褒中盜墓案,此案發生於唐代。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褒中盜墓案
- 發生年代:唐代
- 涉及人物:褒中人
- 出處:《太平廣記》《唐律疏議》
案件詳情,案件分析,
案件詳情
唐僖宗光啟至昭宗大順年間,褒中縣有盜墓者,官府很久不能捕獲,縣官屢次催促破案。忽然有一天捕獲一人,被認為是盜墓者,關押拷問了近一年,其人始終不承認有罪。於是更加嚴刑逼問,其人終於承認是盜墓者,並交出了所盜之物。驗看之下,正是墓中之物。人贓俱在,無人再懷疑他有冤。唐律規定:盜掘墳墓者,加役流;已開棺槨者,絞。此案中,盜墳者開棺取物,依律當絞。於是法司判處其人死刑。臨刑之際,圍觀者中有一人伸臂大呼道:“王法豈容枉殺乾民!盜墓者是我,與此人無關,請速將他釋放。”於是交出他從墓中所獲之物。官府驗看之下,與所失物一樣。而法司出示前一囚犯所交之物,竟與後者所交一模一樣。山南西道節度使乃親自提審前囚,問他是否有冤枉。那人答道:“雖自知不是盜墓者,但受刑不過,乃自誣有罪,並讓家人仿造墓中失盜之物,上交官府,希望一死了之,以脫其苦”。節度使聞聽大驚,上奏朝廷。於是懲罰了有關獄吏,釋放了受冤枉者,而將自首者補為節度使幕府吏員並獎賞了他。按唐律:拷問犯人不得過三次,兩次拷問須間隔二十日以上,拷問中施杖累計不得過二百下,拷問滿三次或二百杖,而犯人仍不召認有罪時,須將該犯取保釋放,違者治罪。
案件分析
案中,褒中縣法司拘押盜墓嫌疑犯近一年,反覆拷問,該犯仍不承認有盜墓之舉,法司非但未依法將其取保釋放,反而用嚴刑逼供,從而造成了這樁冤案。唐律對這種將無罪之人判為有罪的情況;稱為“失入”。規定:凡官司失入人罪者,按其所入之罪減三等處罰有責任的官吏。案中,法司判盜墓嫌疑犯死刑,減三等,當處有關官吏流放之刑。於是有關獄吏被依法治了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