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羅歡、鄭坦星等二十一人詐欺案,2022年9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通報的十起人民法院依法懲治電信網路詐欺犯罪及其關聯犯罪典型案例之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被告人羅歡、鄭坦星等二十一人詐欺案
- 發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裁判結果,典型意義,
基本案情
2018年以來,黃某某組織數百人在高棉、蒙古等國實施跨境電信網路詐欺犯罪並形成犯罪集團,該詐欺集團設立業務、技術、後勤、後台服務等多個部門。其中,業務部門負責尋找被害人,通過微信聊天等方式,誘騙被害人到虛假交易平台投資。後台服務部門接單後,通過製造行情下跌等方式騙取被害人錢款。該犯罪集團詐欺被害人錢財總計6億餘元。2019年3月至10月,被告人羅歡、王亞菲等19人先後加入該集團的後台服務部門,羅歡任後台服務部門負責人,負責全面工作;王亞菲系後台服務部門的骨幹成員,負責安排代理和接單人員對接等工作;其餘被告人分別負責錢款統計、客服、接單等工作。羅歡等人涉案詐欺金額1.7億餘元。被告人鄭坦星、鄭文2人系地下錢莊人員,明知羅歡等人實施詐欺,仍長期將銀行卡提供給羅歡等人使用,並對羅歡等人詐欺錢款進行轉移。
裁判結果
本案由江蘇省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法院一審,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現已發生法律效力。
法院認為,被告人羅歡等人明知犯罪集團組織實施電信網路詐欺犯罪,仍積極參加,詐欺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詐欺罪。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犯罪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以詐欺罪判處被告人羅歡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以詐欺罪判處被告人王亞菲、鄭坦星等人十二年至三年不等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典型意義
電信網路詐欺一般是長期設定窩點作案,有明確的組織、指揮者,骨幹成員固定,結構嚴密,層級分明,各個環節分工明確,各司其職,銜接有序,多已形成犯罪集團,其中起組織、指揮作用的,依法認定為犯罪集團首要分子,其中起主要作用的骨幹成員,包括各個環節的負責人,一般認定為主犯,按照其所參與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本案中,黃某某犯罪集團各部門之間分工明確,相互協作,共同完成電信網路詐欺犯罪,其中後台服務部門和地下錢莊均系犯罪鏈條上不可或缺的一環。人民法院對負責後台服務的負責人羅歡、骨幹成員王亞菲、地下錢莊人員鄭坦星依法認定為主犯,均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體現了對電信網路犯罪集團首要分子和骨幹成員依法嚴懲的方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