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炳新

袁炳新

袁炳新,男,漢族,1956年2月出生,山東曲阜人,大專文化程度,畢業於曲阜師範大學中文系,1980年2月入黨,1980年1月參加工作。

2018年4月,因涉嫌嚴重違紀違法,被開除黨籍處分,取消其退休待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袁炳新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出生地:山東曲阜
  • 出生日期:1956年2月
  • 畢業院校:曲阜師範大學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違紀被查,依法雙開,一審宣判,

人物履歷

1978年01月至1980年01月,在汶上師範學校學習;
1986年09月至1988年08月,在曲阜師範大學中文系學習
1974年08月至1978年01月,任曲阜縣紡織廠前紡車間主任;
1980年01月至1981年07月,任汶上師範學校團委書記;
1981年07月至1983年11月,任共青團汶上縣委常委;
1983年11月至1984年06月,任共青團曲阜縣委常委、縣直機關團委書記;
1984年06月至1984年12月,任共青團曲阜縣委副書記;
1984年12月至1988年08月,任共青團曲阜縣(市)委書記;
1988年08月至1995年05月,任曲阜市人民政府辦公室主任、市政府黨組成員;
1995年05月至1997年12月,任曲阜市委常委、市委宣傳部部長;
1997年12月至1998年12月,任曲阜市委副書記兼任中共曲阜市委政法委員會。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8年4月28日,據濟寧紀委訊息:曲阜市人大常委會原黨組副書記、第一副主任袁炳新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依法雙開

2018年4月,經中共濟寧市紀委、濟寧市監委對曲阜市人大常委會原黨組副書記、第一副主任袁炳新嚴重違紀涉嫌職務犯罪問題進行了紀律審查、監察調查。
經查,袁炳新違反組織紀律,未報告個人有關事項;違反廉潔紀律,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金、以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購買房產一套、違反規定從事營利性活動;違反生活紀律,與他人長期保持不正當性關係。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數額特別巨大,涉嫌受賄犯罪。
袁炳新身為黨員領導幹部,喪失理想信念,背離黨性原則,生活腐化墮落,私慾膨脹,大肆利用職權進行權錢交易。嚴重違反黨的紀律和國家法律法規規定,並涉嫌職務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惡劣,情節嚴重。近日,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中共濟寧市紀委常委會會議、濟寧市監委委員會議研究並報中共濟寧市委批准,決定給予袁炳新開除黨籍處分,取消其退休待遇;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職務犯罪問題及所涉款物移送檢察機關依法處理。
審查調查期間,袁炳新在本人撰寫的懺悔錄中反思,作為一名黨員領導幹部,隨著職務的晉升、權力的增大,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發生扭曲,自我意識膨脹,喪失了對黨紀國法的敬畏之心;在開發商、企業老闆的“圍獵”中,拋棄了初心,放棄了黨性原則,滑入了錢權交易的泥潭,成為他人謀利的工具;在放縱貪慾、追求享樂上,迷失了方向,逾越了黨員幹部的底線,最終走上了違法犯罪的道路。辜負了組織的信任和期望,對不起社會和家庭,如有來生,絕不會讓悔恨終生的悲劇重演。

一審宣判

2018年9月30日,魚台縣人民法院對曲阜市人大常委會原黨組副書記、第一副主任袁炳新受賄罪一案作出一審判決。該案由濟寧市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濟寧市人民檢察院指定魚台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袁炳新在擔任曲阜市委副書記、副市長、曲阜市城市建設指揮部政委、曲阜市城市建設工作領導小組副組長、曲阜市文化遺產管理委員會黨工委書記、主任及曲阜市人大常委會黨組副書記、第一副主任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管理或服務對象在房地產開發、職務提拔、人大代表選舉、企業經營等方面謀取利益,非法收受現金、房產、車輛、美元等財物,折合人民幣總計349.709842萬元。
鑒於被告人袁炳新積極配合調查、主動供述犯罪事實且有立功表現,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對被告人袁炳新違法所得財物,予以追繳,上繳國庫。袁炳新當庭表示認罪服判,不提出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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