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合性犯罪動機,‘‘單一犯罪動機”的對稱。又稱“多重性犯罪動機”。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犯罪動機同時合力推動並支配著行為人的犯罪行為。構成形式:(1)並列式複合動機。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犯罪動機在行為人的動機體系中處於同一層次,作用相同,對行為的推動力亦相等。(2)顯隱式複合動機。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犯罪動機以一顯一隱、一顯多隱、多顯一隱的複合形成合力推動並支配犯罪人的行為。(3)主次式複合動機。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犯罪動機以一主一次、一主多次的形式推動並支配犯罪人的犯罪行為。
如犯罪人貪利並與某出納員有仇,遂決定盜竊該出納員保管的巨款,該盜竊行為便是在貪利和復仇這兩個並列的犯罪動機的推動下實施的。
顯露的、表面的犯罪動機是被犯罪人意識到的,而隱蔽的、潛在的動機則是犯罪人自己沒有意識到的。
主導犯罪動機對於犯罪行為的推動是根本性的,次要犯罪動機則僅起輔助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