家和省有關部門頒布的項目、比例、標準,計算出應取費總額,然後再按本辦法之規定,對應計算出實際取費總額。
第八條各項中介機構服務實際取費總額規定如下:
(一)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申請報告、項目節能報告表或報告書)
1.收費依據:國家計委《關於印發建設項目前期工作諮詢收費暫行規定的通知》(計價格〔1999〕1283號)。
2.支付標準:項目估算總投資1000萬元以下,按規定計費後下調30%;項目估算總投資1000萬元—3000萬元以下,按規定計費後下調40%;項目估算總投資3000萬元以上,按規定計費後下調50%。
(二)工程招投標代理
1.收費依據:國家計委《關於印發招標代理業務收費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計價格〔2002〕1980號)。
2.支付標準:總投資100萬元以下,按規定計費後下調20%;總投資100萬元—500萬元以下,按規定計費後下調30%;總投資500萬元—1000萬元以下,按規定計費後下調35%;總投資1000萬元—3000萬元以下,按規定計費後下調40%;總投資3000萬元—5000萬元以下,按規定計費後下調45%;總投資5000萬元以上,按規定計費後下調50%。
(三)編制項目水土保持方案
1.收費依據:水利部司局函《關於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諮詢服務費用計列的指導意見》(保監〔2005〕22號)。
2.支付標準:主體工程土建投資5000萬元以下,按規定收費30萬元,下調30%後為21萬元;主體工程土建投資5000萬元以上,按規定收費52萬元,下調40%後為31萬元。
(四)環境影響評價
1.收費依據:國家計委、環保總局《關於規範環境影響諮詢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計價格〔2002〕125號)。
2.支付標準:按國家規定計費後總體下調30%。
(五)安全預評價
1.收費依據:國家部委和省政府及相關部門對收費標準無正式檔案規定,項目總投資5000萬元以上市安監部門備案,5000萬元以下原則上依據投資額和安全方面相關係數,參照慣例進行計算。
2.支付標準:總投資100萬元以下,按計算結果下調15%;總投資100萬元—500萬元以下,按計算結果下調25%;總投資500萬元—1000萬元以下,按計算結果下調30%;總投資1000萬元—3000萬元以下,按計算結果下調35%;總投資3000萬元—5000萬元以下,按計算結果下調40%。
(六)地震安全性評價
1.收費依據:山西省物價局《關於規範地震安全性評價收費標準及有關事項的通知》(晉價服字〔2012〕347號)。
2.支付標準:地震安全性評價四級工作一般收費13—14萬元,按規定計費後下調50%;地震安全性評價二或三級工作一般收費28—29萬元,按規定計費後下調50%。
(七)城鎮地籍測繪
1.收費依據:按照國家財政部、國家測繪局《關於印發測繪生產成本費用定額及有關細則的通知》(財建〔2009〕17號)檔案頒布的測繪生產成本定額費用中的標準計費。
2.支付標準:按規定計費後下調50%。
(八)政府採購類工程造價諮詢
1.收費依據:山西省物價局《關於規範工程造價諮詢服務收費標準及有關事項的通知》(晉價服字〔2012〕248號)。
2.支付標準:按規定計費後下調30%。
(九)拆遷評估
1.收費依據:山西省物價局、山西省財政廳《關於資產評估收費標準及有關事項的通知》(晉價服字〔2013〕203號)。
2.支付標準:按規定計費後下調30%。
(十)設計和勘察
1.收費依據:國家計委、建設部《關於發布工程勘察設計收費管理規定的通知》(計價格〔2002〕10號)。
2.支付標準:按規定計費後下調50%。
(十一)工程監理
1.收費依據:國家發改委、建設部《關於印發建設工程監理與相關服務收費管理規定的通知》(發改價格〔2007〕670號)。
2.支付標準:按規定計費後下調30%。
(十二)施工圖審查
1.收費依據:山西省物價局《關於降低施工圖審查收費標準的通知》(晉價服字〔2011〕96號)。
2.支付標準:按規定計費後下調30%,由縣住建部門負責按照相關法律規定選用具有相應資質的中介機構組織實施。
第九條縣國有企業、國有控股企業參照本暫行辦法執行。
第十條本暫行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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