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中證據保全是行政訴訟過程中,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人民法院依據職權或者根據訴訟參加人的申請,對有證:明意義的事實材料預先加以收存或固定的措施。證據保全的條件或是證據可能滅失或是證據存在難以取得的可能,對有證據保全條件之一的,訴訟參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證據保全,人民法院也可以依照職權主動進行證據保全。
訴訟參加人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以書面形式提出申請證據保全申請書,申請書上應寫明證據保全的理由、證據的內容、該證據能證明的案件事實。人民法院在收到證據保全的申請書後,應立即作出是否準許的裁定。行政訴訟的證據保全制度對於防止證據事實因時過境遷或者其他原因而遭破壞或滅失,以便於人民法院在審理行政案件中查明事實,正確審理有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