裴度失印案

裴度失印案,此案發生於唐代。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裴度失印案
  • 發生年代:唐代
  • 涉及人物:裴度
  • 出處:《唐律疏議》《太平廣記》《通鑑》
案件詳情
穆宗長慶三年,宰相裴度為李逢吉和權宦排擠,出為山南西道節度使。敬宗即位後,聽說裴度有良相之才,乃征裴度還朝。寶曆二年正月,裴度至長安,不鞍日,復拜為宰相,乃至中書省處理政事。一日,裴度正在省中辦公,左右人忽報亡失中書省印。按唐律:凡亡失官印者,處徒刑一至二年。又規定:凡失官印者,聽於三十日內訪求,逾期不得,乃治其罪。若於期限內得印,免其罪;若於期限外訪得者,減三等治罪。眾人恐被治罪,皆驚慌失色,唯裴度鎮靜自若。時間不長,左右又報失印又於原處復得。裴度點頭不語。左右問他為何失印淨驚。裴度說:“這定是吏員盜去印書券,我若驚怒,急於搜尋,其人怕被發現治罪,必投之於水火,設法毀棄,印則不可復得;緩而待之,則其人方敢放歸原處。”眾人聞言皆佩服其見識與肚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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