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合功能型環境稅的法律構造研究

複合功能型環境稅的法律構造研究

《複合功能型環境稅的法律構造研究》是2021年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出版的圖書。

基本介紹

  • 書名:複合功能型環境稅的法律構造研究
  • 作者:何錦前
  • 類別:理論法學
  • 出版社: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 出版時間:2021年10月12日
  • 開本:32 開
  • 裝幀:平裝-膠訂
  • ISBN:9787576400946
內容簡介
我國改革開放以來,環境稅研究日增,但環境稅立法進程中的諸多爭議說明,環境稅法基礎理論問題的腹地尚待我們深入,而其中環境稅法功能定位問題尤為關鍵。如Wintgens所言,如果說人之構建制度有如人之製造產品,那么,目的若既定(如為通話之目的製造手機),功能可否作多種設計(如手機在通話功能之外尚有其他功能)?答案則是各不相同的。我們注意到,環境稅的規制功能獲得了普遍認同,但其是否或應否具有收入功能則有分歧。其中有些學者認為,環境稅收入功能可能缺乏穩定性基礎;還有學者稱,環境稅為零是好的,在西方國家,“無收入功能”的環境稅是普遍現象;類似地,一些學者認為,環境稅法只需要規制功能即可,而不應具備收入功能。因對環境稅功能存在認知差異,前述各方關於環境稅立法的主張差別很大。陳清秀教授曾簡略地指出,環境稅當然能夠獲得稅捐收入,同時,“不得以絞殺性租稅方式課徵,亦即不得以零稅收為目標”。不過,總體而言,學界基本上沒有就環境稅法功能問題開展專門研究,前述對立意見雙方往往是在討論其他問題是順帶論及功能問題,雙方也未就此展開辯論。
重視上述分歧,還具有普遍的理論意義。自庇古1920年提出環境稅的理念雛形和初步原理以來,環境稅成為不少國家稅法體系的組成部分,各方都認同環境稅法的立法目的是保護環境。但是,在環境稅法的功能問題上,國外也存在較大的爭議。比如,Pearce、Bovenberg和Goulder等提出的環境稅雙重紅利理論以及Heerden發展的多重紅利理論,均表明環境稅可兼具加強環境規制、汲取收入、發展經濟、公平分配等功能。就收入功能而言,Paulus認為環境稅不能具有收入功能,Schuurman、Snape等則認為環境稅具有收入功能。Fullerton的研究總結道,所謂環境稅不能具有收入功能的說法是“過分誇大其詞了”,無論是從邏輯上還是從事實上,都不能簡單地下結論說環境稅只能是非收入性工具。
而上述國內外的爭議,其實又關係到稅法學上的一個重要基礎理論問題。Kruse、Tipke、葛克昌、黃茂榮等均指出,凡稅皆須有收入功能,如果某項課徵與財政收入完全無關,就可能不屬於法律上的租稅,或者有濫用租稅形式之嫌。當然,一直以來也有學者認為稅收未必要有收入功能,至少環境稅就不必如此。可見,環境稅法功能問題的研究還可作為稅法基礎理論的突破口。
理論進步能推動實踐,理論滯後也影響實踐。正如學者們所批評的,2016年通過的《環境保護稅法》是“平移”排污費制度的結果,其在徵稅主體、稅權配置、徵稅範圍、稅率、稅收優惠等規則設計方面尚存不少問題。我們認為,這與前述環境稅法的功能定位的分歧以及理論滯後是分不開的。
通過梳理庇古稅的理論源流、比較各國環境稅費制度,我們發現,環境稅法在理論上具有規制和收入功能,在實踐中也能發揮雙重紅利甚至多重紅利。通過認真研判中國國情和未來發展趨勢,我們認為,環境稅法應當把握好功能定位,明確“規制—收入”複合功能,並以此紅線為各項具體制度的建構提綱挈領。此前,“零稅收論”等否定環境稅法收入功能的觀點在一定範圍內比較流行,這恰恰是由於研究者執泥於過時的理論和經驗、誤判中國國情和各國立法趨勢所導致的。然而,從加速發展方式轉變的中國語境考慮,收入功能值得認真對待,一定的收入功能有助於籌集環境治理資金,也能為稅制最佳化、分配公平提供制度性契機。
正因如此,我們在《環境保護稅法》立法前就呼籲構建複合功能型環境稅法,即便在當下這個“後立法時期”,《環境保護稅法》沒有、也不可能終結前述理論探討。相反,《環境保護稅法》更應當朝著複合功能型環境稅法的方向演化,未來修法時,應當著力彌補此次立法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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