褻狎親侄之妻致婦自盡案,發生於乾隆十六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褻狎親侄之妻致婦自盡案
- 發生地點:廣東
- 發生時期 :乾隆十六年
- 涉及人物:曾氏
案件記載
本案發生於乾隆十六年(公元1751年)。廣東省民鄧觀音保以唱戲為生。一天,該犯到親侄兒鄧七里家索取所借骨牌,家裡就只有鄧七里的妻子曾氏,該犯便以穢語相戲,致曾氏投水自盡。該省將鄧觀音保判充軍罪。案件上報後,該撫查核案情,認為根據律例“村野愚民本無圖奸之心,又無手足勾引挾制窘辱情狀,不過出語褻狎,本婦一聞穢語即便輕生照強姦未成,本婦羞憤自盡例減一等,杖一百,流三千里。”這一規定不是對親屬之間犯罪,如親屬之間犯罪另行治罪,不能與一般犯罪等同。因此,該撫同意該省對鄧觀音保,依照“出語褻狎,本婦一聞穢語即便輕生叔流例”加等判罪,鄧觀音保充軍。本案根據該犯與被害人屬親屬關係,因此加等判罪,這符合封建的倫理標準,以刑法來保證和維持倫理道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