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研究擬訂、組織實施全縣文化(文物)、旅遊、廣播電視、體育政策措施、發展規劃,加強監督檢查和評估,推進體制機制改革,促進融合創新發展。
(二)管理全縣性重大文化、旅遊、廣播電視、體育活動,指導重點文化設施建設,組織衡山旅遊整體形象推廣,促進文化(文物)、旅遊、廣電、體育產業對外合作和國際市場推廣,組織擬定市場開發戰略並組織實施,指導、推進各項工作。
(三)統籌規劃文化、旅遊、廣電、體育事業,組織實施文化、旅遊、廣電、體育資源普查、挖掘、保護和利用工作,指導、協調全縣文化、旅遊、廣電、體育產業的建設和發展,指導、管理對外文化旅遊廣電體育交流與合作。
(四)指導文化、旅遊、廣電、體育市場發展,對文化(文物)、旅遊、廣電、體育、新聞出版(著作權)市場經營進行行業監管,推進行業信用體系建設,依法規範文化、文物、旅遊、廣電、體育市場。
(五)指導、推進文化(文物)、旅遊、廣電、體育科技創新發展,推進文化、旅遊、廣電、體育行業信息化、標準化建設。
(六)推進文化(文物)、旅遊、廣電、體育領域的公共服務,會同有關部門統籌安排文旅廣體相關事業經費;規劃、指導全縣文化旅遊廣電體育產品生產;組織、指導、協調全縣重點公共文化、旅遊、廣電、體育設施建設和基層公共文化、體育設施建設;負責指導公共圖書館、文化館(站)、美術館、博物館、紀念館、旅遊服務中心、體育場(館)等基層公共文化體育事業建設。
(七)指導藝術創作與藝術生產;扶持地方性、代表性、示範性、實驗性文化藝術品種和體育項目,推動各門類藝術的發展;管理、指導藝術教育事業;指導、組織、協調全縣性重大文化和體育活動。負責監測全縣文化、旅遊、廣電、體育經濟運行和統計全縣文化、旅遊、廣電、體育相關行業數據及信息發布。
(八)指導全縣文化市場綜合執法和文物、旅遊、體育、新聞出版(著作權)行政執法工作;監管全縣文化(文物)、旅遊、廣電、體育市場經營活動;負責對從事演藝活動的民辦機構和網路遊戲服務進行監管(不含網路遊戲的網上出版前置審批)。
(九)統籌規劃全縣民眾體育發展;負責推行全民健身計畫,指導民眾性體育活動的開展,指導縣直機關、企事業單位民眾體育機構和隊伍建設,監督實施《國家體育鍛鍊標準》;推動國民體質監測和社會體育指導工作隊伍制度建設。
(十)研究全縣體育競賽項目的設定與布局,組織管理體育訓練、體育競賽、運動隊伍建設,協調運動員社會保障工作;統籌規劃青少年體育發展,加強體育後備人才建設,指導和推進青少年體育工作。
(十一)指導和監督全縣廣播電視事業,實施準入和退出管理;擬訂全縣廣播電視發展規劃;負責對全縣廣播電視播出機構所播出的節目內容、質量及傳輸、監測、播出、覆蓋等進行監管;負責對從事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的民辦機構進行監管;負責對廣播電視節目的進口和收錄進行監管;指導縣鄉鎮廣電事業建設並實施行業管理;指導、協調電信網、廣播電視網、網際網路融合的相關工作。
(十二)協調和指導全縣文物的保護、管理和利用工作。履行文物行政執法職責,依法協調對重大文物違法案件的查處,協同有關部門查處文物犯罪的重大案件;負責世界文化遺產申報及保護、管理的監督工作,協同有關部門負責歷史文化名城(鎮、村)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管理和指導全縣考古工作,組織、協調重大文物保護和考古項目的實施,承擔縣級文物保護單位和申報市級、省級、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有關工作;負責文物和博物館有關審核、審批事務及相關資質資格認定的管理工作;組織開展文物保護科技創新;管理、指導文物和博物館對外交流與合作,指導文物進出境有關許可和鑑定工作。
(十三)管理全縣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擬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優秀民族文化的傳承普及工作。
(十四)擬訂全縣文旅廣體系統人才教育、培訓規劃並組織實施。
(十五)負責本行業、領域的應急管理工作,對本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十六)完成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工作。綜合協調縣文旅廣體系統的行政工作,督促重點工作落實;負責文秘、綜合、文電、會務、機要、綜合檔案、保密、信訪、對外接待、後勤服務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負責綜治維穩、計畫生育、安全生產、文明城市創建等工作;受理來信來訪,辦理人大代表建議與政協委員提案;負責局系統應急管理;起草全縣文旅廣體系統有關規範性檔案,擬訂全縣文旅廣體領域工作中長期發展規劃;審核以本局名義下發和代縣委、縣政府起草的規範性檔案。
(二)人事股。負責督查、督辦、落實局黨組決定的重要事項;負責指導、推動全縣文旅廣體系統的體制改革和機制創新;擬訂全縣文旅廣體系統人才建設與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幹部、人才隊伍建設及機構編制、人事勞資和專業技術檔案等管理工作;管理、指導全縣文旅廣體領域從業人員職業資格認定、業務培訓和相關係列專業技術職稱評審工作;負責對外及港澳台文化交流人員的政審;負責全縣體育職業證書的評定工作;指導社會藝術培訓,管理社會藝術水平考級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和機關工會工作,指導直屬單位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
(三)行政審批服務股。負責本單位對企業和個人辦理行政許可、行政確認及其他職權(核准、備案、年檢)等行政審批和管理服務事項的受理、審核或審批和送達;負責組織協調行政審批和管理服務事項的調研論證;負責有關行政審批和管理服務事項的政策諮詢、政務公開工作;負責與本單位承擔行政審批和管理服務事項事中事後監管職能科室的溝通協調,並做到信息共享;負責行政審批和管理服務事項辦理資料歸檔和信息統計工作;負責與縣行政審批服務局的協調聯絡,接受縣行政審批服務局的監督指導。監督局機關和直屬單位貫徹落實有關法律、法規及上級政令;負責向社會公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承擔行政處罰聽證、行政複議、行政應訴、法律事務、辦理規範性檔案備案等工作;落實縣政府決定取消的行政審批項目;推進全縣文旅廣體系統行政審批標準化建設;負責普法教育及其相關工作。
(四)公共文化服務股。負責全縣公共文化事業的管理,擬訂全縣文化公共服務事業發展規劃政策、服務標準並組織實施;指導民眾文化、少數民族文化、未成年人文化和老年文化工作;指導圖書館、文化館事業和基層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建設;指導公共數字文化和古籍保護工作;組織、協調和實施文化公共服務的重大公益工程項目建設;管理、指導公共文化服務單位免費開放工作,完善公共服務長效保障機制建設。
(五)文化藝術股。擬訂全縣文學、戲曲、戲劇、音樂、舞蹈、雜技、美術、書法等文藝事業發展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扶持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文藝作品和代表縣級水準及特色的文藝院團;推動各門類藝術、各藝術品種發展;協調、指導、管理全縣性藝術展演、展覽等重大文藝活動。
(六)文化遺產股。協調、指導文物保護、考古工作和重大項目的實施工作;組織開展文物資源調查工作;負責申報市級、省級、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有關工作;協同住房和城鄉建設等有關部門負責歷史文化名城(鎮、村)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擬訂縣級文化遺產保護名錄體系;組織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普查、保護和宣傳工作;承辦國家、省、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項目和代表性傳承人的申報,組織國家、省、市、縣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項目的申報及評審工作;組織實施優秀民族民俗文化的傳承、普及工作;組織、協調全縣性非物質文化遺產展示活動。指導全縣博物館工作,承擔全縣博物館管理制度規範和業務指導工作;承擔文物和博物館科技、信息化、標準化規劃的擬訂和推動落實工作;協調博物館間的交流與協作;指導民間珍貴文物搶救、徵集工作;承擔文物拍賣、進出境和鑑定管理工作;組織指導文物保護宣傳工作,統籌規劃文物和博物館專門人才的培訓;指導革命文物保護和利用工作;協同指導愛國主義教育基地建設工作;組織開展文物安全監督檢查,指導文物安全防護工作。
(七)產業規劃發展股。負責擬訂全縣文化、旅遊、廣電、體育的產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全縣文化、旅遊、廣電、體育產業巨觀管理;負責管理、指導全縣文化、旅遊、廣電、體育產業和經濟活動;負責協調直屬單位的文化、旅遊、廣電、體育產業開發和各種經營活動;負責擬訂全縣範圍的體育彩票發行計畫、工作部署,落實體育彩票發行政策和措施;負責對直屬單位的產業開發和各種經營活動進行管理;做好全縣文旅廣體產業的綜合統計調查工作;負責監管、指導全縣非公有性文旅廣體產業機構;負責全縣旅遊資質單位的報批和規範化管理工作。擬訂全縣文化(文物)、旅遊、廣電、體育科技創新發展規劃和藝術科研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開展文化(文物)、旅遊、廣電、體育科研工作及成果推廣;組織協調文化(文物)、旅遊、廣電、體育行業信息化、標準化工作;指導文化、旅遊、廣電、體育裝備技術提升。
(八)旅遊管理股。承擔全縣旅遊資源普查、開發和保護;指導、推進全域旅遊;指導全縣重點旅遊區域、目的地、線路的規劃和鄉村旅遊、休閒度假旅遊發展;指導文化和旅遊產品創新及開發體系建設,監督指導全縣各類旅遊景區(點)、旅遊度假區、鄉村旅遊區(點)及專項旅遊商品實施標準化管理、質量等級評定;指導國家文化公園建設;承擔紅色旅遊相關工作,負責組織全縣大型文化、旅遊、廣電節會對外交流活動。
(九)市場管理股。擬定全縣文化(文物)、旅遊、廣電、體育市場管理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對文化(文物)、旅遊、廣電、體育市場經營進行行業監管;承擔文化(文物)、旅遊、廣電、體育行業信用體系建設工作。組織擬訂文化(文物)、廣電、體育市場經營場所、設施、服務、產品等標準並監督實施;監管、指導全縣文化(文物)、旅遊、廣電和體育市場服務質量;承擔全縣旅遊經濟運行監測、假日旅遊市場、旅遊安全綜合協調和監督管理。擬定全縣文化旅遊廣電體育新聞出版(著作權)市場綜合執法工作標準和規範並監督實施;指導、推動整合組建文化旅遊市場綜合執法隊伍;指導、監督全縣文化旅遊廣電體育新聞出版(著作權)市場綜合執法工作,組織查處和督辦文化旅遊廣電體育新聞出版(著作權)市場重大案件。受理旅遊質量投訴、舉報,負責全縣旅遊投訴情況統計報表的工作;負責旅遊市場檢查及其質量監督工作,規範旅行社經營活動;指導、組織導遊人員年審工作及導遊人員資格和中、高級導遊人員等級考試的相關事務性工作;負責出國(出境)旅遊的規範管理工作;負責旅遊保險工作,承辦旅行社質量保證金理賠案的有關工作。
(十)廣播電視管理股。擬訂全縣廣播電視事業發展規劃並指導實施;負責全縣廣播電視安全播出體系的建立,指導、監督全縣各播出單位的安全播出工作;對全縣廣播電視市場進行監管;組織全縣廣電獎項評比工作;組織審查國產電視劇、對外合拍影視劇(含卡通片)及需要審查的進口節目的內容;監管衛星電視接收設施及境外衛星電視節目的落地和接收工作;負責全縣廣播電視的安全播出技術保障;指導全縣廣播電視系統的技術運行維護工作。協調推進廣播電視“戶戶通”、老少邊貧地區廣播電視基礎設施建設。承擔全縣網路視聽節目服務、廣播電視視頻點播、公共視聽載體播放廣播電視節目內容和業務的監督管理工作;指導網路視聽節目服務的發展和宣傳;協調推進三網融合,審核廣播電視頻率(頻道)和功率等技術參數;推進廣播電視與新媒體新技術新業態創新整合發展。
(十一)群體競訓股。擬訂全縣競技體育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競技運動項目設定、布局和分類管理;負責制定全縣綜合性運動會和競技體育項目的單項競賽計畫、競賽規程;負責申報、承辦在本縣舉行的國際或全國、全省、全市性競技體育競賽的具體工作;管理全縣體育競技訓練工作,對全縣各級各類體校、青少年俱樂部及各類青少年體育培訓機構進行管理、指導;指導、管理各級體育後備人才基地建設;協助人事部門做好裁判員、運動員等級和業餘體校教練員專業技術職務考核及晉升工作;負責全縣裁判員培訓、管理;依法指導、監督全縣各級各類學校貫徹執行《學校體育工作條例》和實施《國家體育鍛鍊標準》,抓好傳統項目學校建設。擬訂全縣民眾體育工作的發展計畫,組織實施全民健身計畫;組織開展全縣大型民眾體育競賽活動;對全縣體育市場進行監管;指導城市體育、農村體育及其他社會體育的開展;負責對全縣體育類非企業單位進行監管和業務指導;負責全縣民眾體育專(兼)乾的培訓和業務指導;負責全縣國民體質監測工作;負責公共體育設施建設的指導和監管。
(十二)計畫財務股。擬訂全縣文旅廣體系統事業年度執行計畫;負責文旅廣體系統事業項目資金和資產的監督管理,負責安排下達文旅廣體事業經費;負責本局基本建設項目的申報、管理、政府採購等工作;負責重大活動和項目的財務和物資保障工作;負責局機關財務核算,指導、監督直屬單位財務管理工作;管理、指導局機關、直屬單位基本建設、國有資產管理和政府採購等工作;負責局直屬單位內部審計等工作;指導全縣文旅廣體系統統計工作;擬訂體育彩票公益金的使用計畫;歸口管理體育基金。
(十三)宣傳信息股。擬定全縣文化(文物)、旅遊、廣電對外宣傳推廣與交流合作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承擔全縣文化(文物)、旅遊、廣電整體形象對外宣傳推廣工作;統籌指導全縣對外文化、旅遊、廣電領域交流合作相關事務,負責組織協調跨地區宣傳推廣和交流合作活動;負責組織全縣大型文化、旅遊、廣電節會對外交流活動。
人員編制
縣文化旅遊廣電體育局機關行政編制10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3名,總工程師1名,股室負責人13名。機關後勤服務全額撥款事業編制9名,人員只出不進,編制出一減一。
直屬單位
1.衡山縣文化遺產事務中心。為副科級公益類事業單位,全額撥款事業編制10名,設主任1名,副主任2名。主要任務:參與擬定全縣文化遺產事業發展的方針、政策和規劃,制定有關的制度和辦法並監督實施;指導、協調全縣文化遺產的管理、保護、搶救、發掘、研究、出境、宣傳等業務工作;協助申報縣級、市級、省級和全國重點文化遺產保護單位;協助有關部門做好歷史文化名鎮、村申報的相關工作,協助管理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和歷史文化街區;參與世界文化遺產項目的相關申報、監管工作;參與館藏文物和縣級以上文物保護單位、不可移動文物的保護、利用規劃和維修項目;協助審核文物維修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資格;指導全縣博物館建設及博物館之間的協作交流;指導民間博物館依法有序發展;負責管理全縣的考古工作;主持全縣考古勘探、搶救性發掘工作;及時向上級申報新發現的文物;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文化遺產事業經費預算;統籌規劃全縣文物、博物館專門人才的培養、培訓;組織指導文物和博物館方面的科學研究和科學保護工作;完成縣文化旅遊廣電體育局交辦的其他任務。
2.衡山縣文化藝術中心。為副科級公益類事業單位,全額撥款事業編制13名,設主任1名,副主任2名。主要任務:收集、整理、搶修皮影戲劇本、皮影戲復牌等文化藝術作品,並推動文化藝術作品“進校園、進社區、進鄉鎮”;制定合理規範的免費開放公共設施管理制度,根據我縣文化藝術事業發展需要,不斷健全完善基礎設施、最佳化工作崗位;不斷鞏固和發展文化藝術團隊,加強文化藝術隊伍培訓,加大文藝作品創作力度,積極開展大型文化演出活動,不斷豐富廣大民眾文化生活。
3.衡山縣全民健身服務中心。為副科級公益類事業單位,全額撥款事業編制11名,設主任1名,副主任2名。主要任務:組織實施全縣全民健身服務工作規劃、措施;負責縣級公共體育場館和設施的運營、管理、維護和向社會免費或低收費開放服務工作;協助組織各類全民健身大型活動並提供場館服務;負責為各級各類體育賽事和青少年業餘運動訓練提供場館服務;負責組織開展民眾性體育賽事和全民健身活動;協助承辦全國、省、市、縣級體育賽事;負責宣傳全民健身政策、法規,普及推廣體育健身知識,負責開展各類體育運動健身知識與技能培訓;協助舉辦體育專業培訓;負責開展全縣公民體質監測服務工作;協調指導民眾性體育組織(協會)開展民眾體育活動;完成縣文旅廣體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4.衡山縣文化市場綜合執法大隊。為副科級公益類事業單位,全額撥款事業編制11名,設主任1名,副主任2名。主要任務:負責對全縣文化市場實施監督檢查,依法行使行政處罰權;負責查處演出和娛樂場所、網咖及網際網路上網服務、電子遊戲、美術品銷售、文物經營等違法行為;查處圖書、報紙、期刊、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網路出版、計算機軟體等違法違規活動和印刷、複製、出版物發行的違法違規活動和印刷、複製、出版物發行中的違法違規經營活動;查處違法安裝和設定衛星電視接收、傳送和播放電影電視行為,監督查處廣播電視廣告經營活動違法行為;查處盜版侵權行為等。負責查處旅遊體育市場執法工作任務;承擔“掃黃打非”日常工作及有關工作任務;依法履行法律法規規章及地方政府賦予的其他職責。負責組織全縣性文化市場治理專項行動,配合相關部門查處跨區域的重大案件;負責提請發證機關並參與實施吊銷文化市場類許可證的行政處罰。
5.衡山縣旅遊服務中心。為副科級公益類事業單位,全額撥款事業編制8名,設主任1名。副主任1名。主要任務:認真貫徹落實全縣旅遊業發展政策並組織實施;貫徹落實國家、省市旅遊行業設施標準和服務標準;參與全縣旅遊國有資產的經營和管理;協助組織旅遊項目的開發、改造和升級;參與組織全縣旅遊資源的普查、規劃和相關保護工作;協調處理景區景點周邊關係;貫徹落實全縣旅遊市場的規劃和開發戰略,協助組織旅遊整體形象的對外宣傳和重大促銷活動,開拓旅遊市場,通過各種渠道廣泛宣傳衡山旅遊資源和優勢,努力提升旅遊品牌的知名度;參與組織實施全縣旅遊商品、紀念品的開發;受文化旅遊廣電體育局委託負責全縣旅遊市場日常管理,提供旅遊交通、票務、導遊等服務;參與做好旅遊安全和應急救援工作;參與全縣旅行社、旅遊星級飯店、旅遊車(船)公司、旅遊景區(點)以及其他旅遊業經營單位的初審或報批工作;指導做好旅遊安全、旅遊保險和旅遊娛樂文化工作;組織實施旅遊人才規劃,參與全縣旅遊教育、培訓工作以及旅遊從業人員的職業考試、崗位資格認證、導遊證年審等工作;負責全縣旅遊信息化工作,包括旅遊信息的收集、上報和發布;提供旅遊信息諮詢。
6.衡山縣唐群英故居管理處。為正股級公益類事業單位,全額撥款事業編制3名,設主任1名。負責唐群英故居、文立正故居、岳北農工會的日常管理、維護和建設工作,做好參觀民眾的接待和講解工作。
7.衡山縣圖書館。為正股級公益類事業單位,全額撥款事業編制13名,設主任1名,副主任2名。主要任務:蒐集與保存人類文化相關的遺產;開展社會教育,讓圖書館真正走入平民百姓當中,擔負起對科學文化教育;傳遞科學情報,進行文獻信息傳遞;開發智力資源;滿足社會成員的文化欣賞與娛樂消遣的職能。
8.衡山縣花鼓戲劇團。為正股級公益類事業單位,差額撥款事業編制15名,設團長1名,副團長2名。主要任務:創作生產多姿多彩的劇(節)目,豐富民眾文化生活、陶冶觀眾情操、宣傳國家文化方針政策和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參加全縣社區、廣場、企業、校園、鄉村等各種文化下鄉演出活動;傳統花鼓燈藝術整理與保護藝術作品;普及戲曲藝術及推廣藝術創作表演人才培養,傳承戲曲文化;衡山劇院承接縣委、縣政府各種重要會議接待,承接各外團院校的各類演出工作。
9.衡山縣電影發行放映公司。為正股級事業單位,自收自支事業編制3名,設經理1名。
其他事項
本規定由縣委負責解釋,其調整由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本規定自2019年4月2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