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複議制度

2008年10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實施9周年。行政複議制度是行政機關自我糾錯的一項重要監督制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行政複議制度
  • 外文名:Administrative reconsideration system
  • 成立時間:2008年10月1日
  • 內容:行政機關自我糾錯的重要監督制度
  • 優點:無
發展,完善,

發展

我國行政複議制度的建立經歷了一個曲折的發展過程,以建國初期開始,行政複議制度一直在不斷地健全,完善、發展。五十年代後期到六十年代初,行政法規規定了行政複議。但是對行政複議的稱謂沒有完全規範如"申訴"、"複審"、"復驗"等,進入八十年代,行政複議制度隨著法治化進程的加快,也得到了恢復和發展,尤其是《行政訴訟法》頒布後,為配合行政訴訟工作的實施,國務院於1990年12月24日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條例》,對行政複議作了比較系統規定。

完善

行政複議法在總結1990年國務院制定的《行政複議條例》施行以來實踐經驗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了行政複議制度,主要是:擴大行政複議方式範圍,進一步加強行政複議制度在解決行政爭議方面的作用;簡化行政複議申請程式,更充分地體現便民原則;賦予當事人對規範性檔案監督機制的啟動權;確立國務院受理涉及國務完部門和省級政府的行政複議案件並作出最終裁決的制度,加強了國務院對所屬各部門和省級政府的監督;嚴格了行政機關不履行行政複議職責的法律責任。行政複議法是繼行政訴訟法、國家賠償法、行政處罰法之後又一部規範政府行為的重要法律,不僅對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而且對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促進依法行政,從嚴治政,提高工作效率,加強廉政建設,密切政府與人民民眾的關係,維護社會穩定,都有重大意義。②《行政複議法》的頒布和實施,進一步使行政複議制度法制化、規範化。
我國於1999年4月29日經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是以立法的形式將行政複議制度法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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