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清理的概念實際上與一般公司的
清算是不一樣的,它是由監管部門來組織的針對風險公司被處置之後,依據相關的法律法規來對公司的賬戶進行清理,對於符合國家政策的個人債權進行
收購,對被挪用的客戶交易資金進行彌補,同時還要依法追究風險公司相關人員的
責任。從這個意義上來說,行政清理工作實際上是
政府部門或者政府監管當中的一項重要工作,它不是一個簡單的清算。
根據
《證券公司風險處置條例》第二十一條的
規定,
證監會撤銷具備撤銷條件的高風險證券公司時,應當做出撤銷決定,並按照規定程式選擇
律師事務所、
會計師事務所等專業機構成立行政清理組,對該證券公司進行行政清理。可見,在證券公司行政清理中,行政清理組是由行政機關組織成立的,其權力來自於行政機關的授權或委託,其行為性質應屬行政行為的範疇,不同於司法破產中由法院指定
破產管理人進行
破產清算或公司自行解散中由股東(或其他主體)組織成立
清算組進行清算,這一特徵亦是行政清理組這一稱謂冠以“行政”二字的原因之所在。