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部函復關於隨軍家屬的醫療問題發布單位是衛生部,發布文號是[55]衛城醫字第170號
【發布單位】衛生部
【發布文號】[55]衛城醫字第170號
【發布日期】1955-06-10
【生效日期】1955-06-10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發布文號】[55]衛城醫字第170號
【發布日期】1955-06-10
【生效日期】1955-06-10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衛生部函復關於隨軍家屬的醫療問題
山西省衛生廳:
5月12日〔55〕衛醫字第81號報告悉。關於隨軍家屬的醫療問題茲復於下:
(一)依照原政務院規定,是指軍隊轉業後仍為供給(包乾)制待遇者的隨軍家屬而且仍享受供給待遇的,才給予公費醫療待遇。如已改為工資制,則其家屬應與其他工資制幹部的家屬同等待遇(包括子女在內)。另有由於生活困難由地方給予一部分供給的,是屬於個別補助性質,不應屬於享受公費醫療待遇範圍。但在本人支付醫藥費確有困難的,可向本機關申請福利補助。
(二)供給制子女的醫療問題,原則上是按各地具體情況規定。但在可能範圍應儘量採用交費參加統籌統支辦法幫助解決。如實際有困難,則由家長按實際支付。家長完全負擔有困難時,可向機關申請福利補助。
5月12日〔55〕衛醫字第81號報告悉。關於隨軍家屬的醫療問題茲復於下:
(一)依照原政務院規定,是指軍隊轉業後仍為供給(包乾)制待遇者的隨軍家屬而且仍享受供給待遇的,才給予公費醫療待遇。如已改為工資制,則其家屬應與其他工資制幹部的家屬同等待遇(包括子女在內)。另有由於生活困難由地方給予一部分供給的,是屬於個別補助性質,不應屬於享受公費醫療待遇範圍。但在本人支付醫藥費確有困難的,可向本機關申請福利補助。
(二)供給制子女的醫療問題,原則上是按各地具體情況規定。但在可能範圍應儘量採用交費參加統籌統支辦法幫助解決。如實際有困難,則由家長按實際支付。家長完全負擔有困難時,可向機關申請福利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